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house.ettoday.net/news/216027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又前揭所謂法律另有規定,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外,社會秩序維護法、建築法、土地法、國土計畫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刑法等法律內,各自之相關規定,均屬之。
其中,有關禁止性交易之目前現行規定,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0 等。
又違反建物使用用途之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15、第5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59 也有明文。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2160273,住户在公寓大廈內專有部分「經營一樓一鳳或接客」,並非無法可管,管理委員會仍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為之;其他區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也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為之,或向管轄派出所檢舉。
只是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蒐證時,須注意:
一、勿侵犯當事人之隱私及私生活保障,因而涉及妨害秘密罪及民法第195條所定侵權行為。
二、「求證」過程,千萬要以理性、客觀看待「整體事件」,而非僅以「資訊片段」及「個人價值觀,或對特定人或特定穿著之偏見」等,而率斷造成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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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