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有關動物保護相關法律草案之討論及立法,目前漸受重視。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803 其中,在2021年~2O22年間修憲中,國民黨修憲版本,乃將「動物權」入憲,民團則主張「動物保護」入憲,筆者則均予支持,動物權入憲最佳,但如不行,動物保護入憲也可。
貳、各國相關法案
(一)南韓擬明定「動物非物品」,台灣呢?(請參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246)
(一)動物權與人權間之調和
按有關動物權與人權間之調和,一直主張:
動物亦有「動物權」,而「動物權」與「人權」間也非不得調和,兩權間應非僅要求某一種權利,無條件的退讓;在以人為主的地球,人雖看似得主宰一切,但動物亦為環境的一環,將動物殘殺怠盡,人們亦將隨之消滅,所以,縱非尊重「動物權」,亦應基於人類自已的「生存權」及「環境權」,而對「動物們」的「生存」有所關懷;況人與人間,有時在法律上,亦著重於「弱者的保護」,與人類相較,更為弱勢的動物,人們自也應加以「關懷」,所以在「萬物平等」尚未被視為「普世價值」前,人權固屬重要,但「動物權」的部分內涵,亦非不得併予考量。
故在101年間[新聞疑義679]流浪貓犬CNR!比宰殺更人道?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3101 一文中提及:
苟另有宰殺以外方式,得調和「動物權」與「人權」,自應採納之;而捕捉、結紮、放回原處(Catch Neuter Return,簡稱CNR),是一種以「捕捉」代替「誘捕」,藉由施以「絕育」手術,使之無法繁殖,並「放回原處」,以取代安樂死的人道管理和減少流浪犬和流浪貓數量的方法,其縱有「TNR對於野貓威脅瀕危物種毫無幫助」之疑義,但TNR團體所認為「儘管使貓不孕對貓獵捕的能力沒有影響,TNR計畫仍然可以經由族群數量的減少而削減了整體掠食的作用」苟為真(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D%95%E6%8D%89%E3%80%81%E7%B5%95%E8%82%B2%E3%80%81%E9%87%8B%E6%94%BE),則捕捉、結紮、放回原處(Catch Neuter Return,簡稱CNR)自是能調和「動物權」與「人權」、「動物權」與「動物權」比「宰殺」更好的方法,我國自應積極推動之。
(二)我國民法目前仍將動物視為物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制,雖經數次修法,對動物之保護,已進步不少;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禁養寵物之問題,也有立委提案修正為「不得禁止」;但我國民法仍將動物視為所有人的物與財產,對其侵害,也只容許動物之所有人,依民法第184條以下及第767條等相關規定為之,尚未將動物當做是「生命」。
何況是動物權入憲?
(三)南韓擬明定動物非物品
而南韓法務部擬修民法,明定動物並非物品,使其生命受到法律尊重與保障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252720,但台灣呢?
二、西班牙新法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world%2Fbreakingnews%2F3791566&h=AT0vtE7NITGC4Msi729kRyGM9ZIGuN7QEjHpOX07YZs5xKHugEdIle80B2_Jg1WZOfvXQ2Uk1AdxYkoZqJ2e0dPktkUFogWf2ICiAAG7rbSDVMBAVf9YknRxp4tQFDh8GXUdhytHpS_Qjp2fYm24,西班牙一項新法今天生效,首度認定寵物是「有生命的情感生物」,而非僅是物品,因此在若干情況下,離婚夫妻應分享對貓狗等寵物的監護權,如同對孩子那樣。
法新社報導,西班牙執政黨社會勞工黨(PSOE)及其左翼聯合政府盟友我們可以黨(Podemos)草擬了這項法律,意在終止夫妻離婚後經常引發的寵物所有權法律問題。
基於這項新法,西班牙家事法院在裁定誰來照顧狗、貓、金魚、烏龜或鳥等寵物時,必須同時考慮動物的福祉,以及家庭的需要。
這項新法規定,飼主必須「保證」寵物的福祉,當一對夫妻離婚時,如果其中一方有殘忍對待動物的歷史,可能失去對寵物的監護權,或被法院拒絕給予。
就此,本文認為,此種「將寵物視為小孩,並除考量家庭需要外,也考量該動物之福址,以決定該動物監護權歸屬及變更」之立法設計,在動物權尚未入憲或眾生平等尚未成為普世價值之前,對於動物之保護及動物權之肯認,是一大進步。
台灣,得參考之,並明定於民法上。
貳、催生太陽法案!呼籲採總量管制
至於立委陳亭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1月24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控訴動保法下的「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多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幾乎管假的。產業弊端亂象不絕,加上從中央到地方執法人力與量能嚴重不足。要求寵物繁殖買賣業應採總量管制、預約及單品系繁殖,停止櫥窗展示買賣,減少衝動性購買,保障動物福利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6656%2F6056008&h=AT18b_IvPjpguygAgwrINVFbGK2aFH6-Xm2H-LQegspVQEtN_h7Th2sULhhoyWgBVIM1zD-YZLeHJh__UDu7uIy7ywISU-uJ2al3uHFRpCRuijZprOAdO4WPw2DDS2ttSdqFra81nLtubyZomUzk。
本文認為,採「總量管制」「預約與單品系繁殖」及「停止櫥窗展示買賣」,就寵物福利之保障確有助益,也較符人道待遇原則,應予支持。
惟如中央到地方之執法人力與量能不足之問題,不能解決,也是枉然!
另外,前揭三項措施,已涉契約自由、營業自由、財產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已之限制,在該辦法(法規命令)上明定,是否足符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有無逾越授權之範圍?
又前揭三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體系正義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也須檢視之。
至於如何總量管制?即依據何標準或基準,來核算與檢討每年「全國」「各縣(市)」及「各一定規模之繁殖場與營業場所」得繁殖、販賣寵物之種類、品項與數量,實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程度息息相關,故在檢視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時,這個基準或標準,也須有個規定,一併檢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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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