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有關本案修法建議,在因應「黃郁婷」案之修法建議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400 中提及:「
壹、掌旗官「黃郁婷」竟穿「中國隊服」(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568)
一、方芳喊:中國打台灣(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802)
(一)從「和平權」、「發展權」看「烏克蘭未來戰爭與台海危機」(請參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317)
按第三代人權中,常被提及者,為「環境權」、「發展權」以及「和平權」,其內涵,大致上分敘如下。
1.環境權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2.從「發展權」到「和平權」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發展權」,聯合國大會已經於1986年12月4日決議通過「發展權利宣言」:「…認為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重申裁軍 與發展之間關係密切,裁軍領域的進展將大大促進發展領域的進展,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應用於各國人民的經濟及社會發展和福利,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發展和福利,承認人是發展進程的主體,因此,發展政策應使人成為發展的主要參與者和受益者,承認創造有利於各國人民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認識到除了在國際一級努力增進和保護人權外,同時還必須努力建立一個新的國經濟秩序,確認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一項特有權利,玆宣布《發展權利宣言》如下:發展權利宣言第1條1.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第2條1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第6條1.所有國家應合作以促進、鼓勵並加強普遍尊重和遵守全體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等任何區別。2.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對實施、增進和保護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3.各國應採取步驟以掃除由於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產生的阻礙發展的障礙。第7條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第7條…2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其中揭示著(一)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二)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即人是發展的主體,也是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三)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四)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即裁軍措施)(五)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即鼓勵民眾參與)等內涵。
是「和平權」為實現「發展權」的基礎,此亦從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39/11號決議核准大會,重申聯合國的主要宗旨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念及《聯合國憲章》所提出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表達了各國人民從人類生活中鏟除戰爭、首先是避免世界性核浩劫的意志和願望,深信沒有戰爭的生活是促進各國物質福利、發展和進步,並充分實現聯合國宣布的各種權利和人類基本自由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認識到在核時代裏建立地球上的持久和平是人類文明得以保存和人類得以生存的首要條件,確認維持各國人民的和平生活是每個國家神聖至上的職責,1.莊嚴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聖權利;2.莊嚴宣告維護各國人民享有和平的權利和促進實現這種權利是每個國家的根本義務;3.強調如要保證各國人民行使和平權利,各國的政策務必以消除戰爭,尤其是核戰爭威脅,放棄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4.籲請各國和各國際組織在國家和國際一級均採取適當措施,盡最大力量協助實現人民享有和平權利。」中可稽。
另從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中可知,「和平權」乃全球人民均享有之神聖權利,而且維護及促進實現和平權,也是每個國家之根本義務;各國政策務必以消除戰爭(尤其是核戰爭威脅),放棄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並採取適當措施,盡最大力量協助實現人民「和平權」。
3.從「和平權」、「發展權」看「烏克蘭未來戰爭與台海危脅」
綜上,基於「發展權」,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基於「和平權」,各國政策務必以消除戰爭,尤其是核戰爭威脅,並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爰本文認為:
(1)俄羅斯千萬不要輕易起戰端。
(2)大陸也不要動不動就用戰機進入台海中線滋擾台灣 https://tw.news.yahoo.com/%E6%9C%AC%E6%9C%88%E8%BF%84%E4%BB%8A%E6%9C%80%E5%A4%9A-9%E5%85%B1%E6%A9%9F%E6%93%BE%E8%A5%BF%E5%8D%97%E9%98%B2%E7%A9%BA%E8%AD%98%E5%88%A5%E5%8D%80-%E9%81%AD%E6%88%91%E7%A9%BA%E8%BB%8D%E9%A9%85%E9%9B%A2-114001103.html,台灣也須在大陸刻意滋擾時保持冷靜。
(3)烏克蘭與俄羅斯間、大陸與台灣間,仍須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或兩岸爭端,武力侵犯與武力對抗間的「兩敗俱傷」,絕非好事(台灣人民、財產之傷亡,或雖較嚴重,但大陸沿海諸省之經濟也會因台灣之反擊而使其經濟消退數十年,尤其是中南海少數人的政權也會因此受到部分人的挑戰,並相當有機會成功)。
言論自由及表意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也是無庸置疑的。
縱使,言論自由及表意自由之保障是相對的,得在憲法第23條所定之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下,限制之。
惟在適法上,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所明定之法律原則、刑法所明定之法律原則及相關規定,而非咨意率斷適用之。
例如刑法第313條:「(第1項)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稱之流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中的「謠言」,在司法裁判實務上,也有其界定之適用範圍,並非得咨意解釋的,何況是動不動就企圖以「流言或謠言法辦」來使人民畏懼,而造成寒蟬效應,恐非國家、社會及人民之福。
(三)本案分析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真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04214&h=AT1J27J3DseX2rTPixB1LdcnSAAJi3btslz8VN8bxsGM9N8zC_1uvgS3IpJImRu9-VQ94yyjMyHAGzkphPE2pVLTvGoy_kCHpoGwzI4mlhoINLrya0i3bGCuDSzbaQS3g6zU1a4-H4ZqLMKV4dcg,方芳本月初接受中國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看台海》訪問,在談到台灣時,方芳聲稱台灣現況讓人不忍心,「想讓台灣重新回到曾經的美好」,並形容台灣就像「小孩子」,「小孩不講理,有時打兩巴掌他才知道厲害」,言下之意就是希望她口中的祖國出手教訓台灣。
此番言論,固基於「言論自由」「尚未觸犯刑法與特?刑法所定之罪、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及有民事責任」及「避免寒蟬效應」等之由,應予尊重。
惟從和平權及發展權角度看,此言,差矣!
二、方芳事件與北京冬奧國手穿大陸隊服事件
前揭方芳事件,雖基於言論自由及避免寒蟬效應等之由,並未就方芳所言有多大的指責(僅依和平權、發展權之角度,駁斥其所言內容)。
但競速滑冰國手黃郁婷穿著中國隊服練習拍攝影片,事後稱「在運動界裡沒有國籍之分」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paper%2F1498952&h=AT31WBaxkU4ecjy8HZHGAkN9iE4joWCK0NGznldkBuBaXrO-GHVTi8TOgAKRyQ5-G1WrIttlBF9wn50wa5x6H6fXEMzCQHnsnl2qLitUWbMUDS8BGn6SF0eyy7bbT70n_JtHe-9UheowCGo58pLC,固也應基於表意自由、言論自由及避免寒蟬效應等之由,予以尊重。
惟由於她預定將擔任今日(2022年2月4日)冬奧開幕式台灣代表團的掌旗官,加上,前揭言論及表意,足以向國際傳遞「不利於台灣」之訊息,爰雖尚不足以廢止或撤銷其國手資格,仍須「更換其他人任掌旗官」為宜。
至於國手之選拔資格,是否加上「對國家之忠貞度」此衡量標準?如為肯定,此衡量標準,又如訂定及量化,以符公平性,並杜絕爭議?恐須多加思考。
貳、立委呼籲修法,防止「黃郁婷」們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321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sports.ltn.com.tw%2Fnews%2Fbreakingnews%2F3834618&h=AT2e0OR130IQeldGCHagGgj3V22QjWsHgHJ_f06zvdi0TAndjFS29BD4Zzc7MiiGeVgP618fftdGPzKGVmLn_8_gNWlIx48U10ZhKgXtfq3XXUn8HZubuNyd3hSCleFlhdrLBVjx_u8qWGclBlaX,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昨日發文指出,由於先前還在比賽中,因此讓選手能夠專心比完賽才是第一優先,而現在台灣有關的比賽告一段落了,這樣有損國家尊嚴的情況也該解決。……林俊憲指出,今天台灣人不是要逼黃郁婷口中說出「愛國」兩個字,僅僅是要求不要以台灣代表的名義穿上有敵意國家的制服,這樣的期望我想一點也不過分,也不該是奢求。因為「如果「國手」兩個字少了「國」,就一點意義也沒有了。」……後續林俊憲也補衝,目前的修法方向,應會在《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5條中新增第5款規定,「損害國家名譽」。
就此,本文認為,基於前揭文之說明及建議,有關林立委「在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34&flno=15 中,新增第5款損害國家名譽」之呼籲,原則上贊同。
惟一、前揭條文,涉「情節重大」此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確認,恐生不少糾紛。然,前揭辦法及國民體育法第2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01&flno=21 等相關規定,似未明定救濟管道;就此,應得認定其為公法性質,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訴訟,但在提起訴訟前之救濟管道,是申訴、申覆,或者訴願?則有所欠缺,就其等訴訟權之保障,顯然不足,爰有必要在國民體育法第22條內明定「此項之救濟管道」。
二、前揭辦法第15條乃規定「選拔後之培訓或參賽期間」,至於國手選拔之資格,在辦法的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34&flno=7 也僅明定「……應依……所報本部備查之選手遴選制度規定……以公開遴選程序產生……」,其國手之實際選拔資格,究有那些項目?有無將「對國家之忠貞度」列入,則須再釐清;釐清後,如確認未列入,則有思考「是否納入,及如何納入,以符公平、公正、公開、專業之原則及平等原則(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3項參照)」之必要。
參、本案延燒,教育部潘文忠:體育署邀中華奧委會等兩週內討論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36271&h=AT3nedag7DiOnFF8xoI__bxAKLwnyPtGgXAvJJC6d-HTv9kQ_M-aGwTs0-6-9UoaCUN3w2ou8YlBUm9X1NXnB9XIj8hnKSI3whngEnkV17eepxr5jIjf4_D8x_lf6ECHd6roQEkOKwqJw2GQYfBO,台灣滑冰選手黃郁婷穿中國隊服爭議事件持續延燒,教育部長潘文忠今出席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頒獎典禮前受訪表示,國人給國手最大的支持,但黃郁婷一而再、再而三非常不妥的言行,深刻傷害國人的感情,體育署2週內邀集中華奧會等研商作出決定,亦會成立專案小組,全盤檢視研議未來相關機制。
就此,本文認為,因應本案,除「前揭之修法建議」外,在「每次政府補助對象,已依約定給付契約上的義務及未違反法定之義務時,法律明定溯及既往(註一)相關規定,追繳政府巳給付之補助等」,恐非適當。
但仍得討論之。只是除「須注意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註二)」外,也須兼顧國手之言論自由與表意自由之保障,及避免寒蟬之效應。」。
而今(2022年2月22日),教育部次長、體育署代署長林騰蛟今表示,針對國家代表隊選手言行有損國家形象的部分,體育署將儘快研修國家代表隊參賽處理規範,體育署已在研修「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建立未來代表隊人員不當言行之處理規範及機制,預定在6月世大運之前完成,「適用於未來」的國家代表隊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38018&h=AT3TiB3zVNikaLc81cqTcMVCBWzGwuDuVzDdwS6tBfkGEqye2Pwsx7e0ioDZEvh0dAdEpPsBlPdGkCCUXWzLwssA-s8ix0pnSgq_HuwHZMzPn3EcnXLaDxRfHAVpUqkWQ3VsiFMTWGgQeOYH53Yz。
就此,本文認為,不明定「溯及既往」相關規定,與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相同,自予以贊同。
但仍有一個法律問題,值得注意,就是「得否法令明定,追繳相關培訓與參賽費用,適用於未來的國家代表隊」?
就此,此種違反契約上及法令上之義務,在契約上約定或在法令上明定「追繳培訓等費用」者,不在少數,且基於公平原則,也應傾向法令明定「得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註三),追繳之(修正後公布實施,只適用於未來的國家代表隊)」。
惟仍須兼顧國手言論自由、表意自由之保障,及避免寒蟬之效應。
[註解]
註一:不溯及既往原則,請參閱民眾黨提名議員曾「酒駕」,急修「提名辦法」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536 等文。
註二:信賴保護原則,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律~涉限貸令、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法律問題》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0250 等文。
註三: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27 等相關規定。惟此種取消培訓及參賽資格,是否係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則須先釐清;如釐清後,是否定的,那其法律性質又是何種?追繳之相關法令條款,又如何明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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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