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規定,大學教授每1至兩年就要換一張聘書。雖然表面上看,每年都要重新聘任,但實質上等於終身聘任,因為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所規定之事由,學校有義務繼續聘任該老師。
大學教師在台灣一共有4級: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正教授。碩士學位者可取得講師資格,博士學位者過去直接就是副教授,但現在需從助理教授做起,再慢慢靠研究升等為副教授、正教授。不過,由於大學教師的位子是鐵飯碗,所以許多人過去取得碩士學位者當講師或拿到博士學位當副教授後,就開始遊山玩水或者在校外兼差,不做研究,因為沒有拼升等的動力。
但是,大約在近10年內,各大學認為應該要逼自己的老師進步,逼老師做研究,故開始推動各種教師評鑑制度。甚至,許多公立大學開始推動“限期升等”制度,亦即聘任老師擔任助理教授後,6年內必須升等副教授;被聘擔任副教授後,8年內必須升等正教授。如果沒有在限期內升等,則學校將對之不續聘。各學校會將這個規定寫入教師聘約中,而若老師沒有在期限內升等,就是違背了聘約而情節重大,符合教師法中大學可將老師不續聘的理由之一。
最早開始在聘約中製定限期升等條款者,以公立大學為主,私立大學較少制定這種限期升等條款。但近年來因為教育部開始對各大學系所做評鑑,私立大學慢慢也開始對老師制定限期升等條款。但是限期升等條款不適用於過去已經在學校任教的老師,而只適用於該規定制定之後才申請進入學校的新老師。因為,對舊老師來說,他們當初進學校任教的條件,就沒有提到一定要升等,如果突然逼他們研究升等,算是違背了他們過去對學校的信賴。
前兩年台灣發生了一則有趣案例。有個私立大學叫做開南大學,之前是由專科學校轉型為大學,在專科時代有許多只具碩士學位的講師,這些講師沒有研究能力,也不想升等。但學校換了新校長後,決定振作,在校務會議通過新規定,要求所有隻有碩士學位的講師,必須在兩年內考上博士班,並在考上博士班後,5年內畢業。如果沒有做到,學校就要將之不續聘。比較特別的是,這個規定適用於既有的老師,而非適用於新聘任的老師,目的就是要淘汰既有老師。
可以想像,這些老講師根本沒有能力考上博士班,所以學校在通過該規定兩年後,一口氣不續聘20多位資深講師。這些資深講師很不滿,在校內提起教師申訴,到教育部提起再申訴,甚至到法院控告學校。
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學校的確可以片面更改聘約內容,似乎也默認可以適用於既有老師。不過更改聘約內容後,必須等新聘約發後(該校兩年換發一次),才能適用新的要求,亦即才能開始計算考上博士的兩年限期。由於校方高層急著不續聘這些講師,而沒有等換新約才開始計算這個兩年限期,因此法院判決學校敗訴,必須把這些被不續聘的講師全部聘任回來,並補上中斷期間的薪水。
台灣的生育率越來越低,很多私立大學未來都會有招生的困難,因此越來越多的私立大學也想學開南大學,制定限期升等條款並適於既有教師,想要用這種方式把舊老師淘汰,但這種方式將來必定會發生一堆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