【解析】
一、如是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而且有對價,就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按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政府採購法第7條也規定「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5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000170180號函也云「主旨: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商資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本法第3條所明定。 二、機關辦理採購,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上開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包括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三、按度量衡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及發給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涉及旨揭採購之廠商資格訂定,請依前揭規定妥處。」;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九六號函亦謂「主旨:貴隊辦理航空器材修理一案,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如說明,請查照。二、前揭航材修理乙事,依來函說明二所述情形,建議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維修廠商名單,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得不訂底價。」。
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亦為政府採購法第3條定有明文,而且亦有謂「有對價關係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者(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1月25日(88)工程企字第8819280號函、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050號判決參照)。是如是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而且有對價,就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至於經費來源或採購金額大小,並非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要件。從而,本案即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如有對價,就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二、本案機關如認列「採購金額」卻僅計算「機關自有預算」的金額,未加入代收代付的金額,可能就非適正裁量,而且有分批採購之疑慮,誠屬不妥
至於採購金額之認定,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一○、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之規定。
惟本案所提,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並未明定,但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之規定,綜合觀之,本案機關如認列「採購金額」卻僅計算「機關自有預算」的金額,未加入代收代付的金額,可能就非適正裁量,而且有分批採購之疑慮,誠屬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