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美芳律師
最近和一位三十而立的年輕人交流,明明已經有了固定女友,
這年頭,許多年輕人已宣告進入一個同居時代。婚姻對許多人來說,
另一種人,曾經體會離婚的傷痛,原生家庭父母離異,
同居人的權益
我們來假設一種情況,一對情侶同居多年,生兒育女,關係融洽,
然而,同居者之間訂有協議,
尤其當兩人購置房產時,必須深思以正確的名義登記,
同居協議的好處
設立同居協議,可以列出雙方的權利義務,清楚了解對方的期待值,
房產較細微的內容也可加入,例如房子由其中一方支付頭款,
分手費
假設兩人日後分手,其中一方如何分期買下房產,
同居協議可以透過律師撰寫,也可以兩人私下書面協議,
同居者的子女監護權
跟同居人分手了,孩子歸誰?法院總以孩子的最大利益優先(
父母可以申請共同子女監護權、監護權、以及扶養費。
關於子女的多項權利義務,亦可加入同居協議當中,例如以下:
- 育兒責任劃分,誰負責照顧孩子,或給保母費、教育費
- 孩子監護權、監護權、扶養費
- 同居人其中一方為了孩子而犧牲就職機會,
分手後是否有權利獲得經濟支持
結論
緣分得之不易,請坐下來和您的伴侶開誠佈公的討論,
作者簡介 |
劉美芳律師,加州西南法學院法學博士, 1986年起於美國加州開辦律師事務所至今,歷經多年執業淬煉,精通商業、民事、婚姻、遺產法律訴訟,服務範圍擴及爾灣、洛杉磯、河濱市、聖貝納迪諾地區( Irvine / Los Angeles / Riverside / San Bernardino )。劉律師執業之馀,不遺馀力為社會貢獻, 97至01年期間連續四年被甄選為加州律師公會常務委員。曾任職洛杉磯地檢處,以及加州高等法院調庭官,幫助無數纏訟多年的案件取得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