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CIAO爆猫咪食品」有疑慮後,又爆食用猫糧後「低血鉀」~寵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倡議 (其他動物得在其內,明定得準用相關規定)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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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1714

按有關「動物保護與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草案之討論及立法,目前漸受重視,其等主要內容如下:

壹、物權入憲或(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803 一文)

其中,在2021年~2022年間修憲中,國民黨修憲版本,乃將「」入憲,民團則主張「動物保護」入憲,筆者則均予支持,動物權入憲最佳,但如不行,動物保護入憲也可。

貳、各國相關法案

一、南韓擬明定「動物非物品」,台灣呢?(請參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246
(一)動物權與人權間之調和
按有關動物權與人權間之調和,一直主張:動物亦有「動物權」,而「動物權」與「人權」間也非不得調和,兩權間應非僅要求某一種權利,無條件的退讓;在以人為主的地球,人雖看似得主宰一切,但動物亦為環境的一環,將動物殘殺怠盡,人們亦將隨之消滅,所以,縱非尊重「動物權」,亦應基於人類自已的「」及「」,而對「動物們」的「生存」有所關懷;況人與人間,有時在法律上,亦著重於「弱者的保護」,與人類相較,更為弱勢的動物,人們自也應加以「關懷」,所以在「萬物平等」尚未被視為「普世價值」前,人權固屬重要,但「動物權」的部分內涵,亦非不得併予考量。
故在101年間[新聞疑義679]流浪猫犬CNR!比宰殺更人道?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3101 一文中提及:苟另有宰殺以外方式,得調和「動物權」與「人權」,自應採納之;而捕捉、結紮、放回原處(Catch Neuter Return,簡稱CNR),是一種以「捕捉」代替「誘捕」,藉由施以「絕育」手術,使之無法繁殖,並「放回原處」,以取代的人道管理和減少流浪犬和流浪貓數量的方法,其縱有「TNR對於野貓威脅瀕危物種毫無幫助」之疑義,但TNR團體所認為「儘管使貓不孕對貓獵捕的能力沒有影響,TNR計畫仍然可以經由族群數量的減少而削減了整體掠食的作用」苟為真(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D%95%E6%8D%89%E3%80%81%E7%B5%95%E8%82%B2%E3%80%81%E9%87%8B%E6%94%BE),則捕捉、結紮、放回原處(Catch Neuter Return,簡稱CNR)自是能調和「動物權」與「人權」、「動物權」與「動物權」比「宰殺」更好的方法,我國自應積極推動之。
(二)我國目前仍將動物視為物
我國野生等相關法制,雖經數次修法,對動物之保護,已進步不少;另管理條例有關禁養寵物之問題,也有立委提案修正為「不得禁止」;但我國民法仍將動物視為所有人的物與財產,對其侵害,也只容許動物之所有人,依民法第184條以下及第767條等相關規定為之,尚未將動物當做是「生命」。
何況是動物權入憲?
(三)南韓擬明定動物非物品
而南韓法務部擬修民法,明定動物並非物品,使其生命受到法律尊重與保障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252720,但台灣呢?

二、西班牙新法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world%2Fbreakingnews%2F3791566&h=AT0vtE7NITGC4Msi729kRyGM9ZIGuN7QEjHpOX07YZs5xKHugEdIle80B2_Jg1WZOfvXQ2Uk1AdxYkoZqJ2e0dPktkUFogWf2ICiAAG7rbSDVMBAVf9YknRxp4tQFDh8GXUdhytHpS_Qjp2fYm24,西班牙一項新法今天生效,首度認定寵物是「有生命的情感生物」,而非僅是物品,因此在若干情況下,夫妻應分享對貓狗等寵物的權,如同對孩子那樣。
法新社報導,西班牙執政黨社會黨(PSOE)及其左翼聯合政府盟友我們可以黨(Podemos)草擬了這項法律,意在終止夫妻離婚後經常引發的寵物法律問題。
基於這項新法,西班牙家事法院在裁定誰來照顧狗、貓、金魚、烏龜或鳥等寵物時,必須同時考慮動物的福祉,以及家庭的需要。
這項新法規定,飼主必須「」寵物的福祉,當一對夫妻離婚時,如果其中一方有殘忍對待動物的歷史,可能失去對寵物的監護權,或被法院拒絕給予。
就此,本文認為,此種「將寵物視為小孩,並除考量家要外,也考量該動物之福址,以決定該動物監護權歸屬及變更」之立法設計,在動物權尚未入憲或眾生平等尚未成為普世價值之前,對於動物之保護及動物權之肯認,是一大進步。
台灣,得參考之,並明定於民法上。

參、催生太陽法案!呼籲採總量管制(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478 一文)

至於立委陳亭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1月24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控訴動保法下的「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多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幾乎管假的。產業弊端亂象不絕,加上從中央到地方執力與量能嚴重不足。要求寵物繁殖業應採總量管制、預約及單品系繁殖,停止櫥窗展示買賣,減少衝動性購買,保障動物福利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6656%2F6056008&h=AT18b_IvPjpguygAgwrINVFbGK2aFH6-Xm2H-LQegspVQEtN_h7Th2sULhhoyWgBVIM1zD-YZLeHJh__UDu7uIy7ywISU-uJ2al3uHFRpCRuijZprOAdO4WPw2DDS2ttSdqFra81nLtubyZomUzk
本文認為,採「總量管制」「預約與單品系繁殖」及「停止櫥窗展示買賣」,就寵物福利之保障確有助益,也較符人道待遇原則,應予支持。
惟如中央到地方之執行力與量能不足之問題,不能解決,也是枉然!
另外,前揭三項措施,已涉自由、營業自由、與自已之限制,在該辦法(法規命令)上明定,是否足符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之?有無逾越授權之範圍?
又前揭三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也須檢視之。
至於如何總量管制?即依據何標準或基準,來核算與檢討每年「全國」「各縣(市)」及「各一定規模之繁殖場與營業場所」得繁殖、販賣寵物之種類、品項與數量,實與限制人民利與自由之程度息息相關,故在檢視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時,這個基準或標準,也須有個規定,一併檢視之。

肆、比照人的方式思考寵物的權益(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7189 一文)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861179&h=AT3c5xr9da8AQ4wyRjUSzuNu57S6oeqITNpESrna4J_PxjQjvY-JnV4zSZlZsbqzULr1PQuu-3QClLbR7ONPJ4SDYLtkITzrdKGUkel6nxlBdFl0Ch3XNnjUO7O_apN167wG3rYKpQFdmgi3BY6t,現在puppy比baby還多!陳吉仲表示,目前寵物每年都以10%增加,且依照畜牧處統計,全台寵物相關市場產值超過6百億元,未來寵物管理科成立後,會比照人的方式思考寵物的權益,例如寵物的健康食品是否比照人類的健康食品建立規範與標準,以及建立寵物的身分證,若有虐待寵物的情況,也會比照虐待小孩的方式,可能會成立相關專線等,他強調未來寵物從出生到死亡都要管理,因此第一要務是制定寵物管理專法,由於目前寵物管理部分是在動保法下面,未來精進特定寵物管理辦法。
就此,基於前揭之說明及建議,農委會新成立寵物管理科,比照「人的方式思考寵物的權益」,例如「寵物的健康食品是否比照人類的健康食品建立規範與標準」以及「建立寵物的身分證,若有虐待寵物的情況,也比照虐待小孩的方式,可能會成立相關專線」,自是贊同。
惟仍須以「動物權」或「動物保護」入憲為首要;同時也須「比照南韓及西班牙」,修正我國民法,更加保護動物之權益(請參閱本文壹之說明及建議);至於是否採總量管制之看法與建議,請參閱本文貳之說明及建議。

伍、活的憲法與寵物釋憲案不受理 (請參閱活的憲法一文 http://www.lawtw.com/archives/1094635

根據2022年7月3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09375,林姓女子把愛犬送到寵物店美容,卻因另名顧客擅自開門,導致狗衝到馬路上被撞死。林女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被駁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9日裁定不受理,但罕見有3位大出具不同意見,強調寵物已擬人化、被視為,這類爭議日益增加,釋憲者應從保障飼主基本權角度介入審查,以驗證「活的憲法」。
憲法法庭過去對於不受理裁定,通常不會過多著墨,但本案有多達詹森林、黃瑞明、謝銘洋等3位大法官共同出具不同意見,不只罕見,遣詞用字更批評同僚對於寵物與飼主之間的身分關係重大爭議保持沉默,顯示意見分歧。
林女痛失愛犬,傷心欲絕,向擅自開門的顧客提告求償,法院雖判賠3萬750元財產損失,但寵物在民法上沒有特殊地位,駁回10萬元請求。林女質疑民法第195條的精神規定有疏漏,侵害基本權,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29日指出,林女聲請內容只爭執法院認事用法適當與否,並未具體指摘判決適用的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不符合受理要件,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詹森林、黃瑞明、謝銘洋不滿裁定輕描淡寫,決定出具不同意見,直言現代飼主把寵物視同子女,亦為家中成員之一,甚至稱為「毛小孩」、「喵小孩」、「汪/喵星人」,並自封為「鏟屎官」,寵物別時,也不宜稱「公的或母的」,而稱「男生或女生」,已將寵物擬人化,彰顯寵物已非單純動物,而被「視為自然人」,法律不應再把寵物當成「物」或主人的「動產」。
3位大法官認為,這類爭訟日增,卻因訴訟價額未達150萬元,無法上到最高法院、透過大法庭統一見解,再加上立法者不聞不問,憲法法庭不應再沉默,釋憲者應從保障飼養者基本權著眼,介入審查相關法規範的合憲性。三人還暗酸本件聲請再度驗證「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lebendige Verfassung)是否可尋,完全繫諸釋憲者之智慧發揮與價值取捨!
就此,本文認為,本案不受理,雖得理解,但3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更讓人「省思」!
而在這些與「動物保護及寵物權益保障」有關之事項上,綜觀我國與各國目前實務上的立法發展、提案狀態及做法,本文認為,應從下列方向「全面同時展開」。
一、再次成立修憲會議,討論修憲,使「」「動物權(或動物保護)」「環境權」等,得以入憲。
二、參酌南韓「動物非物品」之立法發展及西班牙新法,修正台灣民法相關現定。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禁止「以限制住户禁養寵物」之修法草案,不論同意與否,應儘速有一個答案。
四、全面檢討「與動物、寵物有關」的相關法令,在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不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適時、適質修正相關法令因應之。
五、在未修憲及修法之前,全面「以人的方式,去思考寵物的權益」;各級政府機關,也須加强宣導「動物權及其內涵」,並在法令範圍內,實施「有利於動物與寵物的各種行政指施」。

陸、寵物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倡議 No.1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0593

又根據報載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331516,CIAO總公司遭爆「違反衛生管理法」,公司回應:不適用該法;就此,本文認為,依該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01&flno=3,所稱食品,乃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供寵物或其他動物飲食或咀嚼者,自不得適用該法相關規定;但如從「寵物及其他動物權益之保障」及「比照以人的方式思考寵物的權益」(註一)等角度觀之,則「寵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他動物部分,得在其內,明定準用相關規定)」之立法,就其必要性。

柒、又爆猫糧低血鉀

繼CIAO爆貓咪食品有疑慮,又爆食用猫糧後低血鉀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1714;此等事件彰顯著「寵物食品安全性」確實有疑慮,唯有「寵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立法,始有確保「寵物或其他動物之食品安全與衞生」,保障「寵物與其他動物之生命與健康」及「飼主之財產權」,兼顧「飼主與寵物間類似伴侶之親情或相關權益」。

【註解】
註一:其他角度,例如無知之幕、人道待遇,請參閱台灣「無知之幕、人道待遇」下之「動物保護」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1043 一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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