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1300147.aspx
從目前現行之政黨法12條:「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二、有標章者,其標章。三、宗旨。四、主事務所所在地。五、組織及職權。六、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七、黨員之權利及義務。八、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十、章程變更之程序。十一、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十二、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十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16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第15條:「(第一項)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第二項)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之規定(註一)觀之,有關「黨員之權利與義務」「黨員之除名」及「選任人員之職稱、員額、產生方式、任期與解任」,須經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在章程內明定;章程之變更程序也同。
又依政黨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應公告其選舉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候選人資格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政黨於選舉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惟政黨就「前揭選任人員選舉相關事項」所為之規定,仍須在受政黨法第12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之拘束。
至於不溯及既往原則、溯及既往、法秩序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註二)、比例原則(註三)、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得否適用於章程訂定與變更此事項?政黨法並未明定,惟基於「人民政治參與權(註四)之保障」及「其乃憲法上之法律原則」等理由,本文認為,應肯認其等在章程訂定與變更此事項,有其適用之餘地。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1300147.aspx,民眾黨如是「經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及「在符合政黨法第16條等相關規定」下,急修有關規定為「自提名日起,一旦發生酒駕情事一律撤銷提名,已任公職者發生酒駕情事依法嚴懲送辦,不論輕重逕予開除黨籍」,因未有溯及既往之規定,似尚無問題。
問題是(一)其不論情節是否重大(例如酒駕初犯或累犯等),一律將其「開除黨籍」,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值得再多加思考。
(二)所謂「黨」決議,是否為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有無符合政黨法第16條之規定呢(註五)?
[註解]
註一:在政黨史上,非常有名之國民黨九月政爭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23138 ,也縮短了政黨法之立法時間。
註二:有關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說明及相關案例,請參閱《今日看新聞學法法律~涉限貸令、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法律問題》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0250 等文。
註三:比例原則於開除黨籍事項之適用,請參 http://tw.people.com.cn/BIG5/n/2013/0927/c14657-23056014.html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9215、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08992 等。
註四:有關政治參與權之說明及相關案例,請參閱[新聞疑義502]連署制度刁難宋?公民投票權未真正落實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9082 等文。
註五:內政部政黨法修正草案,已在109年預告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2&s=198512 。學者及民意代表,就此修正草案之看法及建議,請參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620002146-260407 https://tw.news.yahoo.com/%E6%94%BF%E9%BB%A8%E6%B3%95%E4%BF%AE%E6%AD%A3%E6%A1%88%E4%BB%8D%E8%BA%BA%E5%9C%A8%E6%94%BF%E9%99%A2-%E8%AE%93%E7%B5%B1%E4%BF%83%E9%BB%A8%E8%82%86%E7%84%A1%E5%BF%8C%E6%86%9A-115716617.html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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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