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不容許私法人炒作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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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思賢

內政部信誓旦旦稱房子是供住的,不是用來投資或租的,也不是是拿來炒作的,為了實現居住正義112年修正通過的平均條例,並增訂第79條之1,於第一項規定,私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於第五項規定,其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亦即授權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依該可辦法第 3 條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其申請用途應以六款為限,經立委黃國昌細查的結果,私法人多係以第1款宿舍名義申請, 而員工僅1人,從而是1人公司,且全部係豪宅,那是供大眾使用的宿舍?尤其是文華苑,陳泰銘已申請八戶,現申請第九戶,顯然不合理。且絕不應准許的,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將檢討是如何允許的,除修正許可辦法,也一併檢討其補救方法。

這種行為自始即有瑕疵,政府應撤銷,使其溯及失效。否則有失公允。

所謂的「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巧取豪奪方式最不可取,而也應謹守分際,不能讓奸商得逞,當立委黃國昌指出私法人的宿舍是供一人使用,且是豪宅,簡直不敢相信私法人得寸進尺,致失居住正義,急需匡正歪風。




作者簡介

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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