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限制,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須符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那什麼是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目前以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為主流,?將該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及重新編輯如下:
一、層級化保留
(一)憲法保留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
(二)法律保留
1.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2.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3.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三)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四)給付行政
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二、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三、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
四、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貳、給付行政與平等原則
按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謂「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釋字第542號解釋也云:「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其屬給付性質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是縱使係給付行政措施,並非干涉行政,仍須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至於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則端視「差別特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而定(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
參、不溯及既往原則
一、為維持法秩序安定性,自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故對於溯及既往,基於「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自應以法律明定者為限。
二、如法律明定溯及既往,則仍須考量信賴保護之問題,對於值得信賴保護之利益,應在立法以過渡條款適度保障之(請參釋字第52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25)。
三、不真正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及不溯及既往,於公寓大廈相關問題上,也有相關案例,例如規約中明定管理費之收取,溯及至00年00月00日(請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民事判決);又如規約中禁止飼養寵物之規定,溯及至oo年oo月oo日。
四、至於之前台南市(賴清德當市長時)房屋稅之爭議,也涉及到不真正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及不溯及既往等三者之間的辯明及適用(http://l104.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2404,&job_id=226340&article_category_id=2372&article_id=138678),值得大家研讀之。
五、有關公務人員之年金改革,是否涉及溯及既往?是否違憲?請參釋字第782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82。
肆、本案分析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7266%2F6088028%3Ffrom%3Dudn_mobile_indexrecommend&h=AT2GcTLQZB9PVuQV0QfseJNpEfuvgFn4kwqrkobAwgwGTnGyZxLobHP4q7knjYNTbFffR1oiaCRg3mu3yCSKZIze29qnpaHGWaJFUY2YGOE4uDXPuiZDaanU9AK_GcEMoNJ4fFpV6YX9aDfLrDqZ,北部地區缺蛋,農委會「催蛋」,提出「穩定雞蛋生產獎勵措施」,以現行蛋價每台斤平均批發價34.5元,農委會補貼雞農飼料成本每台斤3元;另補貼蛋中雞每隻25元、300萬隻雞,蛋中雞補助方案今天出爐。
根據農委會公布的「111年度穩定雞蛋生產-蛋中雞飼(代)養費用補助辦法」,蛋雛雞飼養成為產蛋雞,期間需經歷蛋中雞飼(代)養期,其飼(代)養時間長、成本高,為鼓勵蛋農加速進養蛋中雞,以補助蛋中雞飼(代)養費用,提升雞蛋生產效率及蛋品品質。
補助對象為全國蛋雞場,補助期間從今年2月8日起至到3月31日止;由於蛋中雞有不同日零,若相同補助金額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採取分靈補貼;補助對象為蛋雞場自蛋中雞場進養的蛋中雞,依照不同進養日齡,分級補助,1.75至89日齡,每隻補助20元;2.90日齡以上,每隻補助25元。
根據規範,蛋雞場自行育成蛋中雞的一貫場,每隻蛋中雞一律補助25元,蛋雛雞應在110年11月26日至111年1月16日間入雛飼養者;計畫總補助金額為7500萬元,當補助期間內,補助金額已用罄,將公告停止補助申請。
蛋雞場農民須填寫「111年度穩定雞蛋生產-蛋中雞飼(代)養費用補助申請單」,並向蛋中雞場索取,並檢附「中雞規格標示單」,以「掛號」郵寄本會申請補助金。最後寄件日期為今年4月6日。
根據公告規範,補助期間結束後,申請人所送補助金申請資料如經會計或審計等相關單位審查發現有虛報、造假者,除須繳回所領取補助金外,並須負偽造、詐欺等相關法律責任。
就此,本文認為:
一、該辦法依「進養日齡為每隻補助金額多寡」之區分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初看,理由尚合理,而且此合理理由與目的之達成具合理關聯,尚符平等原則。
二、又此項補助,雖係給付行政,但因非涉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尚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惟如有法律依據,更佳。
三、此辦法,未有溯及既往之相關規定,而且也非法令之變更,故尚勿須以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檢視之。
四、此辦法,總補助金額有限額(7500萬),並公告明示「7500萬用完為止」及「補助期間為2月8日起至3月31日止」,受補助對象(全國蛋雞場)須注意。惟所謂所謂全國蛋雞場,有無區別合法或非法?似有未明。
五、有蛋雞場表示,不要補助,只要回歸「市場機制」;農委會或得思考如何精進保存技術,得在「量多時購買儲存,量少時釋入市場」,達到「平穩蛋價」之目的,而非一定要凍漲。
如要凍漲,也須在「凍漲同時予以補助」,而非凍漲及其他原因,致使發生「人民過年至今,無蛋可買」之奇怪蛋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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