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844181
壹、俄對烏入侵,台灣基於美日戰略合作,將適當制裁?(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532)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838598
有關「烏俄戰爭」及「台海危機」,在直擊影片爆光!俄坦克已進入「烏東」~台灣須以「烏俄戰爭危機」為鑑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457 一文提及:「壹、從「和平權」、「發展權」看「烏克蘭未來戰爭與台海危機」(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317)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765590
按第三代人權中,常被提及者,為「環境權」、「發展權」以及「和平權」,其內涵,大致上分敘如下。
一、環境權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著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二、從「發展權」到「和平權」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發展權」,聯合國大會已經於1986年12月4日決議通過「發展權利宣言」:「…認為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重申裁軍 與發展之間關係密切,裁軍領域的進展將大大促進發展領域的進展,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應用於各國人民的經濟及社會發展和福利,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發展和福利,承認人是發展進程的主體,因此,發展政策應使人成為發展的主要參與者和受益者,承認創造有利於各國人民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認識到除了在國際一級努力增進和保護人權外,同時還必須努力建立一個新的國經濟秩序,確認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一項特有權利,玆宣布《發展權利宣言》如下:發展權利宣言第1條1.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第2條1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第6條1.所有國家應合作以促進、鼓勵並加強普遍尊重和遵守全體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等任何區別。2.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對實施、增進和保護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3.各國應採取步驟以掃除由於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產生的阻礙發展的障礙。第7條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第7條…2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其中揭示著(一)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二)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即人是發展的主體,也是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三)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四)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即裁軍措施)(五)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即鼓勵民眾參與)等內涵。
是「和平權」為實現「發展權」的基礎,此亦從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39/11號決議核准大會,重申聯合國的主要宗旨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念及《聯合國憲章》所提出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表達了各國人民從人類生活中鏟除戰爭、首先是避免世界性核浩劫的意志和願望,深信沒有戰爭的生活是促進各國物質福利、發展和進步,並充分實現聯合國宣布的各種權利和人類基本自由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認識到在核時代裏建立地球上的持久和平是人類文明得以保存和人類得以生存的首要條件,確認維持各國人民的和平生活是每個國家神聖至上的職責,1.莊嚴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聖權利;2.莊嚴宣告維護各國人民享有和平的權利和促進實現這種權利是每個國家的根本義務;3.強調如要保證各國人民行使和平權利,各國的政策務必以消除戰爭,尤其是核戰爭威脅,放棄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4.籲請各國和各國際組織在國家和國際一級均採取適當措施,盡最大力量協助實現人民享有和平權利。」中可稽。
另從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中可知,「和平權」乃全球人民均享有之神聖權利,而且維護及促進實現和平權,也是每個國家之根本義務;各國政策務必以消除戰爭(尤其是核戰爭威脅),放棄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並採取適當措施,盡最大力量協助實現人民「和平權」。
三、從「和平權」、「發展權」看「烏克蘭未來戰爭與台海危脅」
綜上,基於「發展權」,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基於「和平權」,各國政策務必以消除戰爭,尤其是核戰爭威脅,並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爰本文認為:
(一)俄羅斯千萬不要輕易起戰端。
(二)大陸也不要動不動就用戰機進入台海中線滋擾台灣 https://tw.news.yahoo.com/%E6%9C%AC%E6%9C%88%E8%BF%84%E4%BB%8A%E6%9C%80%E5%A4%9A-9%E5%85%B1%E6%A9%9F%E6%93%BE%E8%A5%BF%E5%8D%97%E9%98%B2%E7%A9%BA%E8%AD%98%E5%88%A5%E5%8D%80-%E9%81%AD%E6%88%91%E7%A9%BA%E8%BB%8D%E9%A9%85%E9%9B%A2-114001103.html,台灣也須在大陸刻意滋擾時保持冷靜。
(三)烏克蘭與俄羅斯間、大陸與台灣間,仍須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或兩岸爭端,武力侵犯與武力對抗間的「兩敗俱傷」,絕非好事(台灣人民、財產之傷亡,或雖較嚴重,但大陸沿海諸省之經濟也會因台灣之反擊而使其經濟消退數十年,尤其是中南海少數人的政權也會因此受到部分人的挑戰,並相當有機會成功)。
貳、俄國總統普亭表明:不要戰爭,繼續外交斡旋
而今,俄國總統普亭15日表明「不要戰爭」,同意繼續「外交斡旋」https://udn.com/news/story/122663/6100842,基於和平權及發展權,本文自是贊同。
但台灣與大陸,是否也應如此?不要戰爭,透過「和平、和諧、理性」的對話,解決爭議呢?
參、美國務卿布林肯:俄「嘴砲撤兵」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196
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832251,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今(16)日說,雖然俄羅斯宣稱已開始自烏俄邊境撤軍,但美國並沒有見到這些跡象,相反的,俄軍某些重要部隊似乎更加靠近前線。
以上,不論布林肯所言是否為真,俄烏情勢之發展與台海危機間,看似沒關係但實則「息息相關」,台灣均應持續觀注及做好隨時因應之準備,尤其是大陸是否依此為範本,趁機攻台或對台灣進行其他行為,更須注意。
台灣及人民也須以「俄烏情勢及其發展」為鑑;就大陸所言,均應謹慎斟酌,而非一律「相信」;尤其是「從未放棄武攻台灣」,又時時「滋擾」並「進行統戰」,且「外交與經濟雙重打壓台灣」的大陸。
肆、法總統馬克調停,俄軍演後從白俄撤軍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376
根據報載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221000917-260408,法總統馬克調停成功,俄軍演後從白俄撤軍。
就此,本文認為,基於和平權及發展權,俄烏間之戰爭危機,如得在北約、歐盟或各國之協調下,以外交談判方式解決其間之爭端,自是良善。
台海危機,也是如此。
但大陸,在進行外交談判之前,是否也須釋出善意(例如放棄武功台灣或不要再時時滋擾或不要再外交與經濟雙重打壓等),使台灣及人民相信「縱使成立聯邦或邦聯或其他類似方式,仍得保住台灣之自由、民主及人權」。
伍、俄坦克已入侵烏東
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838077,在俄國總統普丁承認烏東兩獨立國後,已派「維和部隊」進入烏東。
就此,本文認為,台灣及人民須小心!大陸是否也會依此為範本,先在台灣以統戰或發展親中勢力等方式,進而使台灣產生「地域上的實際分裂」,再宣稱維和部隊入侵台灣。
所以,台灣政黨及人民,縱使有意識上或利益上等之部分衝突或不協調,惟在確保台灣之民主、自由及人權之大方向下,仍須「團結」。
不然!目前平和的日子,將不復存在!
請「好好珍惜」我們得之不易的「平和年代」!」。
而今(2022年2月23日),烏克蘭局勢升高,拜登政府已經界定俄羅斯的行動是「入侵」,即將採取制裁措施,據了解,台灣基於與美日戰略合作,也會有一致行動,未來若進一步惡化,台灣可能祭出包括禁止輸入半導體等科技產品進入俄國,範圍與品項將對俄國產業發展構成實質影響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838598。
就此,基於「台灣也是民主、自由之實際主權主體或國家,對抗強權及積極維護和平權與發展權之作為,也不能落後」及「與美日戰略合作」等原因,在「量已力」及「審酌與評估實施制裁後,對台灣相關產業之影響及已擬具其完善的因應對策」之下,台灣如對俄國入侵烏克蘭,禁止輸入半導體等科技產品進入俄國,本文予以贊同。
另外,「俄、大陸、北韓及其他集權國家」,似有「聯合侵略他國,掀起戰雲」之野心及行為,可能在「適當時機或某種條件」下,拉開第三次世界大戰(例如俄對烏、北韓對南韓、大陸對台灣同時或先後發動戰爭)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839407 或新冷戰之序幕,台灣及人民也須隨時注意及警愓。
至於普丁之盤算,不外是基於利益導向(即考量自己政權之穩固性、自己及其利益結構因此次事件之得失、俄烏雙方武力狀態、各國就此之反應等因素),先承認該兩國之獨立,並建立邦交與派遣維和部隊,最後,在兩國政權同意下,實際併入俄羅斯之版圖或使兩國成為俄羅斯之附庸。
貳、各國加重制裁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617
https://tw.news.yahoo.com/%E7%B5%82%E6%96%BC%E8%A6%81%E7%A1%AC%E8%B5%B7%E4%BE%86%E4%BA%86-%E6%AD%90%E7%9B%9F%E5%AE%A3%E5%B8%83%E5%87%8D%E7%B5%90%E6%99%AE%E4%B8%81%E8%B3%87%E7%94%A2-%E5%8C%97%E7%B4%84%E5%8F%B2%E4%B8%8A%E9%A6%96%E5%BA%A6%E5%95%9F%E5%8B%95%E5%8F%8D%E6%87%89%E9%83%A8%E9%9A%8A-221327525.html 從目前相關訊息看來(請參閱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841893 等),俄普亭似不以侵略烏克蘭為滿足,其有意以恢復「前蘇聯」榮景,並企圖以武力併吞臨近之獨立國家。
如此破壞世界和平及目前秩序之行為,北約、歐盟及其他民主、自由及尊重人權之國家、組織及實際主權主體等,自應「加重制裁」普亭及支持以武力侵害他國者(含個人、組織、團體及國家等),使普亭及其支持者「發動戰爭的預計得失」失衡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502759,進而動搖其等政權之穩固性(目前俄巳有反戰示威活動);更甚者,必要時,對普亭及其重要支持者發動「斬首行動」,殺一人得救萬人,也得思考。
而大陸也有可能武力犯台,台灣及人民須「睜大眼睛」看看「強權或侵略者的真實面貌」;並在大陸可能武力犯台之時,深切思索自己是否學「烏克蘭此議員一樣」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842047 為民主、自由、人權及您的子孫而戰!
參、台灣不該成為下一個烏克蘭(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617)
在烏克蘭之前例下,台灣不該成為下一個「烏克蘭」。然在身為?權的大陸眼中,所謂「一中」乃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是「中華民國」,即台灣是中國之一省,最終須回到「祖國」之懷抱,接受大陸的統一及統治;台灣人民將淪為比大陸一般人民不如之「次等公民」,失去民主、自由及人權,而且大部分軍職人員及一部分百姓,也會失去生命,大部分人民也會流離失所。
台灣發生戰爭之慘狀,也絕非目前或一般人所能想像,爰避免使台灣成為下一個烏克蘭,至為重要,並依循前揭文之脈絡下,建議須做好下列幾點。
一、台灣不應發生實際上的地域分裂,使大陸如同俄羅斯侵略烏克蘭一樣,有犯台之藉口。
二、與各國戰略合作,考量前揭文二點下,對俄制裁;在未來大陸武力犯台之時,於「台灣自立、自強及自救」之外,或有盟國或友邦或他國軍援台灣之可能。
三、維持現狀及積極以備戰的態度,準備戰時所需軍備、物資及人力(含戰時全民皆兵之策略擬訂、立法及實施等),使大陸不易輕易決定及發動武力犯台。
四、當大陸武力犯台,台灣是否宣布獨立?在大陸尚未武力犯台之前,台灣及人民,恐須先思考及討論。
肆、瑞士首次放棄中立,對俄及普亭制裁
根據目前相關訊息,有關制裁普亭及俄部分,除「瑞士將放棄中立(neutrality)的承諾,支持對入侵烏克蘭的俄國採取制裁,將與歐盟已採取的一致,亦即凍結制裁清單上的個人,包括俄國總統普廷、總理米舒斯京、外長拉夫洛夫,以及企業的資產,且立即生效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844181」及「歐盟及各國相繼經濟制裁」外,有些私人國際企業也陸續以各自方式對普亭及俄實施制裁。
這種全面性的制裁,再也不是不痛不癢,已經有效 https://udn.com/news/story/122699/6130137,但仍須持續到俄自烏克蘭撤軍,及俄烏和談達成一致結果為止。
又「軍援」烏克蘭,是除「直接派軍」外,最有效且最直接的一種方式,也須直到俄自烏克蘭撤軍。
至於行政院長蘇貞昌昨(2月28日)召集財經首長研商台灣參與制裁後續因應作為,指示各部會務必精確掌握國際作法,追蹤對國內各種企業的影響及原物料進口狀況,若因政府的制裁決策導致廠商利益受損,應由政府加以協助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301000298-260110,也與前揭文之看法與建議大致上相同,值得贊同。
另外,2月27日美艦航行台海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227003323-260409 及3月1日美訪問團來台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2/2/28/n13611693.htm,均乃「適度表達(並非過度刺激大陸)」對「台灣及其民主、自由」之支持,得使大陸更加精準「衡量武力犯台」之得失,更加不敢輕易決定「武力犯台」,爰表支持。
又台灣政府仍須「依前揭文所言四點建議」及「其他說明、看法與建議」為之。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