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642629
根據2024年4月25日之報載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642629,電價四月起調漲,租屋族憂心房東藉機收取超額電費。內政部長林右昌昨在立院內政委員會說,內政部已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每度電價不得超過當期電費單的每度平均電價,房東每期收取的電費總金額,也不得超過電費單總額,預估五月上路。
每期電費 不得超過電費單總額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上月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時提及,許多房東會向房客超收電費賺取差價,因此建議內政部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規定房東不得收取超過每度平均電價;林右昌當時回應,一個月內定案沒問題。
林右昌昨在立院答詢時表示,內政部三月廿七日已邀請相關團體召開第三次座談會,並討論租屋電費計收標準的推進方向,確定相關精進方案,草案昨上網預告,待預告期廿天後將報行政院核定。
林右昌指出,修訂方向共有兩點,針對租屋電費的計收標準,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價應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公共設施電費未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不得額外收取;非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的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
此外,租屋電費資訊提供內容,增訂房東應提供或授權房客查詢租賃期間租屋電費資訊的義務規定。
就此,本文認為,倘為消費性租賃 (即當事人間,一方為消費者,另一方為企業經營者,兩者間有消費關係),而且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存在著「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則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所訂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478917df-7599-418f-8715-fd2716b623b4 相關規定之適用。
又如係非消費性租賃,而且是租賃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租賃住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3,並無租賃條例第4條所定不適用租賃條例各款情形之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4,則依租賃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5,也有前揭「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之適用。
爰前揭「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於「消費性住宅租賃」與「非消費性住宅租賃」,如「租賃當事人間均存在著定型化契約」,則均有適用;即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影響層面,已擴大不少,倘其內規定,與實際不符或不合誠信原則或有顯失公平等情事,則自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儘速修正之,以適時且適切保障消費者或承租人之權益,杜絕糾紛,維繫交易秩序;租賃契約內,用電、用水費用之支付,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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