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還是助款?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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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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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如為消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74,貸與人固得依相關約定及第47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78、第48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80、第47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77 等相關規定,向借用人請求返還借用物及支付利息。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277,主張對已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且本案也無「按情形」及「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爰本案原告即無法舉證有該之存在或有舉證但為法院所不採,則為本案法院判敗訴,尚不意外。

此例,又再次彰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https://www.peopo.org/news/96805 之重要性。

之撤銷相關案例,請參閱乾媽贈屋「乾女兒未養」,訴請撤銷贈與敗訴!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276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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