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7條修正案,三讀「無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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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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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精神疾病病人「暴力挖眼」,台灣又如何補漏洞(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571

一、精神衛生法?制住院治療相關規定及其疑義與修法建議

有關精神疾病病人之強制住院治療,在精神衛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0 第 41條:「(第一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第二項)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第三項)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第四項)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2條:「(第一項)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第二項)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第三項)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聲請及,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第四項)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第五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第六項)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已有明定。

惟前揭第41條第1項所稱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專科醫師,雖均在同法第3條中有所界定,但所謂「傷害他人或自已或有傷害之虞」,定義上,確實太簡略,不具明確性;而?制住院治療,已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等與自由,自應符合比例原則,爰自有必要,就所謂「傷害他人或自已或有傷害之虞」予以修正,使其符合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又此項強制住院治療之許可決定,乃由審查會為之,是否改由法院許可,容有討論之餘地。

但不要忽略?制住院治療之專業性及急迫性;而且依前揭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該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如不服法院裁定者,也得提起抗告,在之保障上,是否已足夠,也須注意。

二、刑法第19條不罰規定之檢討

又刑法第1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9 有關不罰及減輕其刑之規定,雖基於實際需求,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但也須注意此條之法理,及立法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問題。

即如有其他損害最小之手段(例如修正前揭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及刑法第8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87 之規定),就可有效防止「精神疾病病人傷人」此等情事之發生,加上,刑法第19條有其正當性之法理及立法理由,而且第3項也規定「因故意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基於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小原則)、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及體系正義之要求,刑法第19條仍有存在之必要。

但依實際需求,小幅修正刑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增列「排除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範圍」之相關要件,基於言論自由等之由,也非不得進行討論及建議。

貳、刑法第87條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15271&h=AT1PFTigvwP47SJImpXnj2Uf_TJb4nz214uND_QFR76qBK-p1qDCpVmiV00HOEfc4Y8tr08ifnZpIeIc5oiVLSgLPJkVLlJiJUouFAD9VS4JqMOxNUNTLUF4LK46ABkvVWvv1UqyUVdCkFCnIRvA,針對精障者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刑法第87條規定對其施以,原規定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台鐵殺警案發生後,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增訂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執行達10年者,應每9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對於延長次數和最長執行期間未達共識,立法院院會今天經表決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關於刑法第87條的修正動議,延長監護期間維持現行的5年以下,增訂第一次延長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為1年以下,沒有規定延長次數,但延長期間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就此,本文認為:
一、無限期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而且立委王婉諭所言「行政院始終不願意面對失控的修法,不應該讓監護處分無限延長,精障者犯罪並非都是重罪,更多時候是缺乏與社會連結導致生活狀況不佳而有偷竊衝突等輕罪情況,無限期處分可能引起反效果,不敢說出自己有精神疾病,不敢就醫,不利於整體,難道無論嚴重與否就是要與世隔絕到死亡為止嗎?疏離或隔閡不會解決問題,只會帶來更多歧視和惡性循環,我們能不能勇敢面對問題核心,鋪下綿密社會安全網,讓孩子有安全長大的可能」,值得思考。

二、即已修正刑法第87條,而且是無限期,刑法第19條再廢,就無必要,但仍得如前揭文所言「小幅度修正」。

三、精神衛生法此次並未修正,下會期,期望得如期修正補漏洞。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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