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又前揭所謂「強賣」行為不一定要達脅迫程度,只要有妨害民眾買賣物品的自由意願,而有害於社會秩序及安寧者,就可成立。因此,攔路強迫推銷各樣商品者,例如所謂的愛心筆、多功能環保袋、零錢包、鑰匙圈、手機包等,均有可能違反前開條文而遭法辦。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824695&h=AT2cQMx_6-Z-8d_tKniBs0FvncxBmPjPa8clz2OwcO35jJYkY8dcciaeCMa1umPxY-in2HKvYnudZ0SGkJtif3lDmRtw2x39tj9FeLLbHxEAErCmGwE5lSKutA_Dk42ujX7XP1BlYbkGECav2Rq-,雜貨行要求買滿200元才得買蛋之行為,恐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規定之虞,自是不妥。
惟本案得否依前揭規定裁罰?仍須依其客觀事實及相關證據而定。
相關案例,請參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721。
至於本條第2款所稱藉端滋擾之相關案例,請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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