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客會傳字第1070011257號
修正「客家委員會補助製播客家廣播節目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補助製播客家廣播節目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李永得 出國
副主任委員 楊長鎮 代行
客家委員會補助製播客家廣播節目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1日客會傳字第093001066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8日客會傳字第0950006514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客會傳字第09800099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7日客會傳字第101000387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客會傳字第103001658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客會傳字第104001597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8月03日客會傳字第1070011257號令修正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案每年受理一次:
於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受理,執行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間。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有特殊因素者,由本會公告之。
(二)申請者應於前項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及份數:
1、計畫書(請依附件一申請書格式範例撰寫,並請依序裝訂,含申請書、計畫總經費預算及來源表、計畫書,如附件一)十份。
2、申請之節目CD樣帶十份。
3、最近一個月(合作)電台製播之節目表一份。
4、播送電台之廣播執照影本一份。
5、資格文件影本一份: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6、合作電台出具之准播證明一份(非電台之申請者須附)。
7、合作學校或系所出具之證明一份(與大專院校合作之申請案須附)。
8、受補助節目於本會「客家影音網路平台」運用之無償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二)一份,若另有授權、轉讓之證明文件者請一併附上。
(三)前項資格文件影本無法判定資格或有疑義時,本會並得通知申請單位提出正本及其他佐證資料供查驗。
(四)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金額。
(五)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六)表件不全或有誤者,本會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於五日(含例假日)內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八、財務管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變動十天前報本會重新核辦。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者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三)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由受補助者檢附領據向本會申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計畫進度執行過半後,檢附領據及期中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申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日內,檢附餘款領據、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報本會請領補助款百分之四十。尚未完成第二期款項撥付手續前,第三期款得暫不予撥付。
(四)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請款期限後仍未於期限內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五)原始憑證應依照「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六)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事宜,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辦理,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送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