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條之規定,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爰所謂「人民知的權利」,並非其立法目的之一。
又依目前現行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一項)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第二項)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第三項)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第四項)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之規定,各級機關民意代表也須申請財產,但在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一項)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第二項)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第二項)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第三項)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卻確實獨漏「立法委員以外,各級機關民意代表」財產申報資料定期刊登公告並上網公告之規定,因而使得立法委員以外之各級機關民意代表,比其他人員更容易隱匿貪污等不法財產及收入,爰各級機關民意代表涉及貪污等刑事案件,均屬常見,尤其是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或議員,更是屢見不鮮。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務人員清廉之行為,基於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及體系正義,自應修法使「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與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也定期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藉由此種立法上之設計,使人民、媒體等得容易獲得相關資訊加以監督,達到「端正政風」,減少社會不公不義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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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