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如為消費借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74,貸與人固得依相關約定及民法第47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78、第48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80、第47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77 等相關規定,向借用人請求返還借用物及支付利息。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277,主張對已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且本案也無「按情形顯失公平」及「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爰本案原告即無法舉證有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存在或有舉證但為法院所不採,則為本案法院判敗訴,尚不意外。
此例,又再次彰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https://www.peopo.org/news/96805 之重要性。
另贈與之撤銷相關案例,請參閱乾媽贈屋「乾女兒未養」,訴請撤銷贈與敗訴!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276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