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
日前接獲納稅人A小姐詢問公司發放員工的年終獎金,究竟應歸屬何年度?
該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員工的年終獎金係屬薪資所得範圍,營利事業如係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該年終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規定在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議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員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訂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然沒有實際支付,但其權責已經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帳列應付費用核認。如是項獎金在結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在下一年度才決定支付,則應併同下一年度薪資支出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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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