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7381326043.html
按本案如為非消費性租賃,而且係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以下簡稱租賃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3 第1款所稱租賃住宅,復也無租賃條例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4 所定不適用租賃條例之各款情形之一,則有關押金返還事項,得先適用租賃條例第7條:「(第一項)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第二項)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應約定事項 https://www.6laws.net/6law/law3/%E4%BD%8F%E5%AE%85%E7%A7%9F%E8%B3%83%E5%A5%91%E7%B4%84%E6%87%89%E7%B4%84%E5%AE%9A%E5%8F%8A%E4%B8%8D%E5%BE%97%E7%B4%84%E5%AE%9A%E4%BA%8B%E9%A0%85.htm 第4點之規定。
又在房屋(含其坐落下之土地或土地持分)租屋之實務上,除房屋本身外,出租人也會附上傢俱、冷氣機等設備;這些設備,是否為該租賃契約之範圍(即也係租賃物),抑或是使用借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53 或贈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406&ty=L 及其現況(含型號品牌等),均須在書面契約(註一)內具體明確之,保障自已的權益,杜絕爭議。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承租人所言也無誤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7381326043.html,本案即在圖樣上載明「該寢具乃滿一年的贈品」(即贈與),然本案承租人係提前終止,尚未滿一年,則本案承租人主張「該傢俱已為本案出租人所贈與,不用返還」,應無理由。
至於該寢具「在租賃期間尚未滿一年,發生贈與之效力」前,係租賃物或使用借貸中的借用物,雖仍須釐清;惟依租賃條例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12 及民法第47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70 等相關規定,該租賃物或借用物,仍均須返還,承租人或借用人不得自行丟棄(註二)(註三)。
[註解]
註一:租賃雖是諾成契約,只要當事人間就租賃物及租金有所合意,契約就成立,不須以訂立字據為必要;惟為舉證及杜絕糾紛,仍以書面契約為宜。
又現況得以拍照或攝影+圖式+文字描寫為之,並納入契約之附件。
另有關附屬設備及租賃範圍之約定,請參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https://www.6laws.net/6law/law3/%E4%BD%8F%E5%AE%85%E7%A7%9F%E8%B3%83%E5%A5%91%E7%B4%84%E6%87%89%E7%B4%84%E5%AE%9A%E5%8F%8A%E4%B8%8D%E5%BE%97%E7%B4%84%E5%AE%9A%E4%BA%8B%E9%A0%85.htm 第1點之規定。
註二:該寢具如因發霉或損壞等原因而須丟棄,在丟棄之前,如經出租人同意再丟棄或由出租人收回(可用Line或字據佐證之)較宜。
註三:5000元是否合理?如書面租賃契約內未有相關約定,則有賴當事人間,依同品牌、同型號之市價,扣除折舊,協議之,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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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