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出租「寵物咖啡館」,竟成「流浪貓犬收容所」?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831122&h=AT0_b4ldPZMQPEgRe791WuhhPsSwFkl0Kj3ATyz3VY578CqL_8k23nH_8YE7Fb1OvTelHG_FkTUIP1zBRw2DAplxfr4qdOTeZZWH8QEvcSlvR0kxmpzq5t99UXcDAYAd5q2s3vJ8kA6eU07xxcdB

,乃法律實務中,常見之問題。

從「積欠租金」「修繕由誰負擔」「返還」「禁養」「水電費負擔之合理性」「恢復原狀」……到「違反使用用途」等等,各種糾紛繁且雜;有時,更使得屋主因畏於處理租賃糾紛而決定不出租,以至於「代管」有其存在之空間。

其實,只要將雙方當事人間之義務及違反該等契約上義務之法律效果(有懲罰性[wiki]損害賠償[/wiki]、終止契約等),具體明確在書面租賃契約上,就能杜絕很多糾紛。

例如本案,如在台灣,通常會把租賃物之使用用途及「違反此契約義務得終止契約」之法律效果,約定在書面租賃契約?;如本案也是如此,那出租人就得依約終止契約,收回房屋了。

(另如為非消費性租賃,而且係租賃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租賃住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3,並無租賃條例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4 所定不適用租賃條例各款情形之一者,則也得適用「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應約定事項  https://www.6laws.net/6law/law3/%E4%BD%8F%E5%AE%85%E7%A7%9F%E8%B3%83%E5%A5%91%E7%B4%84%E6%87%89%E7%B4%84%E5%AE%9A%E5%8F%8A%E4%B8%8D%E5%BE%97%E7%B4%84%E5%AE%9A%E4%BA%8B%E9%A0%85.htm 第7點之規定;惟本案似非「租賃住宅」,似無前揭第7點規定之適用)。

至於積欠租金之催告及其終止,請參閱「退房時,房東竟要求房客負擔『一半』冷氣機修繕費」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840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