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266/6103824
按訂席服務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如分別為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兩者間也有消費關係,且該契約也係企業經營者單方所擬具並適用於所有不特定人之定型化契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2,則就有消費者保護法及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7 而來之「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事項」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1c8baa64-e66a-4276-a5c3-e94d0bb05308 相關規定之適用。
即從本案新聞報導內容觀之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6103824,本案應有前揭應記載事項第6點:「企業經營者應於餐會服務期日,依契約之餐會服務內容提供合於使用狀態之場地設備、設施(詳附件三、四),及其他各項約定之服務。……」、第11點:「因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契約所定之餐會服務內容者,企業經營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前項情事,消費者得依其情形行使以下權利,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一)解除契約,如企業經營者已收取訂金,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其雙方另行約定違約金者,並得請求違約金。(二)按照不能履行之比例,要求減少實際總價金。」之適用。
惟本案契約內,是否約定「須非防疫旅館」,仍有未明,加上,目前防疫措施「並未禁止內用」,本案企業經營者也非一定不能履約,爰本案消費者仍須先釐清「本契約內,有無須非防疫旅館之約定」及「防疫旅館得否辦理婚宴之規定」,始得判斷「本案企業經營者是否違反約定,本案消費者因而得依其間之相關約定及前揭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之規定為之」。
另外,本案消費者也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43 之規定申訴之。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