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30~台灣內部予盾、對立及衝突之化解(七)「棲地或利用地重叠之爭議」及「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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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壹、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No.124~台灣內部予盾、對立及衝突之化解(一)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8830
 
一、11方自然法則及其內涵
按所謂11方自然法則,乃指「察覺來自於東、西、南、北、東北、西北、東南、西南、上、下及本身之風險、危機及機會,並掌控之」,其中,尤應注意來自本身之風險、危機及機會。而台灣內部予盾、對立及衝突,即可能因此等而產生風險及危機,自應妥善化解。
 
二、弦道自然法則及其內涵
又弦道自然法則,主要內涵為「點之強化」「點與點連成之一弦或索或線」及「弦與其他萬事萬物之適當結果,產生一定程度之弦力」;其於之應用,主要著重於「台灣此點之强化」及「善用利導自然法則(主要內涵為利益衡量」、利益導向)、洦汘自然法則(主要內涵為以適當的量與質去滋養、反適當滋養)及其他自然法則,去建構與維繫台灣此點與其他具民主、自由及人權之國家、準國家、主權或地區間,緊密長遠的弦」等。
而台灣內部矛盾、對立及衝突之妥善化解,對於台灣此點之强化自有所增進,爰自應重視(註一)。
 
三、差異、予盾、對立及衡突之適當引導及妥善處理
宇宙中,因空空自然法則(兩者衡量)及多空自然法則之牽引,因使兩者或多者間有了「差異」,而這些差異,又因「反一自然法則(主要內涵為裂解、窒礙及傾斜)」「多元自然法則(主要內涵為尊重多元、滿足多元需求)」「利導自然法則」等之牽引,又產生了「予盾、對立及衝突」,更甚者,「戰爭、滅族及全人類滅絕」也可能發生。
爰實有必要,就此等差異、予盾、對立及衝突,以適當且有效的「溝通、協議與對話機制」及「解決糾紛機制」,予以適當引導及妥善處理。
 
貳、台灣立法予盾、對立與衝突,及解決糾紛機制 (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25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9073
 
近來,在野政黨提出「」「藐視國會罪」「國會」「國會聽證」(註二)及「花東快特别條例」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86989 等修正草案或新草案,綠委或民進黨團或其他相關院會、人員,則除持反對立場外,也紛訴諸於媒體,並期透過輿論、民意及釋憲,破解現今「黨小野大」之立法院格局。
而這種立法予盾、對立及衝突,從前揭文(本文壹部分)觀之,乃因相關自然法則牽引所致,實難避免其發生;但此種爭議與糾紛之相關「溝通、協調、對話機制」及「解決糾紛機制」(例如立法院黨團協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所明定之釋憲要件與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等),得再加以檢討、改進及修法(註三),使之更完備,必得有效減少或降低此等糾紛及爭議,避免台灣內部過多或不當內耗。
 
參、五院予盾與衝突~以合作機制、調節機制、競爭機制及平衡機制,緩和予盾、對立及衝突 (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26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NEjP6ooY2NuK86yd/?mibextid=oFDknk 一文)
 
宇宙中,除「前揭(本文壹部分)因空空自然法則、多空自然法則、反一自然法則、利導自然法則、多元自然法則及其他自然法則之牽引下,產生差異、予盾、對立及衝突」外,尚同時存在著「因空空自然法則、多空自然法則之兩者或多者衡量而產生兩者或多者差異,而這些差異,又因守一自然法則(主要內涵為統一、平等、平衡及調節)、弦道自然法則(主要內涵為點之强化、點與點連成一弦或一索或一絲或一線、弦與其他萬事萬物適當,產生一定的弦力)、利導自然法則(主要內涵為利益導向及利益衡量)、多元自然法則(主要內涵為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需求)及其他自然法則之牽引,而產生了合作、平衡、調節及競爭等現象或事實」。
而透過對這些合作、平衡、調節及良性競爭等現象或事實之瞭解、熱悉及適當善用,可發展出適當且有效之「合作機制」「平衡機制」「調節機制」及「良性競爭機制」等,藉以緩和兩者或多者之間的予盾、對立及衝突。
即台灣內部的五院予盾與衝突,及前揭立法予盾與衝突(本文貳部分),除「透過前揭(本文貳部分)溝話、協調、對話機制及解決糾紛機制(釋憲等),減少或降低其間之予盾、對立及衝突」外,不妨再思考透過「適當且有效之合作機制、平衡機制(註四)、調節機制及良性競爭機制等,緩和其間之予盾、對立及衝突,避免過多或不當內耗,及引發社會不安、動搖國家安全。
 
肆、以「空空自然法則之異中求同、同中求異」、「似太極自然法則之「共同大善、共同小善」及利導自然法則之「共同利益」化解「內部予盾、對立及衝突」(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27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9385
 
一、寫在32項自然法則之後~空空自然法則之十二項多元內涵及相關補述(請參閱同名文
;本文刊於2023年7月9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一)寫在32項自然法則之後~空空自然法則及其多元內涵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9580
1.緣起
某日凌晨,本我向自我顯示,「空」「空」兩個中間僅間隔半秒至1秒的聲音。
之後,藉由本我這個提醒,及累世因果心法中的「空即混沌說」、佛教中所曰「性空」「十八空論」、「鏡中花、水中月與山谷中聲音之迴響」「空可由各種萬事萬物置換」「空與空的衡量」及「其他對宇宙、地球自然環境、人體中及人世間,各種萬事萬物之觀察與對話」,而悟出了「空空自然法則」及其多元內涵。
2.多元內涵及其在台海危機上之應用
因空空自然法則中的兩個空,均是可由各種萬事萬物置換的,並將此兩個空做衡量的,而且兩個空也可能是接續或疊加(中間僅隔半秒~1秒),爰就包含了「探索與解決間兩者間的差異、予盾與對立」「異中求同」「同中求異」「量的差異或累積」「質的差異或累積」「探索空間接續空間之秘」及「伴隨而生與所失附麗」等多元內涵(其他多元內涵尚再接續體悟及發現中)。
而其等在台海危機上之應用,得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8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8933、No.8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9286 及 No.85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9494
3.從空空自然法則到複爻自然法則
而空空自然法則之多元內涵此特性,在複爻自然法則上,也得發現。
或許,未來所悟之自然法則中,這種多元内涵的特性,會越來越多。
 
(二)空空自然法則之其他四項多元內涵 (請參閱空空自然法則的十一項多元內涵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0296
在前揭文中,基於「兩個空得以萬事萬物置換」「兩個空得以衡量」及「兩個空得以接續或叠加」等三項特性,得出前揭文中所揭空空自然法則之「異中求同」等七項多元內涵。
而今(2023年7月6日),又基於此三項特性,其多元內涵,從七項多元內涵,擴充至十一項多元內涵,即前揭文七項+「非量非質之差異或累積(例如自然法則與自然法則之間的衡量或疊加,尚難區分量或質,故謂非量非質)」「宇宙天枰(或謂空空天枰,乃指在宇宙脈絡下,以各自然法則去衡量萬事萬物,並做取捨)」「潮汐之際,必有天地;晝夜之間,存有乾坤(又稱16字真言)」及「轉移、轉換與轉變(例如甲空間轉移至乙空間;又如A物質轉換為B能量;再如生門轉變為死門等)」此四項多元內涵。
 
(三)第十二項多元內涵 (共生、共榮)、相關補述及空空自然法則的空
1 第十二項多元內涵及相關補述
即兩個空,如以萬事萬物置換,其間如為衡量兩者,則有「量的差異」「質的差異」「非質非量的差異」「因兩者間之差異,而產生兩間之予盾與對立」「探索與解決兩者間差異、予盾與對立」「異中求同」「同中求異」「宇宙天枰」「16字真言」等多元內涵。
如是兩者疊加,則有「量的累積」「質的累積」「非質非量的累積」「共生、共榮」及「伴隨而生與失所附麗」等多元內涵;兩者接續者,則有「探索空間接續空間之秘」等內涵。
至於「轉移(例如甲空間轉移到乙空間)、轉換(例如A物質轉換為B能量)」等多元內涵,則為「兩者疊換」。
而最不容易讓人理解的,或是「轉變(例如)生門轉變為死門」此多元内涵;所謂生門與死門,乃指生與死之間,而兩個空如以決定或行為來置換,則第一決定或行為,或讓您「生」,但第二決定或行為,可能立即使您「從生轉為死」;即決定或行為之接續或疊加或疊滅,影響一個人的人生、一個國家或朝代的命運,甚至地球及全體人類的未來。
2.空空自然法的空及弦靈自然法則(含靈與靈的對話、累積靈魂之形成等)、弦道自然法則的弦
又所謂空空自然法則的空,乃得以「萬事萬物」「諸因諸緣」置換,故可謂得包容「諸因」「諸緣」及「其等合和而成之萬事萬物」,又可謂「至上~至小」。
倘兩個空中的空,係以靈積靈魂置換,兩個靈積靈魂並連成一線或一弦,再與其他萬事萬物適當結果,就成為「弦靈自然法則」;又如前二世的靈魂,累積成今世初生的靈魂,則今世初生的靈魂,就是累積前兩世智慧、經驗及情感(即累積前兩世修行的功)的靈積靈魂;再如兩個累積靈魂,如是兩者接續,則可能發生「靈與靈對話」之情事。
 
二、寫在32項自然法則之後~似太極自然法則 (囚游自然法則+至善自然法則) 之初悟 (請參閱同名文 lawtw.com/archives/1108356;本文刊於2022年10月31日)
32項自然法則,雖均有主要內涵,但其等均單方向或單面的,而在三維空間或三維空間以上或其他空間,則存在著包括兩方向或双面以上之自然法則,例如似太極自然法則、混太極自然法則等等。
而似太極自然法則,乃包含如下二種伴隨而生且一體兩面之自然法則。
(一)囚游自然法則
其主要內涵為「囚困之下,尚有一絲生機」,故有點類似易經中的陰中有陽。
而目前地球及其上之全部人類、其他動物、植物等等,均因囚游自然法則,處於「全世界核戰或環境破壞,萬物均滅」之大困局之中;而俄烏戰爭或台海危機或南北韓僵局等等,均是大困局中的中困局;至於身為台灣人的每個人,今世也隨時困在自已的小局裡。
故我們今世身處的世界,目前實際狀況,乃因囚游自然法則,而成為「局中有局」之境,加上,少數有權者,因利導自然法則之影響,而使此困境,更加嚴竣。
此時,也只有透過如下的至善自然法則(含其内之共同善),及善用32項自然法則中的守一自然法則、弦道自然法則、生之欲自然法則、利導自然法則、連動自然法則等等(含其等主要內涵),或有一絲生機。
(二)至善自然法則
乃指每一具有生命的人或物,均有使自已更好或更幸福的欲望及權利;而為使自已更好或更幸福,本身就存在於人累積靈魂及肉體(載具)之至善自然法則(含其內,環保~、和平~、發展~、正義~群體正義及文化~群體文化等共同善),就會引導每一具有生命的人或物,做一些適當的行為,藉以突破因囚游自然法則所形成之困局。
而且至善自然法則(類似易經中的陽),乃係與囚游自然法則伴隨而生,不可分割,而且兩者間也常有相互滲透之情形,故形成了「陰中有陽、陽中有陰」之現象。
但又也非易經中的太極,故曰「似太極自然法則」。
 
三、利導自然法則之「共同利益」
利導自然法則之主要內涵為「利益導向及利益衡量」,爰如欲善用利導自然法則,化解或緩和台灣內部之予盾、對立及衝突,就須找出大多數人或該群體之「共同利益」,並藉由「靈魂印記、玄意國度之概念」「連動自然法則」及「與各自然法則之部分同化或共鳴」,引導整個群體朝向此「共同利益」前進;例如之前的,如以同時確保「台灣2300萬人之生命」「台灣民主、自由與人權」及「台灣獨特之制度、文化與歷史傳承」等三項目標(這也是大多數人之期盼及台灣2300萬人此群體之共同利益),取代「由大陸統一,失去台灣之民主、自由與人權,及台灣獨立引發戰爭,多數人失去生命及安身立命之處」,則對化解或緩和純粹的「統獨之爭」有所助益,此得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11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6444、No.76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7544 等文。
 
四、小結
即有關台灣內部予盾、對立及衝突之化解或緩和,除以適當且有效之「溝通、協調、對話機制」「解決糾紛機制」「合作機制」「平衡機制」「良性競爭機制」及「調節機制」等,化解或緩和台灣內部之予盾、對立及衡突(本文壹至參部分)外,尚得併同空空自然自然法則之「異中求同、同中求異」、似太極自然法則之「共同大善、共同小善」及利導自然法則之「共同利益」等,化解或緩和台灣內部之矛盾、對立及衝突,並凝聚台灣之人心。
 
伍、建啤「割地」審議,正反方爆口角 (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28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9821
 
根據2024年4月17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amp/story/124009/7903431,台北市市定古蹟「建國啤酒廠」欲變更為北科大學校用地引發爭議,內政部國土署昨審議建啤變更案,反對「割地」的民間團體,與支持割地給北科大的校友皆與會陳述意見,雙方一度爆發口角,立委王鴻薇與王世堅也到場聲援,最後決議將彙整各界意見組成專案小組再行討論,並將相關計畫送北市文資審議與釐清。
不過北市前文資委員陳彥良認為,整件事很像是個政治局,民進黨政府選前先答允幫北科大爭地,選後就甩鍋給北市府扛責,稱是程序問題,不得不退回給北市府處理,罪人就讓北市府去當,最後輸家是很可能已給了綠營好處的北科大。
兩派人馬昨各自在國土署的大門兩側呼口號表達立場,王鴻薇也到場聲援反對建啤割地給北科大,痛批行政院、內政部一意孤行。
反割地的民團也說,建國啤酒廠極具發展文化觀光潛力,自二○○○年指定古蹟並保存包括生產線設備後,一直朝產業文化園區方向努力,若「活古蹟」被割地,簡直遭判
北科大校長王錫福則發聲明,強調將有專業團隊維護建啤校地,加上建築系三分之一的老師具有歷史建築修復專長,希望建啤校地不只是文化資產維護的活教材,更希望建構守護城市歷史文化的使命感。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認為,歷史建物保存固然重要,但不能無限上綱,不然城市都不用發展了。推廣啤酒文化很好,但推動啤酒是酒促妹的責任,國家有更重要、嚴肅的事情,投資教育就是投資未來,所以政府才會幫北科大找地。不過王世堅的發言,引發在地里長不滿,雙方一度爆發口角。
歷經約二小時審議,國土署表示,決議組成專案小組再行討論;也請教育部與北科大積極回應文資保存及台酒產業發展議題,補充校地未來發展具體內容,以提高本案可行性。
台北市長蔣萬安說,北市府已協助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據他了解,後來中央介入協調,會再召開會議審查;至於包括修復再利用的執行,都會依文資法程序處理。
就此,除相關意見,得參閱活古蹟「建啤」,割地如「判死」!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9621 等文外,有關此爭議(即矛盾及對立)之化解或緩和,首先須以因果自然法則「知其因果」,並透過利導自然法則,知悉兩端或多端間「利益衡量」之重點,之後再依序透過「溝通、協調、對話機制」「平衡機制(於發展與間,取得一個平衡)」「調節機制(是否存在著另尋校地或兩者均得併容之可能性)」及「解決糾紛機制(此乃最後手段,如前揭機制無法化解或緩和此予盾及對立,始透過行政訴訟為之)」,以化解或緩和此矛盾及對立。
 
陸、資源有限性與分配正義 (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29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9974
 
宇宙及地球自然環境內(尤其是人類社會內),可利用資源之有限性,也是予盾、對立、衝突、戰爭之起因之一,為使因此有限資源所引起之這些予盾、對立、衝突,得以化解或緩和,則「分配正義」之介入,實有必要。
唯分配正義,所涉由誰決定分配(涉決定該資源分配之組成正義或不正義、決定分配之委員姓名是否應公開等)、如何分配(分配原則或標準或基準、分配程序為何、優先分配給誰等)等相關重要問題,如有偏頗或不正義,則不只無法化解或緩和因資源有限性所引起之予盾、對立及衡突,反而更加劇之(例如疫情期間之事件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3656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3656)。
爰建構與維繫符合分配正義且有效之決定分配組成(通常系委員會或評審會或評議會)、分配標準及分配程序,至關重要。
至於「死刑違憲否之爭議」(註五),4月23日即將釋憲辯論,但釋憲雖是解決糾紛機制之一,惟如果釋憲結果違反大多數之民意,除無法化解或緩和台灣內部因此爭議所引起之予盾、對立與衝突外,反而更加劇之,實非國家、社會之福;何況,解決糾紛機制乃最後手段;爰是否有其他較佳之機制可資運用呢?也須思考。
 
柒、棲地或利用地重疊之爭議
 
就此,從【經濟權與環境權之平衡系列】No.4~立委提案要求光電納入環評儘速立法,環境部承諾六月底前預告修正草案 lawtw.com/archives/1176562 一文(本文刊於2024年3月22日)「……
 
一、【經濟權與環境權之平衡系列】No.3~地面光電開發爭議多,環境部擬擴大環評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4279;本文刊於2024年3月8日)
根據2024年3月4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33762,我國能源轉型規劃二○二五年占比廿%,用地推估須二萬公頃,才能達到二十GW(百萬瓩)目標。但大規模地面型光電案場開發已引發許多衝突,如苗栗銅鑼竹森光電案因位於石虎重要棲地招致反彈。目前太陽光電開發僅要求位於重要濕地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境部決定修正、擴大地面型光電環評範圍。
根據環境部「開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離岸風電無論位置及規模大小皆須環評;水力發電若位於重要濕地、山坡地、累積裝置容量二萬瓩以上等也須環評;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則只有在設置於重要濕地時才須環評,標準寬鬆許多。
去年三月,前任環委、成大環境工程學系特聘教授朱信在環評大會上提出臨時動議,建議環保署(現為環境部)增修一定規模以上及特定設置地點的太陽能光電開發案,必須辦理環評,獲得十二位環委連署支持。環保署當時回應會啟動環評認定標準研修作業,但後續沒下文,直至近日才鬆口會擴大地面型光電實施環評範圍。
環境部環保司長蔡孟裕表示,可能會納入山坡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另外以面積或裝置規模大小,規範一定規模以上的光電案場也須環評。環境部已請經濟部能源署、農業部等部會提供意見,也將與環委討論,但尚無法確定新版環評認定標準何時出爐。
現任環委、宜蘭大學生物技術與動物科學系教授陳裕文認為,環評雖無法解決光電遇到的所有生態或經濟社會面衝突問題,但至少具有法律效力,能要求開發單位進行環境補償或提替代方案,迴避生態敏感區位或縮小開發量體。
現任環委、台大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副教授邱祈榮則舉例,現行離岸風電環評案常有漁民到場抗議,環評委員雖會要求開發單位提影響減輕對策、加強和漁民溝通,但其實影響力不大,應重新審視國內環評制度及環境法規。現行環評制度只要求開發行為減輕對環境不利影響,但英國最新的環境法則要求開發後生物多樣性必須比開發前多十%,要求主動對環境做更多貢獻。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再生能源之開發及發展(即經濟權範疇),與環境權間之衝突與平衡」,筆者係一直主張「應由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介入」,此有[經濟權與環境權之平衡系列] No.1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6810 等文可稽,並於此文中提醒「環境影響評估法是否因應修正,值得思考」。
爰環境部本次擬擴大環境影響評估範圍,本文原則上是欣見的;只是擴大之範圍為何?在法制上,是否足以平衡經濟權與發展權,而不失衡?等等,均須俟相關條款(即修正後之環境影響評估新標準)出爐後,始得據以論斷及分析。
 
二、立委提案要求光電納環評儘速修法,環境部承諾提前至6月底預告
又根據2024年3月21日之報載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615018
,地面型光電爭議不斷,環評委員去年曾連署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光電開發案須辦理環評。環境部長薛富盛今(21日)赴立院專題報告時表示,正著手進行環評認定標準研修作業,該草案預計7月底預告、12月底修正發布。不過,立委認為動作太慢,提案要求一個月內速提草案。對此,環境部表示,此次修法除光電外,還涵蓋地熱等其他內容,承諾會提早至6月底前預告草案。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21)日邀請環境部及相關部會,就「加速推動再生能源對國土環境之影響及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修訂進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立委陳菁徽、涂權吉等人提出臨時提案指出,各地如火如茶設置太陽能光電板,對生態保育及居住環境造成衝擊。去年3月已有13位環評委員連署,主張應修正環評認定標準,擴大光電環評範圍。環境部至今才提出草案修正規劃,且該草案12月底才能修正發布,擔憂若修正時程拖沓,恐使環境衝擊雪上加霜,要求環境部加快修訂時程,並於一個月內正式提出草案。
對此,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表示,此次認定環評標準草案修法要處理的不是只有光電,還有地熱、小水力發電、等都會一併處理,且還要與地方政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承諾會比原本規劃的7月底預告,提早一個月、提前至6月底預告草案。
就此,本文認為,環境部承諾將「環境影響評估機制」納入,以平衡「再生能源之發展與環境權」,與前揭等文之建議相同,爰本文原則上贊同;至於6月底預告之修正草案,其相關條款,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自須俟該等條款(草案)預告後,始得論斷之。」可知,棲地(人與其他動物)或利用地(人與人)重疊,也會因此產生矛盾、對立及衝突。
這些因棲地或利用地重疊所生予盾、對立及衝突,本質上,也是資源有限性所致;而其化解或緩和,除分配正義外,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之介入,反而是較適當。
只是以何種適當法定程序、何種法定適度程度介入?恐須費神思考。
 
【註解】
註一:有關11方自然法則及弦道自然法則之相關說明,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2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6526 等文,及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第一册 https://readmoo.com/book/210272862000101、第二册 https://readmoo.com/book/210278367000101 與第三册 https://www.pubu.com.tw/ebook/394497……
註二:「藐視國會罪」等之相關說明,請參閱「不在籍投票」及「藐視國會罪」之芻議 No.7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8304 等文。
註三:釋憲不受理相關問題,請參閱此連結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 等;理性對話機制,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2038 等。
註四:權利分立原則,或是平衡機制之基礎,只是權利分立原則之內涵,仍須透過釋憲再强化及界定明確、清楚。
註五:有關死刑是否違憲?從死刑「違憲」乎? No.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6069 等文可知,法務部之部分意見 https://tw.news.yahoo.com/%E6%8C%91%E6%88%B0%E6%AD%BB……,與筆者是相當的。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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