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972347
壹、濫訴與資源有限性、分配正義、使用者付費 (請參閱刑事濫訴案瀕繁拖垮工作,檢察官:應考慮使用者付費~從「資源有限性」「使用者付費」到「刑事濫訴之防止」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8043 一文;本文刊於2024年4月5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872533
一、從「資源有限性」「分配正義」「避免資源浪費」「使到者付費」到「濫用救護資源無法可管」(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2881;本文刊於2024年3月1日)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32584
(一)從「資源有限性」「分配正義」「避免資源浪費」到「使用者付費」
按「資源有限性」因而使「資源分配」「避免浪費」「分配正義」及「參與正義」等事項,成為長久以來,直至現今,仍是人類及其規範,極須處理之問題。
而「為避免資源浪費」,「使用者付費」也因而「倡議」,並併同「避免資源浪費」為眾多條款之立法理由,此有健保局擬「調健保費部分負擔」?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6197、遏制濫用救護車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5399 等文,及監獄行刑法第100條之增訂理由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10327&LawNo=100、食物銀行法草案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2004.00 等可稽。
(二)嚴重浪費救災資源,消基會嘆:無法可管
根據2024年2月26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32584,王姓男子駕車衝進外木山漁港,自行上岸卻未通知搜救人員,直至海面下三天搜救結束,才向警方通報自己並未失聯,嚴重浪費消防隊員的救災量能。基隆市消防局表示,因王男並非主動撥打一一九向消防局求援,不算惡意謊報,若依現行法令並無法可罰。
基隆市消防局指出,有關小年夜外木山漁港小客車落海事件,從案發當(八)日至十一日止,共出動消防隊員四十六人次、救災救護車輛三十八車次、救生艇八船次及義消九人次;雖然災害防救法現已修法通過,對於颱風天冒險登山、垂釣、觀浪等,最後不幸釀災動用救援體系,被救者可能需要為此支付為數可觀的搜救費用,但因當事人並非通報者,並不適用於此案,無法開罰或要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
另依據消防法規定,濫用一一九報案電話,謊報各類災害或無故撥打一一九,也可處罰鍰;經調查案發當時也非王男撥打電話求助,雖因其未主動告知已經平安,導致浪費大量救災人力、物力,但目前仍查無法源可予以處罰。
基隆市消防局呼籲民眾,如有發生類似車輛落海事件,請主動通知消防或警察機關,並向家人報平安,以免消防機關動員人力搜尋,導致浪費公共資源,也讓家人安心。
除了消防局出動大批人、物力救援之外,警察局也積極查看周邊監視器,釐清王男行蹤,且通報其轄區各單位警政機關進行協尋,沒想到他根本沒有危險,直到返回父親家中,才通報中止協尋;協助的員警也非常無奈指出,確實無法規可以對其裁罰。
就此,本文認為,基於「避免資源浪費」及「使用者付費」之由,應在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等相關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就「濫用救護資源」者,强制依適當之法律規定「由其或其應繼承人負擔,就該項救護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有權利即有救濟及訴訟費用所致訴訟障礙
就此,在民訴修法!創設「再審三次不處理」及「一審逾500萬須請律師」?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159 一文(本文刊於2021年12月4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提及「……本節新聞報導內容: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757377&h=AT1eiQ6CBDaTDegX4EXXS5qxPKBK-p47jBhSKH9CUyOsCf9z4A4-YC-BHdl1m136Rh05w2VyVsslVhIrU_4XdUMfUcklWNbrl6SarcJRiEFOnG5tPqexh-bhXEDr9uDblr0IWlJLjDgIkT_taprl
(一)有權利即有救濟及訴訟權保障
1.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之救濟,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之不同,即予以限制或剝奪(釋字第736、784、653號解釋參照)。
2.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160、378、393、418、442、448、466、512、574、629、639、653號解釋參照)。
3.即訴訟權,不得僅因身分(例如學生)或職業(例如教師)之不同,即予以限制或剝奪。而其與其他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一樣,是相對的,仍得基於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予以限制。
(二)本案簡易分析
本案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757377&h=AT1GeDJwTJEPa752HkR-3puWHVgushpXfu9GVQc0wRS5ci-WmTb2gNUiCDQJEd19wAOsKkpv3i03wuWqVOtgYjR76HM_H5QlqV0Fg51gQaWlzGpFCwDBgYeABQRIDsI8-tqJQ7yFlT84V8FvrErl,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案主要包括讓第三審成為嚴格法律審、再審制度變革、充實訴訟代理制度、增進程序效能,建構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第一審案量最多、第三審最少)。
司法院解釋,未來能夠讓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必須要有「法之續造(繼續解釋法律的必要)」、「確保裁判一致姓」、「法律見解原則重要性」等三要件,其餘理由將被駁回;換言之,第三審必須要堅守「嚴格法律審」,限縮審判範圍,不能任意受理。
其次,變革再審制度,再審之訴不合法或無再審事由經裁定駁回確定,不得聲請再審;如果以相同理由聲請再審達三次,反覆聲請再審,「不予處理」,形同「行政簽結」制度,而這也是法院訴訟史上,首度不以「判決」或「裁定」處置的新手段。
而目前一、二審的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不須聘請律師,但修正案改為,未來第一審的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逾500萬元、第二審訴訟金額逾150萬元、及所有第三審案件,均必須強制律師代理。
為增進法律程序效能,修正案也開先例,判決正本得以「電子文件」製作及送達;若當事人被拘禁在監所,在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視為上訴期間內上訴。
就此,本文認為,此次修正,從「建構民事金字塔訴訟制、增進程序效能」之目的來看,堅守「第三審嚴格法律審」,限縮審判範圍,修正為「以相同理由聲請再審三次,不予處理」,形同「行政簽結」制度,或有其理;惟「不以判決或裁定」為之,乃原則之外的例外,自應「從嚴」,而且「僅三次,此新增之司法障礙」是否足以保障人民訴訟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恐也有疑慮;爰前揭三次是否改為五次?形式行政簽結方式,是否妥適?有必要再多加思考。
至於以「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多寡」為得否上訴至第二審或第三審,乃目前採用之立法設計,但以「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為第一審及第二審是否須强制由律師代理」,則為新的立法設計;此種新設的司法障礙,雖對「建構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增進程序效能」之目的有所助益(助益多大?有賴司法院拿出證據或實際上之法律經濟分析向人民說明),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呢?本文,就此初步雖認為,一審500萬須強制律師代理,對人民訴訟權之侵害尚屬輕微(究竟,實務上,一審500萬之訴訟有多少件,也有賴司法院拿出證據向人民說明),尚不違比例原則;但實際上,仍須有相關數據,始得確認之;爰仍須司法院揭露完整之相關數據後,本文就此,始有論斷。二審150萬(是否有誤報?)也同。……」。
三、刑事濫訴案頻繁拖垮工作,檢察官:應考慮使用者付費
根據2024年4月2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872533,檢察官工作繁多,宜蘭地檢署每名檢察官平均1個月收案過百,不乏許多濫訴案,有些告訴人提告上千次,幾乎都以不起訴或簽結坐收,形同浪費司法資源。有檢察官認為,應該學習德國,民眾提刑事告訴也要付費,但如何在「保障人民權益」與「減少濫訴」之間取得平衡會是個問題。
宜蘭地檢署去年底偵結1件醫療糾紛,告訴人曾因傷口感染,到縣內大型醫院就醫,做完傷口清創手術後,詢問醫師如何快速恢復,醫師為他進行第二次手術縫合;告訴人事後「越想越不對勁」,質疑該醫師為何沒有在第一次手術就縫合,提告過失傷害。
該案最後依「難憑告訴人主觀臆測及片面指訴,認為被告擔負過失傷害之責」,處分不起訴。據了解,告訴人並非只此一案,曾多次因醫療糾紛提告,有些醫師怕打官司,選擇賠錢和解;這名告訴人也不是唯一的濫訴者,檢察官透露,甚至有人提告上千次,大多是證據不充分的刑事案件,也幾乎都以不起訴或簽結坐收。
「每個月詐欺等案件已經夠多了,還要花時間處理這些濫訴案」,一線檢察官認為,濫訴已經對司法資源造成頗大負擔,應想辦法制衡;202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法院可以對實質上有濫訴行為的告訴人,處以12萬元以下罰鍰並負擔被告訴訟費用,不過僅限於民事提告。
檢察官指出,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主要學習自德國,後者的刑案提告制度中,就有類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台灣卻沒有沿用這項制度,「主要還是擔心損害人民訴訟權的爭議」;然而長此以往,只會繼續拖累檢察官的工作效率,衍生出更多問題,法界應該認真思考相關制度的可行性。
濫訴案件眾多,拖垮檢察官工作效率,有檢察官建議參考德國訴訟制度,告訴人提告刑事案件也要負擔費用。
就此,本文認為,從「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角度」來看,由提告刑事案件者負擔訴訟費,確實造成訴訟障礙,為免此訴訟障礙而影響人民訴訟權之行使,縱使自訴,也不須使其負擔訴訟費為是。
但如從「資源有限」及「使用者付費」之角度觀之,也非不得以其負擔「適當且合理」之訴訟費,避免「訴訟資源」之不當浪費。
爰本新聞報導內檢察官所提「告訴人提告刑事案件,也要負擔費用」之建議,也非不得思考之。
貳、台南地院白花追思李法官,建言加速金字塔型訴訟修法 (請參閱「法官之死」一文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pJB6nfoQJ9eMJPe3/?mibextid=oFDknk)
根據2024年4月19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909771, 「你走了,留下的位置是無人可填補的缺憾…」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李昭然上周墜樓身亡今頭七,台南地院在院內大廳一隅以白花及留言牆追思李法官,法官及律師自發性前往緬懷。法官莊政達提及應加速金字塔型訴訟程序修法進度,以建構現代合理而有效率的司法制度。
司法院研議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改革,規畫將 人力與預算資源優先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藉此及早確定爭訟事實,避免審級之間重複調查、資源重複投置,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處理及見解統一,將分階段逐步縮減法官員額,以建構底寬上尖「金字塔型」訴訟程序與組織。
莊政達說,近年來有愈來愈多的法官提早退休,比例也有增加趨勢,而李法官這麼年輕且認真,也備受外界期待,所以他的驟逝引發社會關注。近年來法官人力吃緊及工作繁重壓力下,他認為應該加速金字塔型訴訟程序修法進度及其配套。
法官劉怡孜表示,李法官之死給予我們許多省思;而於頭七這一天,希望可以好好靜下心來,追思李法官。
「你走了,留下的位置是無人可填補的缺憾,這個句點,給我們力量,奮力抬起深陷在泥沼的雙腳,來到這裡,艱難放下好多好多的不捨和牽掛,只願讓你安心…」。在留言板上,不少法官及律師到此留言緬懷李法官,甚至不捨的低頭擦拭眼角淚水。
就此,本文認為,除「加速金字塔型訴訟程序與組織之建構與維繫」外,減少訴源 (例如多用ADR替代解決爭議手段之宣導、法令明定提起訴訟前須强制調解或仲裁等)、防止濫訴(例如使用者付費等)及其他相關措施(有無可能增加法官或協助法官之相關人力等),在併予考量「有無適度增加或減少訴訟障礙」之下,均須思考。
參、書記官過勞,爭修法增員額,法界:早該做 (請參閱「法官之死」與「書記官之死」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0385)
根據2024年4月22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91423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法官、書記官之死,引爆司法過勞議題。司法院表示將爭取修改「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增加人力,資深法官表示,五年前修法增補一千一百人僅是補過去的缺額,近年司法案件量暴漲,「司法院早該這樣做了」。
據悉,五年前修法的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從一萬三千九百人調整為一萬五千人,新增的一千一百人即將用滿,司法院近日已開會評估,要爭取增加員額。
資深法官指出,社會型態變遷,司法案件暴增,相關措施根本趕不上案件增加速度,例如刑庭遇到不計其數的詐騙案,民庭也有不少濫訴案,法官業務種類增加,還得處理行政業務;書記官之死顯示過勞問題,希望書記官可以回歸核心業務,如開庭筆錄、跟著法官出差,純粹行政工作如貼郵票、編卷宗、轉譯可透過委外人力協助。
資深法官表示,近日法官論壇提到希望減少一點調辦事法官員額,歸建所屬法院投入審判業務。另派聲音則是認為全台法院未限制收案量,導致認真的法官到處借法庭開庭,書記官也跟著增加工作量,希望法官應有合理收案量,實施「限量分案」制度。
法官協會理事長沈方維日前在白花運動中表示「過勞司法無法提供良善司法服務…」,有法官感嘆說,就像醫護過勞無法照顧民眾健康,大家都希望可盡速補足人力,解決過勞問題。
就此,本文認為,法官與書記官之職務,是協力的,均在執行與訴訟等人民救濟有關之業務,而其等工作量及工作壓力之來源,均是「訴源」,爰前揭(本文貳部分)所提「減少訴源、防止濫訴,及增加相關人力」之建議,於「書記官之死」案,也得適用。
肆、司法官人力不足,考選部:應修法調整 (請參閱「法官之死」與「書記官之死」No.2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1031)
根據2024年4月25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5%8F%B8%E6%B3%95%E5%AE%98%E4%BA%BA%E5%8A%9B%E4%B8%8D%E8%B6%B3-%E8%80%83%E9%81%B8%E9%83%A8-%E6%87%89%E4%BF%AE%E6%B3%95%E8%AA%BF%E6%95%B4-092910418.html,「若要提升司法官考試的需用人數,要先修改《中央政府總員額法》!」考選部長許舒翔接受本報專訪時針對近日司法官人力不足的狀況說,應先由行政機關提出需用人數,考選部都會全力協助招考。司法院祕書長吳三龍近日也表示,盼各界能正視司法過勞的實務困境,放寬司法人員的員額上限。
士林地方法院李姓法官墜樓離世、苗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陳姓書記官疑因過勞病故,引發各界矚目司法人員過勞問題。司法院祕書長吳三龍近日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時強調,司法機關迫切需求員額共計5536人,盼行政院人事總處能放寬員額上限。
至於檢察體系,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說,盼立法院支持修法,讓法務部能從人力、法制、業務面多管齊下,有效減輕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負擔。但依《中央政府總員額法》規定,司法人力法定上限為15000人,目前預算員額卻已達14508人,沒有增加的空間,吳三龍也盼各界能正視司法過勞的實務困境,放寬司法人員的員額上限。
考選部長許舒翔受訪時指出,人事員額的控管主要是銓敘部與人事總處,考選部是依據司法院與法務部的需求進行招考,並按照兩者的要求確定錄取者是否符合資格。例如,司法官考試共有3試,一試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二試再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許舒翔說,考選部不能主動增加員額,但在錄取上一定會滿足行政機關的需用人數。他舉例提到,112年司法官考試的需用人數是199人,但錄取人數是201人,因為經過他們檢查有多2個同分。他也說,去年三等書記官的需用名額是471人,考選部也是完全滿足行政機關的需求。
「若要增補司法人力,需要透過修法的方式調整。」許舒翔解釋說,員額有分兩種:法定員額與預算員額,兩者有時候不一樣,實務上行政部門是以預算員額增補人力,而法定員額是規範在《中央政府總員額法》中,通常大於預算員額。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法官」「書記官」及「檢察官」過勞之問題,其化解須同時在「減少訴源」「防止濫訴」及「增加相關人力」等面向著手,如須修法,則自應檢討修正相關條款,提出適當之修正草案,儘速通過行政院會,送立法院審議。
伍、司法過勞怎解?陽明交大提分案限量、訂妨害司法罪7主張
根據2024年5月18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972347,近日因司法過勞引發的數起不幸事件,引發各界關注,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今天發出聲明,提出建立合理工時分案限量、至訂妨害司法罪等七大主張,盼司法決策者改變思維。這是國內第一所大學法學院針對司法過勞問題提出聲明,也是對520即將上任新政府的期許。
陽明交大科法學院的聲明指出,我國目前對於司法過勞現象對法官身心健康的影響並無相關實證研究。在美、澳等國家中,律師多以未來成為法官為榮,我國則常見法官因職涯規劃因素而決定轉任律師,我國法官過勞現象可能更甚於這些國家。案件過量對法官的心理健康問題,以及衍生的審判品質考量,是必須正視的現象。期許司法決策者參考其他先進國家方式,解決司法過勞的根源因素,並提出七大主張如下:
1.建立合理工時觀念 進行分案限量
法院在案件量爆增時,不可將全部案件分配給既有司法人員,必須考慮司法人員的合理工時,對超量的案件另作處理。若有大幅度之訴訟制度,應在起草制度尚未進行正式立法前,先進行司法人力影響評估,根據新制度對司法人力之衝擊而預作準備。
2.善用兼任司法人員 擴增司法人力
善用兼任司法人員,可吸納案件急劇增加時之人力衝擊。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明白決議應建立兼任法官制度,尤其是退休法官、轉任律師的法官,乃至符合轉任法官條件之律師及學者專家,均為適當的兼任法官來源,且此制度在其他法治先進國家實施多年。就我國現行制度而言,若能修改司法調解制度,使兩造律師在庭外先行整理爭點,交換證據,若調解不成其結果可成為審判證據,如此可減少法官開庭進行準備程序之成本,加速審判速度進行。而關鍵因素的調解人,只要建立適當的培訓認證制度,即可快速增加實施此制度所需的人力資源。
案件量大、但情節輕微案件,如侵占遺失 物、便利商店小竊盜、單純酒駕未肇事、單純交通違規、口角或肢體、財物輕微紛爭等微罪案件,若全部流入傳統司法體系,用辦大案的程序審查小案,將使司法人員案件量負荷過重。可效法美國交由政府選任、非終身職的治安法官判斷。
3.判決書類內容簡化
日本及德國,宣判時儘量口頭說明,要上訴時才給判決書。判決書可勾選,最 多 3-5 頁。可用筆錄代替判決。建議將來判決書之撰寫,應可改採簡單化模 式,以有罪判決為例,只要將主文、犯罪事實及證據標目、適用法條、量刑等 理由記載要旨即足。
4.刑事假性財產案件要收費
為徹底解決濫訴問題及舒緩案源,建議參考國際作法,採「刑事假性 財產案件有費制度」,遏止浮濫提告侵占、詐欺、背信及偽造文書罪。現行司法制度允許民眾把原來單純民事糾紛的案件偽裝成刑事犯罪的形式而提出告 訴,不必付出成本,這種「以刑逼民」的方式,讓檢察官疲於奔命,最終常淪為告訴人「討債」的打手,到頭來以不起訴或簽結方式作收,可能讓檢察 官偵辦其他真正犯罪的案件時難以全力以赴。
若收案後發現屬於定義下的假性財產案件,可以要求告訴人支付一定金額保證金,若被告遭檢察官起訴,就意味著不是假性財產刑案,可發還保證金,若相反,就沒入國庫。
5.證據制度修改 制定妨害司法罪
隨著犯罪漸趨於集團分工及組織化,越來越多關於大財團的環保、食安、財經金融犯罪、貪瀆犯行、白領犯罪等影響層面即廣且大之新興犯罪隨處充斥,這些大財團或集團不僅一手掌控相關不法事證,甚至一旦不法犯行東窗事發,能立即滅毀相關證據,且會盡可能地實施不正手段,例如:不實陳述、騷擾證人、藐視法庭等妨害司法的種種行為。這些行為在我國都不必受罰,如同妨害司法的天堂!要提升效率及保障司法的純潔不受污染,就必須重建妨害司法公正罪。
6.認真看待法律科技,以科技提昇審判效能
我國為數位科技大國,宜善用我國科技實力,以科技提昇審判效能。若能善用遠距科技,加上書證電子化系統,增加視訊開庭之便利,當可大符減少法官開庭成本,提昇審判效率。
7.司法行政觀念及審判價值的改變
能透過司法政策宣示,強調審判程序簡化及重視效能,有助重建司法人員的認知及價值觀,提昇司法信任,建立人力永續的審判制度。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及「書記官」過勞問題之處理,係認為應從「減少訴源」「防止濫訴」及「增加相關人力」等三面向同時著手,以減少「工作量」。而前項「增訂妨害司法罪」「對刑事假性財產案件收費」「判決書類內容簡化」「合理工時,分案限量」「善用兼任司法人員,擴增司法人力」及「以科技提升審判效能(註一)」等六項建議,對於工作量之減少、減少訴源、防止濫訴及增加相關人力,均有所助益,應得思考。
但此六項建議,涉及身體自由(刑責)、隱私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及工作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保障,相關條款自須通過立法上之檢視(註二),並為「適當且合理」之規定。
【註解】
註一:科技立法之相關爭議事項,請參閱M化車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2091、科技執法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658 等文。
註二:立法上及適法上之檢視,請參閱「禁抖音」之聲,再起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6963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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