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依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如附件)項次十一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之應徵廠商,無家數規定,僅一家廠商應徵,亦得辦理。而所謂「得」,或得解釋為由機關去裁量,惟此項裁量,仍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規定。
又採購之招標規定,除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等因而無效或調整其法律效果外,機關與廠商均應遵守,是本案招標規定如有「僅一家廠商應徵,亦開標」之規定,則機關因一家投標而不予開標,自無理由。反之,本案招標規定如有「須達三家以上之廠商,僅一家廠商應徵,不開標」之規定,而且該規定也未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等因而無效或調整其法律效果(此規定,可能違反適正裁量原則,縱使瑕疵非屬重大,是否妥適?值得注意),那機關依此規定不予開標,應較傾向有理由(但廠商非不得依法提起異議、申訴或訴訟);但如本案招標規定係規定「依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辦理,或無家數規定,僅一家廠商應徵,亦得辦理」,那機關裁量不予開標,是否適法?就要看是否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之規定了(本文較傾向其為非適正裁量,蓋一家就開標,得增進採購效率之故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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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情形 │家數規定 │ ├──┼────────────┼──────────────┤ │一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一次│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 │開標。 │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三家以上│ │ │ │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 │ │ │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定│ │ │ │義,詳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 │ │ │。 │ ├──┼────────────┼──────────────┤ │二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二次│得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 │ │開標。 │家廠商之限制,由招標機關決定│ │ │ │。 │ ├──┼────────────┼──────────────┤ │三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三次│無。不論金額大小均得開標。 │ │ │以後開標。 │ │ ├──┼────────────┼──────────────┤ │四 │公開招標,開標後合於招標│如無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 │ │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情形之一,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 │ │之廠商有低於底價或評審委員會│ │ │ │建議金額或可評定最有利標者,│ │ │ │應即決標。 │ ├──┼────────────┼──────────────┤ │五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分│第二階段以後之投標及開標,無│ │ │段投標或分段開標。 │廠商家數限制。 │ ├──┼────────────┼──────────────┤ │六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廢標│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 │ │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辦理開│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 │ │標。 │ │ ├──┼────────────┼──────────────┤ │七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為特定個│無。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 │ │案辦理之資格標。 │得開標。資格審查後,應邀請所│ │ │ │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 │八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無。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 │ │五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得辦理。 │ │ │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 │ │ │查。 │ │ ├──┼────────────┼──────────────┤ │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有。須六家以上廠商提出資格文│ │ │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件方得辦理。資格合格廠商未達│ │ │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 │六家時,不得建立名單。名單建│ │ │ │立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 │ │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採購。 │ ├──┼────────────┼──────────────┤ │一○│限制性招標之比價。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僅一家│ │ │ │廠商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 │ │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 │ ├──┼────────────┼──────────────┤ │一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無。僅一家廠商應徵,亦得辦理│ │ │款至第十一款之應徵廠商。│。 │ ├──┼────────────┼──────────────┤ │一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1 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 │ │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 劃書。第一次公開徵求結果僅│ │ │ │ 取得一家或二家廠商之書面報│ │ │ │ 價或企劃書,而欲改以比價或│ │ │ │ 議價方式辦理者,依「中央機│ │ │ │ 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 │ 」第三條之規定,經機關首長│ │ │ │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改以比│ │ │ │ 價或議價方式辦理。其辦理第│ │ │ │ 二次公開徵求者,得不受三家│ │ │ │ 廠商之限制。 │ │ │ │2 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廠商│ │ │ │ 家數為數甚多時,得擇價格較│ │ │ │ 低且符合需要之二家以上廠商│ │ │ │ 比價,或擇符合需要之最低價│ │ │ │ 廠商議價。未能完成議價時,│ │ │ │ 得依標價次序,由價格較低者│ │ │ │ 起,依序洽其他符合需要者議│ │ │ │ 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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