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租賃糾紛,乃法律實務中,常見之問題。
從「積欠租金」「修繕由誰負擔」「返還押金」「禁養寵物」「水電費負擔之合理性」「恢復原狀」……到「違反使用用途」等等,各種租賃糾紛繁且雜;有時,更使得屋主因畏於處理租賃糾紛而決定不出租,以至於「代管」有其存在之空間。
其實,只要將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義務及違反該等契約上義務之法律效果(有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終止契約等),具體明確在書面租賃契約上,就能杜絕很多糾紛。
例如本案,如在台灣,通常會把租賃物之使用用途及「違反此契約義務得終止契約」之法律效果,約定在書面租賃契約?;如本案也是如此,那出租人就得依約終止契約,收回房屋了。
(另如為非消費性租賃,而且係租賃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租賃住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3,並無租賃條例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4 所定不適用租賃條例各款情形之一者,則也得適用「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應約定事項 https://www.6laws.net/6law/law3/%E4%BD%8F%E5%AE%85%E7%A7%9F%E8%B3%83%E5%A5%91%E7%B4%84%E6%87%89%E7%B4%84%E5%AE%9A%E5%8F%8A%E4%B8%8D%E5%BE%97%E7%B4%84%E5%AE%9A%E4%BA%8B%E9%A0%85.htm 第7點之規定;惟本案似非「租賃住宅」,似無前揭第7點規定之適用)。
至於積欠租金之催告及其終止,請參閱「退房時,房東竟要求房客負擔『一半』冷氣機修繕費」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840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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