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01517
一、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但此項推定,仍得以反證推翻之,爰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一項)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第二項)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第三項)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等相關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10048&bp=6,在民法第1063條第3項所定期間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63,提起否認之訴。
按大多數實務見解(註一),仍肯認夫妻間有忠誠義務,其間也存有配偶權,爰夫妻之一方有配偶權被侵害時,仍得在民法第197條所定之期間內,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及尚具效力之判例意旨,向另一方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註二)。
三、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01517,本案簡男起訴主張,他與前妻2007年間結婚,前妻在婚後7年離家出走,他報警協尋未果;未料,2019年間妻子突然向法院訴請離婚,經法院調解後,同年8月離婚。
簡男起訴主張,他與前妻2007年間結婚,前妻在婚後7年離家出走,他報警協尋未果;未料,2019年間妻子突然向法院訴請離婚,經法院調解後,同年8月離婚。
簡指出,去年3月間,前妻突然寄來存證信函,要求他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他才知道原來前妻離家出走期間,與陳姓男子發生婚外情,還在2018年4月間產下一子,因此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向前妻求償12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時,陳女指出,120萬元實在太多,以她目前收入與開銷,頂多能負擔15萬元。
法院認為,陳女在婚姻存續期間,與陳男發生婚外情,還產下一子,侵害簡的配偶權益,情節重大,但考量她當前的收入,判處陳女要賠償簡25萬元。
就此,本文認為,本案陳女於婚姻關係中外遇生子,即是於離婚後,與其前夫通信中所自承,本案前夫自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及尚具效力之判例意旨,向本案陳女請求相關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
又本案陳女,也得以反證,依民法第1063條等相關規定,提請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惟可能是已逾民法第1063條第3項所定期間,只好請求其前父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或許,是為了使孩子得早一點認祖歸宗等原因,無法等待小孩長大後,再由小孩自已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註三)。
[註解]註一:少數見解,請參閱 驚!!!北院法官不認「性自主權」下,不存在「配偶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084 一文。
註二:多數見解,請參閱正宮告小三「侵害配偶權」,小三告正宮「打傷賠償」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636、正宮怒告小三侵害配偶權,小三捍衛「貞操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240 等文。
註三:如其中之一方,不願意做DNA鑑定,則得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之規定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48&flno=68。至於拒驗DNA,法院仍得判決,請參閱三總鄭姓醫師拒驗DNA,高院仍判須付「未子女子女兩萬元扶養費」?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083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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