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僅「限期保障正義」?早該修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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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羅吉強

法律是維護秩序、保障權利、解決爭端、促進發展的重要工具,以建立一個公正、平等與和諧的社會。然而法律的制定,在民主法治下,是由立法委員多數決的運作所產生出來的,而執政黨的立委居多數時,若其聽從黨意而背離多數民意時,所訂立的法律就無法彰顯正義,反而成為壓制正義的幫兇。回顧許多違背人權有利統治權的法條,多在此背景下產生,反而讓人民宥於法律框架下卻無法救濟,「限制人民時效」的法條就是其中很明顯的例子,雖美其名是為了法律安定性,但法理上不可能為了法律安定性,而罔顧人權正義,這是本末倒置不符邏輯的謬論,不僅讓法律無法維持公平正義,更讓人民喪失司法信心!

 為了法律安定性,而罔顧人權正義?合理嗎?

時效的規定,主要是法律制度主張「不保護那些漠視自己權益的人」,認為當事人既然自己都不關心或不去行使自己法律上的權利,自然也就不須要保護這些人,所以才訂定時效,以利法律狀況維持在較安定的狀態。但事實上,有些人其實是礙於時空或法律規定才無法即時主張權利,而非自己對權利漠不關心。然而文明進步的現代,隨著科技的進步,或時空環境的變遷,許多案件開始出現新事實、新後,卻因法律規範的時效已過,而剝奪當事人尋求正義的權利,司法院或又再以法律安定性為由,駁回當事人的。隨著科技時代與鑑識技術的演進,應有例外的規定,甚或移除時效框架,以保障人權正義能永遠有機會伸張。

 社會矚目事件過後,時效修法竟開倒車

然而時效長短是可以經由修法改變的,像稅捐稽徵法第28條原本也是規定5年時效,但因陳長文律師的自用宅被稅捐單位誤以營業用途課稅15年,陳律師發現後逕向稅務單位請求返還,但稅務單位強調因時效只規定5年,超過的部分就不能歸還,陳律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媒體報導後引發輿論,立委遂修法將該法條的請求權時效,由5年改為無期限,才讓此事圓滿落幕。

 20211130日,民進黨政府藉立法院多數優勢,竟又將無期限再改成僅15年時效,更誆稱是為了法律的安定性,但無期限其實也可以成為一種法律安定性的模式,開立稅單本就是稅務員的專業本職,稅務員若連專職的本業公務都會出錯,如何期待非專業的人民能在短時間就發現錯誤?再規定人民要在限期期內發現的錯誤,才能把錢要回來,豈不是促使國庫不當得利增加,這本是公法上不應存在的,卻赤裸裸的存在台灣稅務行政,根本是變相為稅務員脫罪,時效規定早已不合時宜,喪失法律保障人權的精神與立意,反而成為政府限縮人民權利伸張的桎梧。

 台灣司法的荒謬判決,成為國際笑柄

監院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的法稅228太極門稅案,也同樣遭受時效之苦, 6個年度同事實的稅單,5個年度判決免稅,獨獨81年度的這一年要課稅,當時判決前審理該案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中途升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後又再承審該案,竟違反原則,直接駁回太極門的上訴,因行政訴訟只有兩審的機會,兩次審判都是同一個法官,等同只有一次審理機會,因此就被判敗訴確定,雖提起再審,卻都被駁回,理由是「太極門主張的理由,法院不採納」,但不採納的理由為何,則從未敘明,令人無所適從。爾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422號判決,判決太極門勝訴,且判決內容也直指81年度稅案的判決有問題,太極門因而又再重新提出再審,卻被以「超過5年時效」為由駁回,同一事實卻有兩種完全相反的法律判決,甚至延宕迄今28年仍未解決,豈不是台灣法界貽笑國際的笑柄?!

 限期再審制度,根本違反司法正義

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明文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為的是讓人民可以藉由法律訴訟,來保護自身的人權。而法律訴訟能否取得正義?主要是靠法官裁判,但法官畢竟是人不是神,總會受人性弱點與偏見的影響,導致所做出的裁判也會有錯判,所以為了彌補缺陷,法律都會有配套「救濟制度」,所以就算是確定了的判決,也有「再審機制」,以利司法能彰顯正義,勿枉勿縱。

 既然是為了彌補過錯的救濟再審,自然不應該有時效限制,的再審制度就無時效限制,但卻規範超過5年就不能提再審,無異是限期關上「救濟人民之門」,因有時事實的真相非短時間就能呈現,尤其行政訴訟常涉及行政官員違失,他們常濫用公權力來掩飾諉過,但等到事實浮現時,往往是當事人不在位或退休後,早已超過5年的時效規定,根本無法讓正義伸張,因此,行政訴訟法的5年再審時限,實在是應該修法取消,才能讓人民的救濟權獲得確保,也讓公務員能永遠秉公行政而不侵害人民權益。

 法律的失誤,回歸修法解決

而關於太極門稅案的司法荒謬,同事實卻有截然不同兩種法律結果,這讓國際各界專家學者都覺得難以置信,國內的專家學者多數都主張依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就可解決,但因該條文的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其中「得」撤銷,對原處分機關並無法律強制力,這讓行政機關可選擇不作為,因撤銷後稅單就是自始無效,但誤課的稅金與獎金早已入袋,行政上可能要被懲處並追回獎金,所以原處分機關當然選擇官官相護,不肯主動撤銷違法稅單,導致太極門稅案的平反,迄今28年依然未解決。

 但同事實卻有兩種完全相反的法律判決,離譜的法律畸象,明顯斲傷台灣司法公平與正義,而在法言法,該案起於司法之謬誤,本應由法律方式解決。值此立院三黨不過半時機,更有機會切合民意修法,應善用輿論力量,讓多數立法委員明白,行政訴訟法不合理的5年再審時限,扼殺人律正義,其實只要修法「取消時效限制並」,就可讓因而沉冤的案件有機會接受法律公平審理,幫助人民找回應有的正義,以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台灣限期行政救濟制度,明顯違法國際公約

實際上以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中規定,稅捐單位若誤課人民稅金,人民超過15年就不能請求返還。明顯侵害人權,更明確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款載明,該公約的締約國應確保任何人的權利或自由若遭侵害時,均要能被有效救濟,雖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下的侵權行為,也不例外;為了確保上述的救濟權利,應由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法律裁定,並廣為周知此司法救濟的機會;上述救濟管道一經核准,主管當局一概就要予以執行。

再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社會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人權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盡速修法取消救濟期限,保障人民追求正義

對照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違法限制退稅請求權有時效,早就應該盡速修法撤除。台灣自2009年已經總統宣布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ICESCR)作為國內法。而《人權兩公約施行法》中明定,人權兩公約法的位階高於其他國內法。因此,政府與立委有義務保障人權,盡速依循國際公約法規精神,修法撤除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設定之退稅請求權期限,及行政訴訟法再審時效之規定,以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的普世價值。




作者簡介

羅吉強
法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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