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倡議 No.3~貓飼料爆食安疑慮,綠委應公告廠牌名稱快速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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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按有關「動物保護與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草案之討論及立法,目前漸受重視,其等主要內容如下:
 
壹、物權入憲或動物保護入憲(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803 一文)
 
其中,在2021年~2022年間修憲中,國民黨修憲版本,乃將「動物權」入憲,民團則主張「動物保護」入憲,筆者則均予支持,動物權入憲最佳,但如不行,動物保護入憲也可。
 
貳、各國相關法案
 
一、南韓擬明定「動物非物品」,台灣呢?(請參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246
(一)動物權與人權間之調和
按有關動物權與人權間之調和,一直主張:
動物亦有「動物權」,而「動物權」與「人權」間也非不得調和,兩權間應非僅要求某一種權利,無條件的退讓;在以人為主的地球,人雖看似得主宰一切,但動物亦為環境的一環,將動物殘殺怠盡,人們亦將隨之消滅,所以,縱非尊重「動物權」,亦應基於人類自已的「」及「環境權」,而對「動物們」的「生存」有所關懷;況人與人間,有時在法律上,亦著重於「弱者的保護」,與人類相較,更為弱勢的動物,人們自也應加以「關懷」,所以在「萬物平等」尚未被視為「普世價值」前,人權固屬重要,但「動物權」的部分內涵,亦非不得併予考量。
故在101年間[新聞疑義679]流浪猫犬CNR!比宰殺更人道?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3101 一文中提及:苟另有宰殺以外方式,得調和「動物權」與「人權」,自應採納之;而捕捉、結紮、放回原處(Catch Neuter Return,簡稱CNR),是一種以「捕捉」代替「誘捕」,藉由施以「絕育」手術,使之無法繁殖,並「放回原處」,以取代的人道管理和減少流浪犬和流浪貓數量的方法,其縱有「TNR對於野貓威脅瀕危物種毫無幫助」之疑義,但TNR團體所認為「儘管使貓不孕對貓獵捕的能力沒有影響,TNR計畫仍然可以經由族群數量的減少而削減了整體掠食的作用」苟為真(http://zh.wikipedia.org/……/%E6%8D%95%E6%8D%89%E3……),則捕捉、結紮、放回原處(Catch Neuter Return,簡稱CNR)自是能調和「動物權」與「人權」、「動物權」與「動物權」比「宰殺」更好的方法,我國自應積極推動之。
(二)我國目前仍將動物視為物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制,雖經數次修法,對動物之保護,已進步不少;另管理條例有關禁養寵物之問題,也有立委提案修正為「不得禁止」;但我國民法仍將動物視為所有人的物與財產,對其侵害,也只容許動物之所有人,依民法第184條以下及第767條等相關規定為之,尚未將動物當做是「生命」。
何況是動物權入憲?
(三)南韓擬明定動物非物品
而南韓法務部擬修民法,明定動物並非物品,使其生命受到法律尊重與保障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252720,但台灣呢?
 
二、西班牙新法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西班牙一項新法今天生效,首度認定寵物是「有生命的情感生物」,而非僅是物品,因此在若干情況下,夫妻應分享對貓狗等寵物的權,如同對孩子那樣。
法新社報導,西班牙執政黨社會勞工黨(PSOE)及其左翼聯合政府盟友我們可以黨(Podemos)草擬了這項法律,意在終止夫妻離婚後經常引發的寵物所有權法律問題。
基於這項新法,西班牙家事法院在裁定誰來照顧狗、貓、金魚、烏龜或鳥等寵物時,必須同時考慮動物的福祉,以及家庭的需要。
這項新法規定,飼主必須「」寵物的福祉,當一對夫妻離婚時,如果其中一方有殘忍對待動物的歷史,可能失去對寵物的監護權,或被法院拒絕給予。
就此,本文認為,此種「將寵物視為小孩,並除考量家要外,也考量該動物之福址,以決定該動物監護權歸屬及變更」之立法設計,在動物權尚未入憲或眾生平等尚未成為普世價值之前,對於動物之保護及動物權之肯認,是一大進步。
台灣,得參考之,並明定於民法上。
 
參、催生太陽法案!呼籲採總量管制(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478 一文)
 
至於立委陳亭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1月24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控訴動保法下的「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多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幾乎管假的。產業弊端亂象不絕,加上從中央到地方執力與量能嚴重不足。要求寵物繁殖業應採總量管制、預約及單品系繁殖,停止櫥窗展示買賣,減少衝動性購買,保障動物福利 https://lm.facebook.com/l.php……
本文認為,採「總量管制」「預約與單品系繁殖」及「停止櫥窗展示買賣」,就寵物福利之保障確有助益,也較符人道待遇原則,應予支持。
惟如中央到地方之執行力與量能不足之問題,不能解決,也是枉然!
另外,前揭三項措施,已涉自由、營業自由、與自已之限制,在該辦法(法規命令)上明定,是否足符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之?有無逾越授權之範圍?
又前揭三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也須檢視之。
至於如何總量管制?即依據何標準或基準,來核算與檢討每年「全國」「各縣(市)」及「各一定規模之繁殖場與營業場所」得繁殖、販賣寵物之種類、品項與數量,實與限制人民利與自由之程度息息相關,故在檢視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時,這個基準或標準,也須有個規定,一併檢視之。
 
肆、比照人的方式思考寵物的權益(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7189 一文)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現在puppy比baby還多!陳吉仲表示,目前寵物每年都以10%增加,且依照畜牧處統計,全台寵物相關市場產值超過6百億元,未來寵物管理科成立後,會比照人的方式思考寵物的權益,例如寵物的健康食品是否比照人類的健康食品建立規範與標準,以及建立寵物的身分證,若有虐待寵物的情況,也會比照虐待小孩的方式,可能會成立相關專線等,他強調未來寵物從出生到死亡都要管理,因此第一要務是制定寵物管理專法,由於目前寵物管理部分是在動保法下面,未來精進特定寵物管理辦法。
就此,基於前揭之說明及建議,農委會新成立寵物管理科,比照「人的方式思考寵物的權益」,例如「寵物的健康食品是否比照人類的健康食品建立規範與標準」以及「建立寵物的身分證,若有虐待寵物的情況,也比照虐待小孩的方式,可能會成立相關專線」,自是贊同。
惟仍須以「動物權」或「動物保護」入憲為首要;同時也須「比照南韓及西班牙」,修正我國民法,更加保護動物之權益(請參閱本文壹之說明及建議);至於是否採總量管制之看法與建議,請參閱本文貳之說明及建議。
 
伍、活的憲法與寵物釋憲案不受理 (請參閱活的憲法一文 http://www.lawtw.com/archives/1094635
 
根據2022年7月3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09375,林姓女子把愛犬送到寵物店美容,卻因另名顧客擅自開門,導致狗衝到馬路上被撞死。林女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被駁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9日裁定不受理,但罕見有3位大法官出具不同意見,強調寵物已擬人化、被視為,這類爭議日益增加,釋憲者應從保障飼主基本權角度介入審查,以驗證「活的憲法」。
憲法法庭過去對於不受理裁定,通常不會過多著墨,但本案有多達詹森林、黃瑞明、謝銘洋等3位大法官共同出具不同意見,不只罕見,遣詞用字更批評同僚對於寵物與飼主之間的身分關係重大爭議保持沉默,顯示意見分歧。
林女痛失愛犬,傷心欲絕,向擅自開門的顧客提告求償,法院雖判賠3萬750元財產損失,但寵物在民法上沒有特殊地位,駁回10萬元請求。林女質疑民法第195條的精神賠償規定有疏漏,侵害基本權,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29日指出,林女聲請內容只爭執法院認事用法適當與否,並未具體指摘判決適用的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不符合受理要件,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詹森林、黃瑞明、謝銘洋不滿裁定輕描淡寫,決定出具不同意見,直言現代飼主把寵物視同子女,亦為家中成員之一,甚至稱為「毛小孩」、「喵小孩」、「汪/喵星人」,並自封為「鏟屎官」,詢問寵物別時,也不宜稱「公的或母的」,而稱「男生或女生」,已將寵物擬人化,彰顯寵物已非單純動物,而被「視為自然人」,法律不應再把寵物當成「物」或主人的「動產」。
3位大法官認為,這類爭訟日增,卻因訴訟價額未達150萬元,無法上到最高法院、透過大法庭統一見解,再加上立法者不聞不問,憲法法庭不應再沉默,釋憲者應從保障飼養者基本權著眼,介入審查相關法規範的合憲性。三人還暗酸本件聲請再度驗證「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lebendige Verfassung)是否可尋,完全繫諸釋憲者之智慧發揮與價值取捨!
就此,本文認為,本案不受理,雖得理解,但3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更讓人「省思」!
而在這些與「動物保護及寵物權益保障」有關之事項上,綜觀我國與各國目前實務上的立法發展、提案狀態及做法,本文認為,應從下列方向「全面同時展開」。
一、再次成立修憲會議,討論修憲,使「」「動物權(或動物保護)」「環境權」等,得以入憲。
二、參酌南韓「動物非物品」之立法發展及西班牙新法,修正台灣民法相關現定。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禁止「以限制住户禁養寵物」之修法草案,不論同意與否,應儘速有一個答案。
四、全面檢討「與動物、寵物有關」的相關法令,在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適時、適質修正相關法令因應之。
五、在未修憲及修法之前,全面「以人的方式,去思考寵物的權益」;各級政府機關,也須加强宣導「動物權及其內涵」,並在法令範圍內,實施「有利於動物與寵物的各種行政指施」。
 
陸、寵物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倡議 No.1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0593
 
又根據報載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331516,CIAO總公司遭爆「違反衛生管理法」,公司回應:不適用該法;就此,本文認為,依該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所稱食品,乃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供寵物或其他動物飲食或咀嚼者,自不得適用該法相關規定;但如從「寵物及其他動物權益之保障」及「比照以人的方式思考寵物的權益」(註一)等角度觀之,則「寵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他動物部分,得在其內,明定準用相關規定)」之立法,就其必要性。
 
柒、又爆猫糧低血鉀 (請參閱寵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倡議 No.2一文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Ar8cfLooXLaCzhAS/?mibextid=oFDknk
 
繼CIAO爆貓咪食品有疑慮,又爆食用猫糧後低血鉀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1714;此等事件彰顯著「寵物食品安全性」確實有疑慮,唯有「寵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立法,始有確保「寵物或其他動物之食品安全與衞生」,保障「寵物與其他動物之生命與健康」及「飼主之財產權」,兼顧「飼主與寵物間類似伴侶之親情或相關權益」。
 
捌、猫飼料爆食安疑慮,綠委呼籲
 
一、目前現行與寵物有關規定
(一)動物保護法
1.第四章之一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第 22-3 條
寵物食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業者應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申報內容、方式、期限、程序、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4 條
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
一、染有病原微生物。
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三、逾有效日期。
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5 條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七、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八、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寵物食品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
2.相對應罰則
(二)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89 修正日期: 民國106年10月2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為犬、貓類之寵物食品(以下簡稱寵物食品)。
第 3 條
業者首次依第四條及第五條申報前,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食品業者申報系統網站(以下簡稱系統)建立帳號並申報下列資料:
一、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信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性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輸入姓名、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住址及電子信箱。
二、在國內以工廠製造或加工寵物食品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字號、名稱、地址、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信箱、負責人姓名、性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第 4 條
製造或加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製造或加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保存方法。
六、適用寵物種類及食用方法。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第九款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八、外包裝照片。
第 5 條
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輸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但自日本福島(Fukushima)、茨城(Ibaraki)、群馬(Gunma)、櫪木(Tochigi)、千葉(Chiba)五縣輸入寵物食品者,應於每批寵物食品進口十日前,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最後製造或加工業者之名稱、電話、國家及地址;該國家有省、州、縣或其他第一級行政區者,並應申報第一級行政區名稱。
六、保存方法。
七、適用寵物種類及食用方法。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第九款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九、外包裝照片。
十、其屬但書所定情形者,並應申報品名、報驗義務人與報驗代理人、數量與總淨重、生產縣別、起運口岸、國外出口日期、進口日期、進口港、貨物卸存地、預約取樣日期與地點、報單號碼及緊急連絡電話。
第 6 條
業者應於每季首月底前,申報前一季各單項商品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總數量。
第 7 條
前四條申報之內容有變更時,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變更內容、原因,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二、法令不備之修法
就此,在業者注意!「一日遊」規範八月上路!lawtw.com/archives/1094676 一文(本文刊於2022年8月1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提及「……
 
(一)平等原則()與歧視禁止
1.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2.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3.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公寓大廈法律實務中。
4.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5.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6.又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行政行為須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待遇)乃行政程序法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明定之法律原則。而道路交通裁罰,乃行政處分中的,也是行政行為,如違反平等原則,即違法。但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行政判決同此意旨)謂「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不法之平等。」;故徒以「為何只處罰我,不處罰他」之由,逕謂違反平等原則,則無理由。
(七)又各國(締約國)須符合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兩公約分别於第2條、第3條所明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且國際上,已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2;故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普世價值。
 
(二)已有一定數量的,而且目前現行法令有所不備,不足以保障 (請參閱「及殯葬商品交易」糾紛多!有關相關法令修法及交易平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383 (提供實際成交之殯葬商品交易資訊) 之建議一文)
在「轉蛋法」通過!消保會:遊戲業應公布中獎機率 違者罰50萬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012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7月17日之報載 https://cnews.com.tw/2122207170001/, 台灣民眾黨立委高虹安、立委邱顯智共同協助遊戲實況主「丁特」向業者遊戲橘子「天堂M」爭取機率不得欺騙消費者的「轉蛋法」終於通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7月15日通過部研擬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第6點修正草案,增訂揭露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相關規範,若業者違反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全案由經濟部依法公告。
行政院消保會指出,全案修正如下:
一、 遊戲業者應揭露中獎機率:鑑於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中獎機率公布與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也容易衍生消費爭議,因此增訂業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
二、 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為使應揭露機率的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範圍更加明確,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係指遊戲內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另完成活動設定條件始能獲得獎項的機率。
三、 明定中獎機率應揭露的範圍: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明定機率揭露的範圍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只要涉及付費購買,不論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形式如何轉換、轉換次數,都應公布中獎機率。
四、 明定中獎機率揭露方式:為避免實務上業者以概括不明確的方式揭露機率,例如很高、很低,因此明定機率應以「數字百分比(%)」方式記載,使消費者客觀上更清楚瞭解商品或活動的機會中獎性質,以利消費者判斷。
消費者保護處表示,遊戲業者若不遵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在經濟部公告修改條款之際,公平交易委員已於6月針對業者遊戲橘子所代理的「天堂M」,因為遊戲機率宣稱不實處罰新台幣200萬元,成為國內首宗因遊戲業者機率宣稱不實而遭公平會開罰的案例。根據公平會調查指出,「天堂M」韓版的「紫布」製作機率是10%,但台版設定只有5%,兩者顯為不同,並非所宣稱「台版機率和韓國一模一樣」。
就此,本文認為,如某種類别之消費糾紛已達一定數量,而且此類法制與規範,在「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上確實不完備,不足以妥善保障消費者權益,而因有實際需要,自得依中央法規第20條、消費者保護法17條等相關規定,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修正其內相關規定,例如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倡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2834
爰前揭新聞內所言,「轉蛋法」相關條款之修正,即得更加保障消費者權益,杜絕部分糾紛,而且也得填補目前現行法制之不備,本文自予以贊同。惟本文仍提醒,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同時,也不得違反比例原則,過度侵害或另一方的權益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12-01/674661。」。
而根據2022年7月22日之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靈骨塔投資詐騙」是傳統詐欺案件行之有年的老梗騙局,不過搭訕方式會隨時勢而不斷推陳出新,比如此次破獲的詐團利用送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和被害人建立情誼;但萬變不離其宗,騙徒最終都會以「仲介買賣、保證高價售出」話術,讓人誤以為保證獲利而中計。刑事局提醒,靈骨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等殯葬用品,絕非投資標的,「中華民國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或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等網站,也可查詢合法業者名單,避免上當。
刑事局表示,這類案件遭詐族群以退休、家管等年長族群為主,詐團先密集電話聯繫或邀約見面建立信任感,再透過業務、仲介等人輪流遊說,待被害人誤信購買塔位,要求轉售時,詐團又假藉配合節稅、套利、手續費,說服被害人搭配販售高單價骨灰罐等殯葬商品,讓被害人持續掏錢。
可見,生前契約及靈骨塔、骨灰罐等殯葬商品之消費糾紛與爭議不少(有關私人殯葬商品之價格黑洞,也常是民眾所遭遇到之問題;另監察委員也就相關議題,提出糾正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加上,目前雖有「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www.ey.gov.tw/……/6749aa4d-a2af-4d88-b5d8……」,但其内容簡略且久經未修,不足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而且也無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辦理,價格與品質上,較公平、公開及透明之殯葬商品交易平台或相關交易資訊平台(在交易部分,例如 https://lvr.land.moi.gov.tw/;另目前也只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殯葬用品交流協會 https://org.twincn.com/item.aspx?no=84979952&sn=471230,及私人或私法人設立或創設之殯葬用品交易平台,例如 https://www.777platform.com/ 等;至於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 https://mort.moi.gov.tw/frontsite/cms/newsAction.do?method=viewContentDetail&iscancel=true&subMenuId=301&contentId=Mjg5Ng==,也無提供實際成交之殯葬商品交易資訊;內政部雖有對殯葬業者管理進行考評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ms=9009……,但也非提供實際成交之殯葬商品交易資訊);對於促進消費公平,維繫交易秩序,實屬不利,實有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修正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40 等法令之相關規定,並由政府設定相關交易資訊平台,公開透明地提供交易資訊給人民查詢及參考。
 
(三)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 https://www.appledaily.com.tw/……/2346E2B5C395BA7FF…… 內容如為真,因交通部之前雖訂頒有「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s://www.ey.gov.tw/……/dd346487-db49-4569-be27……,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促進公平之交易,惟一日遊行程較随性,而且通常係在短時間決定,與一般性旅遊在本質上確有差異,加上,一日遊旅遊所生消費糾紛也不少,爰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一日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公平交易之促進,交通部另於「國内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訂頒「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告之草案如下 https://join.gov.tw/……/b48a1b6a-64bf-4b10-9d93……),自值得贊同。就此,相關旅遊業者,真的要注意,以免受罰。」。
 
三、貓飼料爆食安疑雲,綠委籲應公告廠牌名稱快速下架
根據2024年4月23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50226,貓飼料爆發食安疑雲,有飼主陳情貓咪驗出低血鉀的狀況,甚至傳出死亡案例。多位民進黨立委今(23)日呼籲,農業部動物保護司應主動蒐集案例,對有疑慮寵物食品進行檢驗、溯源;如驗出問題,立即公告廠牌名稱、批號,並以最快速度進行下架。
民進黨立委吳沛憶、蘇巧慧、陳培瑜、林月琴今偕同獸醫師陳凌和郭霙瑤召開記者會,要求農業部動保司盡速介入,進行調查跟溯源以釐清真相。養有2隻貓的吳沛憶表示,目前飼主們只能自救,相互交換資訊並統計案例,也有2家廠商公開回應並自主送驗,但政府不能置身事外。吳提到,寵物食品安全在「動保法」中有相關規定,更訂定有害物質的安全容許量標準,政府不能空有標準卻不執行。
蘇巧慧說,人類的食安議題已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做完整規範,但對於寵物則僅有「動物保護法」的部分條文,管理密度及強度有顯著差異,也缺乏預防性下架等機制。陳培瑜提醒,飼主若發現毛小孩有異於平常的情形,可進行健檢釐清病因,多加注意並配合醫師囑咐追蹤。
林月琴建議,農業部可透過各種管道,鼓勵民眾若貓咪有異常要盡速安排健檢,以防發生各種憾事。同為貓飼主的黃捷說,貓咪出現低血鉀的原因很多,飼主不必過度恐慌,可多觀察貓咪的身體狀況,而動保司應立即建立相關案例回報機制,儘速釐清本案原因,並讓社會知道處理進度。
陳凌解釋,會懷疑飼料問題的原因包括,近期在全台各地發現大量類似病患,且病患有高度共通性,除了低血鉀其他血檢數值正常,經醫師追溯發現病患吃同款飼料,許多病患更換飼料後毛孩即恢復正常。
郭霙瑤則提醒,雖然目前臨床症狀是頻渴多尿、無力,還有血檢低血鉀,但有貓咪驗出顯示腎小管損傷的尿液異常,盼中央政府協助蒐集病例通報與匯整調查。郭也呼籲,獸醫師若遇上類似案例,要進行尿檢確認是否有異常流失、或尿液結晶等狀況。
就此,本文認為,除「加強稽查取締」及「溯源釐清相關疑慮並為適當之因應」外,因從目前現行寵物食品相關規定(本文捌一部分)觀之,確實少了「預防性下架」等諸多不備之處,對於「寵物生命及健康」及「飼主相關權益」之保障,確實不足,而且與有關寵物食品之完整妥善規定,確實繁雜,絕非「數條文得以涵蓋」,實仍以專法為之為宜,爰「寵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此專法之立法,確有必要。
 
【註解】
註一:其他角度,例如無知之幕、人道待遇,請參閱台灣「無知之幕、人道待遇」下之「動物保護」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1043 一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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