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公全民買單 肇事出錯者卻不用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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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羅吉強

發生在2000年6月24日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郭俊偉被控於當天夜遊時,拿蝴蝶刀性侵殺害一名女子,又將路過目睹的老農殺害。警方逮捕郭俊偉時,郭俊偉咬定謝志宏是,於是謝、郭2人遭到起訴。該案從2001年到2010年,最高法院7度,更七審仍判謝志宏,最後於2011年最高法院判決死刑確定。謝志宏遭定讞死刑後,人權團體展開救援,最後全案在2019年9月間,由檢方向法院聲請獲准,台南高分院在2020年5月間,首度改判無罪,因檢方未再上訴,全案於2020年6月間無罪確定,謝志宏由死刑定讞的死囚,改判無罪確定,並獲得3417萬元的冤獄補償,讓全民買單司法不公所產生的錯誤結果。

台南高分院改判無罪的理由指出,一、兩次對謝志宏不利的警詢自白內容,並沒有力,不能做為犯罪證據;二、同案被告郭俊偉證詞前後不一,可信度存疑;三、依死者刀傷狀況,雖剛開始法醫不排除兩人以上作案,但也可能是一人所為,沒有足夠證據能證明謝志宏也涉案,因此以罪證不足,當庭改判謝志宏無罪。讓國內冤獄平反案再添一樁。

當時,該案辯護律師為了證明謝志宏的陳述非自願,要求警方錄音帶時,警局竟然說沒有錄音紀錄,而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時也發現,原判決的證據與理由架構,主要都是透過郭俊偉的自白供述補強而來,但郭俊偉的自白有錄音,而謝志宏的2次自白卻都沒有錄音,因此質疑取證過程有瑕疵。而2011年的更七審判決,法官照樣採用謝志宏的非自願的自白內容,作為定罪證據,判決內容竟還護航警方違法取證的過程,稱說雖然警方筆錄製作過程有瑕疵,可是沒有不法目的,而且違法情節也不重大,沒有直接侵害被告謝志宏的權益,最離譜的是,最高法院竟然也認可了更七審的判決,也認定檢警「無不法目的」,而對被告有利之事卻完全忽略不理,根本是本末倒置。

謝志宏案的平反,揭露我國警方刑求逼供的陋習,也凸顯出檢方辦案未積極查證的弊病,連監察委員都覺得只有郭俊偉的自白有錄音,而謝志宏的卻無錄音,相當可疑,負有查證責任的竟未依第2條第1項「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的規定,未經詳密查證就草率起訴,才造成當初冤案的發生。

而相同的情形,也發生在陳建國案,卻造成無法挽回的憾事。檢察官不重視被告的不在場證明,且在勘驗監視錄影畫面後,未發現鞋子明顯不同的事實,直接依警方移送的理由起訴,造成陳建國蒙冤,竟以死明志的憾事。但該案員警被公懲會判決休職一年,而竟對草率起訴的檢察官作出不需懲戒的決議,引起社會的公憤,蘇友辰律師就以「檢察官草率起訴不用負責嗎?」投書媒體,點出司法界官官相護的問題。

司法不公的問題不斷浮上檯面,包括今年初前立委龐建國也在通訊軟體上疾呼司法不公不義,讓他生不如死,之後就跳樓身亡,南投縣臥龍洞的三個自殺者,死者母親也指控孩子是被誣告,而司法竟審判不公,造成的冤抑而自殺,近期網路熱議的太極門冤案,也是因為檢察官的濫權違法起訴,造成冤獄,再加上行政法官枉法裁判,即便行政執行署早就發現真相,依然死不認錯,仍舊強行違賣太極門的修行道場,連死刑犯都能改判無罪,為何用假稅單、卻能違法拍賣人民的土地?卻沒有歸還?!諸如此類的司法不公,造成多少台灣的冤魂與排山倒海的民怨?少之又少的無辜受冤者有幸才能得雪,而能獲得者更是如鳳毛麟角,但那些不斷製造冤案的檢察官與法官卻通通沒有責任?違法濫權的司員為何沒有法律上有效的懲處機制?這才是造成台灣司法不公氾濫的主因。

網路有人戲稱,世界上最好做的工作,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官及檢察官,因為他們亂起訴或亂判決都不會被究責,也不會被求償,讓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以及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至今成為具文,相對於需要更多專業的醫師,若有疏失,不僅要面對巨額賠償的問題,甚至有時要面對刑責的追訴,而為何法官及檢察官除非是被證實收賄才會被判刑,否則幾乎沒有人會被究責?最主要還是法官法的制定問題,早就埋下官官相護的種子,可以讓成為被告的法官或檢察官全身而退,所以108年法官法才會修法,但是修法後作用也不大,外部的制衡者仍居少數,根本無法淘汰不適任者,例如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外部則由司法單位推薦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6人組成,但外部的6人並沒有規範非法律人的名額,是否又是官官相護作手的空間?且外部6人仍少於內部7人,再來職務法庭的審案者是由3位法官與2位參審員組成,參審員是司法院先選出6個社會公正人士,再由司法院長圈選,還是在司法院,而2位參審員還是少於3位法官,仍然沒有匡正司法不公的空間可言。

法官法說穿了,還是流於官官相護,因此修法至今600多件對法官及檢察官的評鑑懲戒案,都沒有成案,才會發生如陳建國案一般,辦案員警已受懲戒,而草率起訴的檢察官卻沒事的離譜情形,甚至國家賠償法第13條還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也就是直接限縮法官或檢察官若在辦審案過程中違法,也要該案子最後是判決有罪確定的,才能對法官或檢察官提出國家賠償,等於就是如果涉及人民告法官或檢察官的案件,審案的法官只要有技巧地不要判決案子有罪確定,侵害人民權利的法官及檢檢官也不會有事,一樣是為官官相護而設的條款。

近日就有人民告法官,說法官連開庭都沒有,直接判他敗訴,他上訴後,高等法院以地方法院根本沒有開庭,剝奪人民的利,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發回地院更審,當事人認地院法官未開庭就判他敗訴,雖高院發回地院更審,但他卻必須多付一審的律師費及相關的費用,因此對初審的法官提出民事,想不到審理的法官卻以他所未主張的事由,說該法官並沒有誣衊他的意思,對他所主張的未開庭侵權事由則隻字未提,判他敗訴,可見官相護的情形多麼嚴重,所以人民必須覺醒,要保障自身權利須從修改根本立法開始,慎選有良心肯關心人權的立法委員,依據兩公約的精神修改現行充滿威權與的法律,讓人權獲得真正的保護,如此台灣人民才真的有機會,脫離司法不公,獲得安居樂業的法律保障。




作者簡介

羅吉強
法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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