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house.ettoday.net/news/2131969
按在台灣,如係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所稱贈與,在贈與物權利未移轉之前,得依民法第408條:「(第一項)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二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之規定,撤銷該贈與。
爰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2131969,如在台灣,因台灣乃採公示登記制度,預售屋買賣須預售屋興建完完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得向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保存登記,俟登記完畢後,始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此時所有權人應為起造人或出賣人);之後,出賣人(含建築物及土地出賣人),始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買賣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移轉予買受人。
而本案即尚未交付及辦竣登記,贈與人(男方)似得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該贈與。
問題是本案贈與「有無經公證」?是否為「履約道德上義務之贈與」?與得否適用民法第480條第1項之規定息息相關,自須予以釐清(本案新聞報導內,就此並未提及相關內容)。
至於在大陸,合同法 https://www.6laws.net/6law/law-gb/%E4%B8%AD%E8%8F%AF%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C%8B%E5%90%88%E5%90%8C%E6%B3%95.htm#_%E7%AC%AC%E5%8D%81%E4%B8%80%E7%AB%A0__%E8%B4%88%E8%88%87%E5%90%88%E5%90%8C 第185條至第187條有類似台灣前揭相關規定,爰在大陸,本案男方(贈與人)在依大陸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台灣是條、項、款;大陸是條、款、項)之規定撤銷該贈與時,仍須先釐清本案「有無第186條第2款所定不得適用同條第1款規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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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