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可以誇張到什麼程度看法
(1)這些是可以被禁止散佈的:鼓勵猥褻、社會秩序犯罪甚至此類煽惑的假新聞或訊息、未經證實影響商業的食安議題等。
(2)縱然台灣在二性平權或同性戀合法化後,鼓勵同性戀的言論仍然是禁忌,尤其是對於未成年人的正常性教育仍然是不容許的,因為同性戀那是法律為了避免歧視的例外賦予的特別人權,並不是憲法保障鼓勵的基本人權,在憲法適用及保障議題是不一樣的。
(3)要有適用刑法責任上的可受公評之適當評論;與法律上必須與私德或公共利益有關,且非為毀謗目的之事實。
由此看來在蘇偉碩散佈醫師的250倍搖頭丸等被政府不實訊息是否言論自由來看,是刑事責任的誰來「證明事實」問題,與現在毀謗罪、食安法的散佈謠言的不實,在課責被告需要證明事實前的不適用毀謗罪作為以外,在政府制止行為是否可以據此引用行政刑罰課責被告舉證責任的法律要件不備爭議,且是否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的爭議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