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議會通過「數位服務法案」!移除非法內容、禁止特定廣告;但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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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6%AD%90%E7%9B%9F%E8%AD%B0%E6%9C%83%E9%80%9A%E9%81%8E-%E6%95%B8%E4%BD%8D%E6%9C%8D%E5%8B%99%E6%B3%95%E6%A1%88-%E7%A7%BB%E9%99%A4%E9%9D%9E%E6%B3%95%E5%85%A7%E5%AE%B9-%E7%A6%81%E6%AD%A2%E7%89%B9%E5%AE%9A%E5%BB%A3%E5%91%8A-033209381.html

壹、之前有關推特遭封之看法及建議(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律~川普推特遭封》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0761 一文)

此新聞事件,涉言論自由等相關內容,茲說明如下:

一、此事件顯示,言論自由是相對的,其是有限制的;惟此種限制,應由國家,在同時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之法律原則下,限制之。

但在推特、Fb等各種平台上,因所提供定型化條款及當事人合意之關係,而使該平台之使用者,不得不面對平台無限上綱之(擬使用者不同意該定型化契約條款,則連成為該等平台使用者之機會,都不可能;何談其他)。

二、就此,國家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基於「保障與自由」「維護交昜秩序」「保障」等之由,應依法對該等定型化契約條款予以審查,而非任其藉其?勢而損及使用者之權益,侵害人民之利與自由。

三、國家亦須給予制度(含立法)上的保障,並給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司法救濟管道。

四、被侵權者,則得分?依據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歐盟相關人權規定及各國相對應之規定,主張自已的權益,川普或你(妳)我也不例外。

只是,訴訟是沒所謂的「百分之百勝訴」而已。

貳、歐盟議會通過「數位服務法案」!移除非法內容、禁止特定廣告

根據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6%AD%90%E7%9B%9F%E8%AD%B0%E6%9C%83%E9%80%9A%E9%81%8E-%E6%95%B8%E4%BD%8D%E6%9C%8D%E5%8B%99%E6%B3%95%E6%A1%88-%E7%A7%BB%E9%99%A4%E9%9D%9E%E6%B3%95%E5%85%A7%E5%AE%B9-%E7%A6%81%E6%AD%A2%E7%89%B9%E5%AE%9A%E5%BB%A3%E5%91%8A-033209381.html,歐盟議會於1月20日通過數位服務法案(The Digital Service Act)的初步提案。總共有530票同意,78票反對。之所以提出這個法案是為了民眾在網路世界中的安全及保護個人隱私。

數位服務法案在2020年首次在歐盟議會中提出,為了防範市場中的科技巨頭,(Meta)、Google、蘋果等等公司,利用網路上的敏感議題(性別、種族、宗教等等)做特定廣告,進而影響現實生活。此法案的出現,一部分保護人民在中的安全,另一方面也對這些科技公司造成威脅。……

就此,本文基於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平等原則(含歧視禁止)及個人隱私與安全之保障等之由,原則上係認同的。

台灣(註一),也應思考「如何在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在立法之設計上,限制企業經營者之營業自由等,保障人民之隱私(註二)、私生活及安全。

[註解]

註一:台灣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其中,草案第11條雖有,其條款應包含「隱私權及資訊政策」及「不當內容或行為之審查、移除、及回覆機制」等相關現定,惟仍有保障不足之處,尤其是歐盟議會此次修法內容;另數傳法草案之相關案例,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459 一文。
註二:隱私權之內涵、其限制及各法律原則之要求,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285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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