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45556
壹、交友服務陷阱多~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倡議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2834;即No.1)
按目前雖訂有「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e7aa2917-9d6f-46fa-be22-1af18c644ae9,惟其係以「即時通訊軟體服務」為其規範範圍,至於交友服務事項,內政部雖訂有「交友服務注意事項 https://w3.hsinchu.gov.tw/house/jianshih/news/detail.aspx?id=17320」,惟目前確實尚未有「相關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藉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加上,目前交友服務消費糾紛確實不少,爰確有必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7、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 等相關規定,訂定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杜絕糾紛,維繫交易秩序。
從而,本新聞報導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www.chinatimes.com%2Frealtimenews%2F20220620001663-260405&h=AT20ZHFHHUD-Y5NhsgnQkdd7VuiMdL9ekeH4I8l0actgUeXR_5nuOcz9LtpQYOlqwSYOQV9dc_P2f1rL6l5op0h4dJXefzros-cyZlylvgjz82AqUWq816X9EePvF50ZMp7x-2ZF15RQPi-Nil8VpC0JedD5ZLof4MdvlISi 之內容如為真,新北市消保官鍾佳儒呼籲,內政部雖已訂定「交友服務注意事項」,但其性質僅屬行政規則,對業者規範仍屬不足,建請內政部針對交友服務業盡速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管理規範,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自值得贊同。
貳、內政部於111年12月17日公布預告「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8402;即 No.2)
嗣內政部已於111年12月17日公布預告「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草案預告期間至112年2月14日)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141&s=275086、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d78bb187-0388-4232-ac65-8fa9e43864f1 如下:「
壹、訂定目的
為使交友服務業者落實審閱期,訂定公平合理之交易契約,誠實信用對待消費者,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並落實維護消費者接受交友服務之權益,提升消費權益保護措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擬具本草案。
貳、訂定意旨
本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授權訂定。
二、 草案計有應記載事項,如審閱期間、當事人資料、會員權利義務、業者對提供服務內容之說明義務、影音課程之使用及計費、契約費用、付費方式、消費借貸、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責任、契約終止及效果、退費、個人資料保護義務、申訴權利、訴訟管轄等;不得記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事項,如抛棄審閱權利及已支付之費用、不得要求退費、免除或限制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所應負之責任、業者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及會員規約、業者得以自動續約方式延長契約等顯失公平之條款。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草案內容規範交友服務業者與消費者契約之訂定應公平合理,屬重大政策。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案涉及交友服務業者及消費者雙方權利義務,係屬攸關人民權益事項。」;
人民對此草案內容有疑義或意見或建議,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等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8,向內政部表示相關看法或意見或建議。
並期此次「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訂定,得以處理本新聞報導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24436363382.html#news-article 內所提及之「交友服務消費糾紛,尤其是本票此部分」。
至於本新聞報導內有關消保官之提醒,消費者也須注意。
參、綠委促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惟經查前揭(本文貳部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告後截至目前(113年4月21日),似仍尚未公布施行,爰綠委促主管機關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45556,本文自是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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