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壹、有一種冷「人民覺得很冷」!從「高溫津貼」「高溫假」到「低溫津貼」「低溫假」(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7877;本文刊於2024年1月26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一、街友窩車站避署,新北市政府呼籲場館熱期勿驅趕;但請問行政院、勞動部「有關高溫津貼及高溫假之立法或修法,是否已在進行」?各總統候選人又就此有何看法?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1113;本文刊於2023年7月14日,章節條次則調整如下)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3/7290065?from=ddd-umaylikenews_ch2_index
(一)民眾黨立委呼籲「高溫津貼」入法?(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4233)
根據2022年7月27日之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4005809&h=AT3SQeMvxowWZ8yCyGFKUEtV1mZZtAWxOCdV0UZgRN-OKe7A024TMNSZFUfloruWZyFtyMzRZVMShhd8eJyPpTae1jIkNfur8-_5csxfhVdpJIwaQ628cQMUwjS8u7YRSBMAUp8_MzjjKeHnTuc7d2Zv0g-SnfEVxm5QAKDy,近期天氣炎熱,不少氣象站都測出了史上最高溫,上週末花蓮卓溪鄉與玉里鎮分別測得41.4度與41度高溫,高溫不僅讓民眾外出不適,更會影響農牧業,甚至有可能危及性命。民眾黨立委蔡壁如與立委邱臣遠今天(27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批評政府熱傷害防治成效不彰,政府應研議提供高溫津貼,並將災防停班標準入法。
而就有關高津補貼部分,勞動部雖曾於2022年7月22日表示,職安署有訂定相關高溫作業辦法,若違反規定且限期內仍未改善,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至於是否發放「高溫津貼」,勞動部則說,國內各企業可以自己制定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finance.ettoday.net%2Fnews%2F2300053&h=AT2xyXiwx5–AsT8jRjdZZq1LpkxDEANBi__jS4cb52InU1HoUCISCyJtg4GDynbSRvvub_XPWS4kp0w1SGVOon_Hj1FrvGmWdfvbWGWX9KeAFeGO-9QIhcDnwxcdASNxbU_wRmf_49TIhvL4kGF1YP9_ygm-jrCLzpJ7Ikk。
但本文則認為,政府如「就熱傷害防治成效不彰」,自應基於「人民工作權、身體不受傷害權、身心健康權及其内涵」之保障及積極實現,積極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等相關規定,修正或訂定相關法律規定,避免人民因高溫而遭受傷害,保障人民之身體與健康。是「高溫津貼」非不得討論之,並應思考如何訂入相關法令中(是規定應由雇主自行全額支付給勞工?或由政府全額或部分補助雇主,再由雇主發給勞工)。
加上,以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大陸早在2012年「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http://www.nhc.gov.cn/zyjks/zcwj2/201207/3cda5ca273484f0b994733bccc819aac.shtml,訂有「高溫津貼」之相關規定,而且該辦法也有不少規定值得參考,爰台灣各級政府機關,在做前開思考時,非不得參考該辦法。
(二)太熱不准工作!西班牙擬修法,台灣呢~從「高溫津貼」到「高溫假」(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859)
至於高溫放假, 基於「人民之工作權、身體不受傷害權、身心健康權及其內涵」之保障及積極實現,各級政府機關也須思考;而本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4297867 中,西班牙擬修法,太熱不淮工作,值得台灣參酌。
當然,資方或許會反對,但如在「太熱不適合工作」之界定或標準上,係以「客觀合理之相關實證科學報告及資訊」為依據,並經理性之溝通及討論,應尚得「勞方、資方及政府機關等三方」共同認同之方案。
(三)街友窩車站避暑…新北市府籲發揮同理心,場館在熱浪期勿驅趕
根據2023年7月10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7290065?from=ddd-umaylikenews_ch2_index,熱浪來襲,許多街友到車站等空間棲身,衛福部7月5日通令全國各縣市政府啟動避暑,凡當日高溫38度以上,或連續3天達36度以上,要立即啟動訪視關懷街友,新北市社會局表示,提醒場館在熱浪期間發揮同理心暫勿驅趕街友,街友也要自律,必須維持周遭環境整潔。
中午時刻,有街友在板橋車站地下通道嗑便當,一名年約70歲街友說,車站有空調至少不會太悶熱,否則在戶外太難熬,「希望給我們一點點空間,不要趕我們」。晚間10點左右,車站樓梯街、角落等處,街友愈聚愈多,甚至有坐輪椅代步的街友,就躺在輪椅旁呼呼大睡,讓人看了不忍。
新北市目前安置到機構的街友有400餘人,以街頭為家的街友約百餘人,街友棲身熱區包含公園、車站、廟口、圖書館等,冬天要避寒,體育場停車區也是街友能挨過寒冬的一處小天地。
新北市社會局副局長許秀能表示,衛福部7月5日有來函,通令全國各縣市政府啟動避暑,凡當日高溫38度以上,或連續3天達36度以上,要立即啟動訪視關懷街友及獨居長輩等弱勢族群。許秀能提到,6月底就出現飆高溫,即透過街友外展中心及各區公所,會同平時就在關心街友的志願服務協會和紳士協會志工隊,積極訪視各區街友較常出現的地方,力勸街友入住中途之家,或市府合約旅館。
社會救助科股長郭宏昇指出,7月3日外展中心曾接獲一名窩在樹林區鎮前街住家前的街友通報,該名街友在酷暑下身著棉襖,身上插著幾支長香,香灰餘燼掉落身上衣服,以致衣服上出現幾處破洞,社工會同消防人員將她送到亞東醫院治療。
郭宏昇說,這名老婦人當天趁醫護人員沒有注意,又逃離醫院跑回樹林區,外展中心在接獲通報後,會同衛生局公衛護士、區公所、警察、消防人員等,將她送往八里療養院安置,並連絡老婦人的女兒出面處理。
就此,本文認為,熱浪來襲,許多街友到車站等空間棲身,「衛福部7月5日通令全國各縣市政府啟動避暑,凡當日高溫38度以上,或連續3天達36度以上,要立即啟動訪視關懷街友」及「新北市政府呼籲熱浪期場館勿驅趕街友」,乃各級政府機關基於人民身心健康權之積極實現,爰予以贊同。
但今年熱浪已來襲,未來隨著極端氣候之影響,熱浪及酷寒之情況會更頻繁的發生,行政院及勞動部對「高溫津貼」及「高溫假」之立法或修法,是否已在進行呢?
2024年總統候選人,就此,又有何看法嗎?恐仍須一併與「如何守護台灣」「如何使中華民國昌盛、台灣繁榮(其中,尤須注意如何有效解決台灣五缺之問題)」「如何有效解決低薪問題」「如何有效落實居住正義」等事項,在「國政白皮書」內說明,供人民檢視之。
另氣候變遷因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98,是否就足以因應未來之氣候變遷呢?台灣各級政府機關得否有效落實相關規定呢? 均須再多加思考。
二、從高溫假到低溫假
又本新聞報導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E6%9C%89%E7%A8%AE%E5%86%B7%E5%8F%AB-%E5%AA%BD%E5%AA%BD%E8%A6%BA%E5%BE%97%E4%BD%A0%E5%86%B7-%E5%BD%AD%E5%95%9F%E6%98%8E%E7%B1%B2%E4%BD%8E%E6%BA%AB%E5%81%87%E8%A8%82%E6%A8%99%E6%BA%96-1%E5%9C%96%E7%9C%8B%E6%87%82%E4%BD%8E%E6%BA%AB%E5%9C%B0%E5%8D%80-020506265.html 所提「低溫假」,與高溫假一樣,對於勞工及其他人民之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權、人性尊嚴、工作權、身心健康權及其等內涵之保障與積極實現,均有所助益,「低溫津貼」也同;爰本文認為與「高溫津貼」「低溫津貼」「高溫假」及「低溫假」,均有必要,在法律或具有授權明確性之法規命令內(以符法律保留原則),訂定「適當且合理之規定(即須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上之要求)。
貳、地震等天災頻傳,藍委游顥推修法擬將「天災假」法制化 (請參閱高溫假、低溫假、天災假及其他極端氣候假之法制化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9540)
根據2024年4月15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899510?from=udn_mobile_indexrecommend,0403花蓮大地震讓許多人餘悸猶存,當天新北市政府還發生被媒體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烏龍報導,凸顯現行勞基法對天災發生時的應對有所不足。國民黨立委游顥今天說,現行勞基法未完善規定天災假,導致雇主常要求勞工在天災冒險上班。保障勞安是政府和雇主的責任,未來將積極爭取修法,賦予天災假法制化,保障勞工權益及生命安全。
國民黨立委游顥、黃建賓、牛煦庭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賺錢有數,生命要顧,天災假法制化」記者會,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明定天災假的主張。
游顥指出,近年受到極端氣候影響,無法預期的天災頻傳,台灣位於地震帶,通行的道路時常因此中斷,相關地區人民的生活幾乎停擺,雖然地方首長依法通告,轄內可以停班停課,但是現行法令就天災假,沒有完善的規定,導致雇主很常要求勞工冒險上班。
游顥舉例,很多外送員冒著生命安全,前往送餐地點險象環生,嚴重影響勞工權益與安全,違背我國憲法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保障勞工安全是政府和雇主的責任,推動天災假法制化刻不容緩,未來將爭取增訂勞基法第40條之1,賦予天災假法制化,保障勞工權益及其生命安全。
黃建賓表示,隨著極端氣候增加,颱風襲台的情況愈發嚴重,近期又發生0403花蓮大地震,造成多起死亡悲劇,在在顯示自然氣候帶來的災害,實非人力能夠抵禦,其中又以勞工的權益侵害最為嚴重,現行停班的法源依據僅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於雇主沒有任何法律強制力。
黃建賓認為,天災假的觀念與法制,必須盡速以法律明定,維護勞工朋友的健康安全,「過去的政府做不到,我們來補強」,未來會逐步完善勞工權益的法規,讓台灣勞工擁有一個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
牛煦庭表示,按照現行勞基法規定,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時,雇主有權力緊急召回勞工,但是衍生緊急召回的負擔,卻經常要勞工自行負擔,而勞工在安排休假的時候,更時常會被雇主告知「休假不可以跑太遠,以免緊急狀況找不到人」,導致勞工不能自由安排休假時間。
牛煦庭說,為了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他主張透過修法要求雇主,緊急召回必須負擔衍生成本,包含通勤費及相關損失,自己也提出「勞工退避權」的概念,勞工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如果通勤會造成安全問題,基於安全考量可以選擇拒絕出勤。
就此,本文認為,如同「高溫假」「低溫假」一樣,基於人民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權之保障,及身心健康權與其內涵之積極實現,在目前現今法令,尚不足以完整、妥善保障人民權益時,各級政府機關自應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並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下,將「天災假及極端氣候假」明定於「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內,而且有關「天災假及極端氣候假」之定義或界定,須明確,避免糾紛及爭議,並使人民得易於預測。
參、勞動節前夕,藍委推勞基法七大修正提升保障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1515;本文為 No.1)
根據2024年4月29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56336,勞動節將至,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游顥今日召開記者會,共同推出勞動基準法七大修正,內容包含「試用期法制化」、「自願離職強迫禁止」、「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義務」、「欠薪通報義務」、「欠薪得強制執行」、「休假召回成本補償」及「天災勞工退避權」等新修正制度,盼提升勞工各方保障。
牛煦庭指出,勞工試用期是為了輔助勞工適應新職場環境,但目前勞基法針對勞工試用期沒有明文規定,導致很多雇主不只沒有提供職訓和考核,還利用試用期佔勞工便宜,將新增勞基法15之1條,將勞工試用期法制化,包括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雇主必須在試用期提供勞工職訓等,幫助勞工適應職場。
吳宗憲表示,現行勞基法條文還有許多地方有待改進,像是雇主不想支付資遣費,可能會用強迫或誘騙的方式,要勞工簽自願離職書,勞工一旦簽署,未來如果想走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很難站得住腳;或是離職時勞資雙方不歡而散,雇主經常會故意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導致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看得到領不到,因此推動修正勞基法第17條及第19條,禁止雇主強迫或誘騙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如果勞工非自願離職,雇主也不可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讓勞工可以順利請領失業給付。
游顥表示,他推動勞基法第27條及第27條之1修正案,盼解決雇主惡意欠薪及惡性倒閉,導致勞工領不到工資的問題,雇主不僅有未按時給付薪資的通報義務,法案也賦予主管機關在雇主欠薪時,有強制執行的法源依據。他強調,按期給付工資是勞工的基本生活權,法案的提出有助於建立更完善的勞工保障,讓勞工在遇到僱主欠薪時,能夠即時得到應有的支援和保護,不至於頓失所依。
黃建賓表示,他提出勞基法第40條修正案,要求當雇主於勞工休假時緊急召回出勤,雇主應必須負擔召回勞工的交通費等額外成本,包含車票、機票及其他支出,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讓勞工能夠放心安排假期活動;另,勞基法第40條之1則是新增勞工退避權,當出現天災導致勞工通勤有危險性時,勞工可以拒絕出勤,保障勞工的權益。
牛煦庭、吳宗憲、游顥、黃建賓4人強調,這次修法是集合4間立委辦公室研究能量推出的大部法案,修法的範圍涵蓋入職、在職、離職等各個勞動階段,通過後可望提升勞工權益保障;未來法案一讀後也將會積極聯繫社福衛環委員會召委協助排審法案,盡早審查,盡早通過。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天災勞工退避權」之法制化,應併同前揭文(本文壹至貳部分)所提「高溫假、低溫假、天災假及其他極端氣候假之法制化」及「此等假别之津貼」修正之;又「試用期法制化」「自願離職強迫禁止」「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義務」「欠薪得强制執行」及「休假召回成本」等六項之修正,對於「試用期、自願離職、欠薪及休假召回等事項所生勞資糾紛及爭議之解決及杜絕」及「勞工權益之保障」,確實達到一定的效果,本文原則上是贊同的;但自願離職之強制禁止,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呢?相關修正條款內容,有無平衡「勞資雙方之權益」呢?則須思考。
又外送員專法之立法(註一),勞動部、行政院及立法院(含各政黨立委),又何時提出相關草案呢?
肆、牛煦庭擬提「試用期薪資不低於80%,吳崢憂定錨低薪合法 (「藍委提勞動基準法七大修正」之芻議 No.2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1794)
根據2024年04月30日之報載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729584&ref=mw&from=googlequicksearchbox,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擬提案修《勞基法》第15之1條,規定試用期不應超過3個月,且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不過,民進黨發言人吳崢今(30日)指出,現行《勞基法》不存在試用期規定,該提案恐致定錨效應,讓勞動市場上的新進勞工一律被迫只能領低薪,「低薪合理化、合法化」。
吳崢今天表示,牛煦庭認為,目前試用期並沒有法律規定,導致雇主在其間占勞工便宜,因此呼籲法制化;不過,事實上,現行《勞基法》不存在試用期規定,以勞資雙方自由約定,但約定試用期勞工的各項權利義務都與一般勞工相同,也就是說,現在並沒有法律強制規定「新人」進來薪水就要領的比較少。
吳崢表示,牛煦庭的提案很可能會產生定錨效應,讓勞動市場上的新進勞工一律被迫只能領低薪,讓雇主可以合法占勞工便宜,低薪合理化、合法化。他詢問,第十一屆立委任期由2月1日開始,今天剛好是牛煦庭試用期最後一天,桃園的人民頭家,給過嗎?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試用期之期間」「試用期間,勞工之工資」及「在試用期間,雇主單方終止時,是否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等相關事項,一直是當事人間常見之爭議事項(註二),如得法制化,於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法(本法雖立法院早已三讀,但迄今均尚未施行)內,明定適當且合理、並有助於「勞資雙方之平衡」之相關規定,則對於此等爭議事項之有效化解,自是有助益,本文自是欣見此種立法。
而試用期間,目前台灣社會實際情況,大多數傾向三個月,但如勞資雙方協議少於三個月,仍須容許,爰「試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之立法,本文原則是贊同的;但如也明定「其他例外規定」(即以原則+例外為之),保持彈性,以平衡「勞資雙方之權益」,更佳。
至於「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之立法,則須思考「是否有違同工同酬原則」(註三)。
伍、大陸及外國法令得否參酌
又綠委王定宇,對於藍委所提「試用期之期間及勞工工資」之修正草案,批「抄中共法條」https://tw.news.yahoo.com/%E8%97%8D%E5%A7%94%E6%8E%A8%E5%8B%9E%E5%B7%A5%E8%A9%A6%E7%94%A8%E8%96%AA%E8%B3%878%E6%8A%98-%E7%8E%8B%E5%AE%9A%E5%AE%87%E5%86%8D%E7%88%86-%E6%98%AF%E6%8A%84-%E4%B8%AD%E5%85%B1%E6%B3%95%E6%A2%9D-020402254.html;就此,本文認為,外國及大陸法令,雖基於民俗風情、人民生活習慣、商業行為或模式、法體系等原因,而與我國有所差異或不同,不宜「咨意直接引用」於我國,但非不得參酌之。
當然,如參酌結果,外國或大陸某一勞工法令規定,如引用於我國,對於我國「勞工權益之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之平衡」及「勞資爭議或糾紛之化解」有所助益,而且是「適當且合理」之規定 (即須透過立法上之檢視 [註四],而且與實際生活情狀不相背離),也非不得「引用於我國」。本案,也同。
[註解】
註一:外送員專法之立法倡議,及勞工相關權益之保障,請參閱「全台外送員突破14萬」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8293 及夜間工作保障失效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631 等文。
註二:就此,請參閱四清潔隊員「試用期間」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7690 等文。
註三:同工同酬原則之相關說明,請參閱 [新聞疑義688]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3304 等文。
註四:立法上之檢視,請參閱是否禁抖音?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3828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