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但此項推定,仍得以反證推翻之,爰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一項)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第二項)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第三項)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等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10048&bp=6,在民法第1063條第3項所定期間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63,提起否認之訴。
惟如「逾前揭民法第1063條第3項所定期間」或「無法舉證或有舉證但法院未採(註一)」,則敗訴,就不意外了。
本案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823015&h=AT25oPvW14ecd_qxWAAllKjkxBExYkiT-2qbC6eMGeD7QGNZVznphFtgtaTcHHj9P3p2cAK-LUmd2WKo1HbZcvyHucjoGQglKAbBujGDXHgdHnTAb7YXmNXeISksqdhwfvGyUFwe_5cueLKyxERI,也同。又相關案例,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635 等文。
[註解]
註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請參閱 https://www.peopo.org/news/96805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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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