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價立法凍漲」與「電業法修正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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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61164https://tw.news.yahoo.com/%E5%AD%B8%E8%80%85-%E5%95%86%E7%B8%BD%E7%9B%B4%E8%A8%80-%E4%BB%A5%E5%BE%8C%E9%9B%BB%E5%83%B9%E6%BC%B2%E4%B8%8D%E6%88%90%E4%BA%86-201000073.html

壹、立院凍漲電價~從「相當生活水準」「人民對電價之承受性」到「立法監督」「權利分立原則」「例示+概括之立法建議」(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7999;本文刊於2024年4月5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864488

一、立法監督、及「例示+概括」「原則+例示」之立法建議
就此等事項,在删除特别預算動支條款,妥嗎?一文(本文刊於2024年3月31日)提及「……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8600

(一)「例示+概括」及「原則+例外」之立法建議
就此,在「半導體產業受衝擊,立法院法制局籲系統性修正法規」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6801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08月14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24951,受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俄羅斯與烏克蘭戰爭影響,全球半導體供應鏈瓶頸已延燒逾1年,晶片嚴重短缺,各國已將其視為重要戰略資源,紛紛立法保護。立法院法制局表示,我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因市場變化等影響,已逾20年未修正,現行法規應真正符合產業需求且著重實效,有必要整體評估進行系統性修正。
立院法制局指出,我國半導體產業在晶圓代工總產值為全球第一,市占率超過七成;台灣半導體產業總產值,占比為19.8%,達全球第二,僅次於美國;IC設計總產值也是全球第二;晶圓代工和IC封測代工,為全球第一。
然而,全球半導體供應鏈原已受疫情干擾,現又面臨俄烏戰爭,及歐美對俄制裁帶來的更大壓力,致使烏克蘭兩大氖氣供應商傳出被迫暫停運作,氖氣是製造晶片的關鍵原材料,這兩家公司停產可能導致價格上漲並加劇半導體短缺。
法制局表示,全球晶片嚴重短缺,各國已將其視為重要戰略資源,凸顯晶片廠在全球供應鏈的關鍵地位,各國紛紛立法保護積體電路產業的知識;如美國2020年6月提出「晶片與科學法案」,今年7月分別經參、眾議院表決通過,同年8月9日經拜登簽署生效,鼓勵美國企業投資半導體製造。
另,韓國去年5月公布「K-半導體戰略」,在未來10年將投資510兆韓元;日本去年11月公布「半導體產業緊急強化方案」,編列7740億日圓,用以投資半導體產業;印度去年12月頒布的激勵計畫,預計為供應鏈挹注約100億美元;歐盟執委會今年2月提出「歐洲晶片法案」,預計投入逾430億歐元。
法制局認為,全球半導體產業供應鏈恐將重組,各國提出半導體相關法案,對我國半導體的競爭優勢是否會受到衝擊,尚待密切關注;我國也應適時檢視相關法規的執行成效。
法制局指出,我國政府強化半導體產業競爭力,主要採研發補助和租稅獎勵,雖已賡續修正「所得稅法」、「公司法」等,仍應持續適時通盤評估,調整我國產業結構,以因應國際經濟情勢所需。例如我國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已20年未有修正。
究其未修正原因,法制局表示,有人認為該法立法後因技術進步、市場變化,乃至於其他相關法律與業界實踐的變化,半導體產業尋求積體電路布局登記保護者越來越少,使得該法未如預期受到重視。半導體業者重視保護,改採其他策略,如申請專利、等,國內廠商在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相對較少。
法制局強調,現行法規應真正符合產業需求且著重實效,適時檢討立法成效與適用性,進而評估整體系統性調整修正,有其必要性。
就此,本文認為,根據法制局所敍理由,及目前現行「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27」確實已逾20年未修正,已不足因應目前狀況多變的情形,自應適時檢討立法成效與適用性,進而評估整體法制系統及相關行政措施,並調整修正之。
其實,隨著「肺炎疫情的來臨與長期不退」及「俄烏戰爭、等國際情勢之改變與惡化」,很多產業或服務也因而興起或發生改變,而且這些新起或發生改變後之產業與服務,也不會因疫情消減或減緩而消失,如以目前現行法令,確實不足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爰自應依中央法規第20條等相關規定,修正相關法令(註一);更甚者,如該等須保障者,恐因時局變代太快,而無法急時修法因應之,就須在修法時,善用「原則+例外」「例示+概括」之立法方式為之,使修正後條款得以保持彈性,適時解決當時實際已發生之問題。
當然,思考如何「得不受修法程序太慢且僵化」之影響,達到「得適時適質修法」之狀態,自是更佳(註二)。」。

又也在行政院會「台版晶片法案」之修法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0481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11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26060,行政院會17日將通過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草案,給予高科技業提供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營所稅,其中前瞻研發支出抵減率高達25%,為產創最高抵減;先進設備為5%,且無天花板,預計明年起實施至2029年產創落日為止。
財經官員解釋,此次修法是鼓勵台灣半導體等產業領先者,更願意投入研發,並在先進製程持續尋求突破,因此適用對象必須是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產業或企業,而適用產業不只半導體,符合條件都可適用,例如5G通訊、等具前景的產業,因此該條文也被外界稱為「護國神山條款」。
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營所稅為15%,根據草案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給予25%前瞻研發支出抵減及5%先進設備抵減;兩抵減各自上限為不得超過當年度營所稅30%,兩項合計則為不超過50%。
不過,申請公司須符合三大條件,分別為同一課稅年度內的研發費用與研發費用占營收比率(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設備投資也須達一定門檻;比照OECD最低稅負制,有效稅率需在15%以上;近3年內無違反環保、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事、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
由於產創條例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推動法案,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在適用年限方面,草案72條也明定,自2023年適用到產創落日的2029年,長達7年。而修法通過後,預估包括台積電、聯發科、聯詠、瑞昱、聯電、群聯、日月光、南亞科等企業都有機會適用。
就此,本文認為,此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增訂草案,從其條款內容觀之,確實有助於「鼓勵我國半導體、5G通訊及電動車等具有前景產業之研發,及先進製程之持續突破」。
而且尚須同時符合「設備投資須達一定規模等前揭三大要件」,始得申請,加上,此增訂條款,也有七年落日條款;其在適用對象及適用期間上,或尚屬適當。爰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但在適用對象上,乃以「等」稱之,並非適當,應以「例示+概括」為之,此得「避免僵化、保持彈性,因應變化」並兼顧「減少不當解釋或惡意之咨意擴充」。
至於「有效税率」「一定規模」「一定門檻」及「情節重大」等事項,縱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子法(法規命令)定之,也須符合授權具體明確之原則(請參閱釋字第443號解釋之意旨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24&rn=31002)。」。

(二)删除特別預算動支條款
根據2024年4月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8600,國民黨立委徐欣瑩等十八人提出「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以恐有侵犯立法院之預算審議權為由,主張刪除特別預算因緊急需要可先動支部分預算的但書條款。熟稔主計預算的行政院官員昨日受訪表示,一旦刪除,若發生經濟大蕭條或大地震,將無法預先支應,這種提案真的是亂來。
「預算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的規定,但合於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中一部。立委徐欣瑩等人則提案刪除此一但書。
徐欣瑩昨天重申提案理由指出,特別預算若未經由立法院審議即先支付,恐有侵犯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權之虞;刪除但書後,各機關依預算法設置的預備金,仍可因應緊急情勢先行支付。
政院官員質疑,如果刪除這條但書,未來發生經濟大蕭條或大地震,完全沒有辦法預先支應。例如當年金融海嘯發生時,國民黨政府就有用這一條支付緊急需要,這種提案真的是亂來。
官員強調,國民黨一直質疑用特別預算是走後門,但特別預算都必須經過立法院審議同意,立委可以決定同意與否,哪裡有什麼走後門?完全是在胡扯。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則表示,蔡英文政府這幾年把特別預算常態化,破壞財政紀律,從具體操作層面上,看到蔡政府很多手法不當,最後不僅成效不佳,還採用限制性招標,衍生貪污疑慮。
就此,基於前揭文(本文壹部分)之見解及建議(即「例示+概括」及「原則+例外」之立法建議),對於此新聞報導內所言「删除但書規定之修正草案」,筆者是持反對立場的,蓋「如删除但書規定,恐在必要時,因修正後相關條款過於僵化,無法及時因應」之故也;倘為免「行政機關」以該但書規定,過多或不當逃脱立法機關預算之審查,則得思考「該但書規定,更加明確化,或朝類型化或標準化」之可能性及可行性,而非直接删除該等但書規定。」。
至於其他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關之案例,請參閱「」及「藐視國會罪」之芻議 No.5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7845 等文。

二、立院凍漲電價案交付協商,綠:立法權不該干涉行政權
根據2024年3月29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864488,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分別提出的電價凍漲提案,但由於民進黨團認為立法權不該干涉行政權,提議交付朝野協商,因此二項提案也將進入1個月協商冷凍期,暫時不會做成決議。
電價審議委員會日期拍板,4月電價平均調幅11%,整體平均電價1度3.4518元;用電大戶年用電量超過150億度,將適用電價最高漲幅25%。民生用電方面,住宅每月用電在700度以下分別調漲3%到5%,平均每月電費增加不到20元,影響1250萬戶家庭。
國民黨團提案指出,為避免物價因電價調漲,民生痛苦指數飆升,因此反對台電公司調漲電價,建請院會做成決議,立即停止調漲電價,並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即刻檢討現行能源政策,並提出因應對策與配套措施,以兼顧人民生計、維持供電穩定及台電公司的正常營運。
民眾黨團提案指出,經濟部跟台電就目前能源政策,以及在發展政策所牽涉到貪腐、浪費,以及整個電力電價結構,沒有清楚向立法院報告,並得到同意以前,凍漲電價。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說,立法權不能干擾行政權,這樣的提案不可能接受,若通過會對台電永續經營綁手綁腳,因此,民進黨團提議交付協商,避免不合理的提案即時上路生效。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時,國民黨團提議將國民黨團提案逕付二讀,朝野黨團無異議,民進黨團隨即提議交付黨團協商,由國民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民眾黨提案部分,民眾黨團同樣提案逕付二讀,民進黨團提議交付黨團協商,由民眾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就此,有關民生用電四月全面調漲之事項,除請參閱「民生用電四月全面調漲」No.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3328 等文所揭之見解及建議外,在「是否凍漲及立法監督(即電價調漲由立法院審議核定)部分」,除「綠委認為修正後相關條款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依相關規定,聲請釋憲及定暫時之處分」外,如此次調漲因而帶動物價,致使對人民之相當生活水準有所影響,進而危及人民在「電價」「水價」及「其他物價」之綜合「承受力」(即人力無法承受得起),則「暫時凍漲」或「縮小漲幅」,或是比較好的考量。
至於台電虧損問題,除由政府補助(今年行政院核定補助1000萬)外,究有多少虧損,是買綠電所致? 恐仍須提出相關客觀資訊及等,向人民完整說明,而非「僅透露部分資訊,屢遭在野政黨及人民之質疑」。

貳、立法院決議「電價立即凍漲」(請參閱同名文 http://www.lawtw.com/archives/1181714

而今(2024年4月30日),立法院決議「電價立即凍漲」,要求行政院提出「因應對策」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oqWMnZy?utm_source=lineshare;本文基於前揭人民「相當生活水準」之綜合承受性上,就此決議及要求,是支持的。

參、電價審議後,須再經立法院同意,始得實施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61164
即有關「電價審議後,仍須經立法院同意,始得實施」此事項,前揭文(本文壹部分)係基於「立法監督(多一道管制,由人民直選出來之立法委員,依法為人民而監督,避免咨意審議或判斷)」而肯認之(經濟部長雖認為,目前現行電業法有關電價審議之規定較佳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7936956,但此等規定,究有無考量人民相當生活水準之綜合承受性,仍有疑慮,倘於委員會審議後,再透過立法院之監督,糾正電價審議或調漲或調降之違法或不當)。
至於所謂「以後電價漲不了」https://tw.news.yahoo.com/%E5%AD%B8%E8%80%85-%E5%95%86%E7%B8%BD%E7%9B%B4%E8%A8%80-%E4%BB%A5%E5%BE%8C%E9%9B%BB%E5%83%B9%E6%BC%B2%E4%B8%8D%E6%88%90%E4%BA%86-201000073.html,恐有誤解,蓋二讀通過電業法之修正草案,並非是「不能調漲」,只是「委員會審議後,仍須經立法院通過始得實施」而已,委員會審議結果不論是調漲或調降,如在電業法也明定「立法院得審議之事項、電價審議標準或基準等(即立法院仍須依法審議電價及依法決議,而非得咨意決議)」,依法適當且合理之調漲或調降,均有可能之故也。

【註解】
註一:例如外送員專法,請參閱「專法」保障「外送員」權益 No.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2926 等文。
註二:相同主張,請參閱「元宇宙之法律課題 No.11」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319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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