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定價的省思
(1)買賣土地錯誤的把未來地上物視為契約定價的當然資產或所得,而不是開發廠商增值或是否成為附加利益的法律權利問題,造成土地買賣價格沒有除去地上物的相當價格,而節節上升的地價壓力。
(2)土地買賣是建照的預期浮動計價利益,並不是當然的鄰近實價登錄包括地上物的計價,未開發的預期利益是以契約現有範圍為限,沒有參與開發或都更,法律上如何計算入契約對囤地而還沒有建照的預期利益呢?
(3)預期地上物市價價格與成本價格區別,是否納入土地買賣定價制度,必然在都更或開發空地在造成土地相對最後契約約定,成為預期買賣交易所得而不是土地增值利益,在土地開發適用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課稅標的不同,且在土地資產價格與買賣價格最後轉換的定價價格的不同,而限制住土地買賣定價價格適用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