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磚掉落行人驚!老舊外牆修繕,立委提案「代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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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897329

壹、7.2花蓮强震後,各縣市建物之建築安全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8247;本文刊於2024年4月12日)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29277
一、建築安全之重要性及相關修法情形
就此,在建築法第77-1條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構造不符安全規定」強制改善及補強?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1994 一文(本文刊於2022年4月30日)提及「……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520338
在行政院通過「建築法第77-1條」修正草案之看法及建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295 一文提及:「按建物如不安全、其内消防設備如有欠缺,則居住或使用該建物之人民,其生命、身體及自受到威脅及危害,爰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與身心,除「建築法、消防法等有相關規定(例如「建照、使照、室內裝修、變更等之許可」「建築物之定期安全與消防檢查」及「各類建築物最低消防設備標準」等),用以確認該等建物之安全性外,建築法尚有欠缺之事項(例如耐震評估之限期補強及違法該等行政上義務之法律效果等),自應依中央法規第20條等相關規定,在建築法等相關法律內增訂之。
惟此等增訂或修正後之條款,涉罰緩、刑責等,在所難免;即涉及身體自由、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自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不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從而,為強化既有建築物耐震安全,行政院院會今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若不符現行規定,並經耐震評估檢查應予改善,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若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https://ec.ltn.com.tw/amp/article/breakingnews/3825363#aoh=16451714470911&referrer=https%3A%2F%2Fwww.google.com&amp_tf=%E4%BE%86%E6%BA%90%EF%BC%9A%251%24s
本文,大致上贊同。惟(一)本次修正或增訂,乃限於特定用途建築物,或屬適當,但是否「在依法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下(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平等原則)」,擴及至「非特定用途建物」呢?
(二)罰緩6萬以上三十萬以下,或尚符比例原則及體系正義,但有無在刑法或特别刑法上,明定「因而致死或致」等,相對應且符合比例原則、及體系正義等之法律條款呢?
(三)僅於辦法 (法規命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49&flno=7 中明定「88年12月31日前之特定用途建築物須做耐震評估」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47469,但卻在建築法中明定「限期改善及相關罰則」相關條款,恐不適當,應一併於建築法中明定。
其中,似有溯及既往相關規定,其有無過渡條款之設計?等等,恐也須釐清。
(四)此應是就「狀態責任」予以課責(並非行為責任),在修正理由內,須說明清楚,杜絕爭議。」。
而今(2022年4月26日),建築法第77-1條修正草案雖已三讀通過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520338,俟總統公布施行後,對於人民之居住安全、生命、身體及身心健康權,自是更能確保。
惟三讀通過後之修正條款,仍有不足,前揭文之建議,此次修正,似乎並未納入,殊為可惜。」。

二、地震影響混凝土安全,北市要求7日前灌漿工地提
根據2024年4月3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29277,今(3)天早上的花蓮地震影響全台,台北市建築物緊應變小組啟動技師緊急動員程序,技師進駐各區公所待命,同時要求地震前7日澆置混凝土的工地,委託單位進行結構安全鑑定,一個月內將鑑定報告提送建管處備查,逾期未完成者將依建築法勒令停工。
建管處指出,北市目前公告地震受損列管的「黃單」建物共47件,包括921地震列管36件、331地震列管11件,早上地震發生後,已立即派員巡檢,另啟動台北市技師緊急動員程序,請技師進駐各區公所待命;受理通報超過20件,主要為磁磚剝落、招牌廣告物掉落、窗戶損壞、圍牆倒塌等,都已指派專業技師現場勘查損壞程度後,依規定辦理。工地部分也回報2件,分別為地震造成物料掉落及吊臂變形,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建管處表示,地震產生的振動可能對混凝土構件產生龜裂、剝落或鋼筋握裏力不足等潛在質變,導致未能符合原設計需求強度,恐嚴重影響構造物安全。因此要求地震前7日內有澆置混凝土的工地,應針對該灌漿樓層的結構安全委託鑑定單位進行鑑定,以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報告限期一個月內送建管處備查,逾期未完成者,視同有安全疑慮,將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停工。
就此,本文認為,北市以建築物第58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58 為之,初看,於法上尚無不合;此做法,各地方政府,也得思考之,以確保建築安全,保障人民之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權及身心健康權。

貳、磁磚掉落行人驚!老舊外牆修繕,立委提案代位執行

根據2024年4月14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897329,台灣地震頻傳,容易造成建築物外牆磁磚剝落的公安威脅,民進黨立委楊曜、國民黨立委羅智強不約而同提案修正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將公共危險防範、建築物外牆檢查修繕,納入地方政府補助範圍,中央應制定獎勵措施,加速推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辦理老舊外牆飾面修繕。
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就規定,專有、部分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人或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若涉及公共環境潔衛生之維持和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地方政府定之。
楊曜等十六人在花蓮強震前提出修法草案,要將公共外牆飾面剝落修繕補助入法,明確法源依據,並促使未制定補助辦法的地方政府盡速制訂,加速推動公寓大廈老舊外牆飾面修繕,以利促進公共安全,並兼顧城市美學。
羅智強表示,台灣居住在廿年以上建物的人口超過五百萬戶,過半人口住在老舊建物裡;台北市建築高齡化,有七成住宅超過卅年,平均屋齡達卅七年。建築物老化帶來的居住危機、公共安全危機,不只是全國問題,更是台北問題。
羅智強透露,花蓮大地震震出危機,他台北的選區雖無重大災情,但幾乎每個里都有受損住戶,尤其是老舊建物的外牆,出現不少外牆磁磚掉落情況。
羅智強說,由於許多老舊公寓未組管委會,缺乏主責人與單位,與住戶常因維護維修相關金額較高,導致未落實檢修,且地方政府對相關補助沒有一致標準,導致全國各地公寓大廈建築物公共安全意外事件頻傳。
羅智強認為應明定權人、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或管理委員會,若未履行防範、維護、檢查與修繕之法定責任,造成建物有重大潛在危險或立即危險之虞,主管機關得代位執行必要措施與事後求償,避免意外災害發生。
就此,本文認為,公寓大廈掉落下來的磁磚,確實可能會對人民之生命及身體,造成某些傷害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7753718?fbclid=IwAR1y-76SUd-ZJFf53SRHZ6aBFYgskU3MbU6vLYoixXmai1X0T0HD-6hNQcs,相關人員除「須依第184條以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6條等相關規定,負[wiki]損害賠償[/wiki]責任」(註一)外,恐也可能「遭以刑法過失致死罪或公共危險罪或其他罪」論處之,各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款之規定,負此修繕、管理及維護之法定職務。
然實際情形,諸多社區人會議,因經費不足或其他原因,致常決議「不予修繕、維護或暫不予修繕、維護」,而使該社區之外牆磁磚,可能會隨時掉落,潛藏著「不少之不測風險」,恐對住户及行人造成傷害,爰各級政府機關自應以兩公約第4條、第8條之規定,積極實現身心健康權及其內涵,檢討、改進目前現行之法令。
而本新聞報導內立委所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修正草案,將此項修繕列入補助項目,並由主管機關得於一定要件下,代位執行必要設施,及進行事後求償,避免意外災害發生」,除得使社區減低負擔,有利於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與維護外,代位執行也得維護「住户及行人」之安全,保障人民之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權及身心健康權。

【註解】
註一:請參閱五大金融詐騙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0020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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