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速設立專法管理租賃融資公司 否則恐重蹈1999年現金卡的社會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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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羅吉強

近日立委王世堅在立法院質詢時,痛批三大融資公司,向公營行庫借了五千億,然後放高利貸給全國需要的民眾,儼然變成有牌的地下錢莊,巧妙規避了公司法、及刑法等三大法規,但政府單位的財政部、金管會、九大公股行庫卻卸責互踢皮球。金管會胡扯自己管不到民營銀行,根本完全忘卻金管會的監理本職,而九大公股行庫竟全數都有貸放大量款項給這三大租賃融資公司,立委質詢九大公股行庫,為何不直接貸放給人民,反而讓民眾陷於租賃融資高利貸的窘境,無法改善!

其實九大公股行庫本身也是營利單位,但礙於分行家數及行員有限,對於小額的民眾貸款,基於成本考量,獲利有限,承貸意願自然不高,但民眾確有小額貸款需求,因此才有租賃融資公司出現,而這些公司的存在,或銀行貸款給租賃融資公司都不成問題,問題是政府對租賃融資公司的管理失當。銀行因為是特許行業,為確保營運安全,法律對其業務設了許多限制,而租賃融資公司既然也有小額貸放業務,自然也有貸放風險,也應該納入特許行業,以相同法規來監管限制以確保安全運作,但政府卻只以一般公司法來管理,難怪問題重重!

租賃融資公司是以「貸放資金,收取利息」為本業,本身並沒有產品,但為躲避高利貸的嫌疑,對外都包裝成是「分期付款」,而透過銷售業者貸放給民眾,銷售業者除了可以增加銷售額度之外,還可全額入帳,自然樂於配合,而民眾只知一期要繳多少錢,並不知換算成利息的利率是多少。而租賃融資公司的實際利率,通常都高於民法205條所定的16%上限,若再加上簽約時先收的手續費或開辦費,實際利率其實更高,但因其訂約是用分期付款方式,並沒有載明利率數字多少,等於直接規避了民法205條所規範的「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讓民眾就如啞巴吃黃蓮,無法主張適用民法205條的規定。

就是因為政府未將租賃融資公司列為特許行業依法管理,所以未能有效控管實際收貸的利率,才會造成今天高利貸的亂象,讓租賃融資公司能持續賺取暴利。因此許多民間高利貸業者也索性偽裝成融資管理公司,更讓人民無法清楚分辨,而民間融資管理公司,屢傳出以暴力討債的情形,也讓人民對租賃融資公司產生不良印象,當務之急務必立法管理租賃融資公司,才能將其導入融資正途。

明確規範銀行,對於放款總金額與單一對象的放款額度的限制,以防範可能產生的違約風險,但租賃融資公司因未設專法管理,根本無從控管違約風險。而現今民法下修只要年滿18歲,就可獨立簽訂,不須雙親同意,但年滿18歲者鮮少有自主能力,加上年輕氣盛,小額分期貸款可先享受後付款,滿足年輕人當下的生活慾望,也因此常導致過度消費而無力償還,不僅產生違約風險,更衍生社會問題。1999年的第一張現金卡,就因銀行發卡氾濫,卡奴暴增70萬人,貸款餘額達230億元,高利率造成許多卡奴與違約,甚至許多人因為還不出錢,紛紛輕生或家破人亡,最後政府用納稅人的錢,來打消銀行的呆帳,才讓許多銀行免於倒閉的風險,並通過特別條例,以「降低利率,延長還款期限」來減少現金卡後續可能的違約風險,才讓當時可能動搖國本的風波落幕。

銀行在銀行法的監管下,還會產生高利率現金卡的金融危機,就因為銀行只看到了短期的收益,而忘卻了違約的風險,以為小額違約不足為懼,殊不知眾多的小額違約,就可形成金融風暴。

現今國內經濟不振,國民普遍處於低薪窘境,且會使用分期付款者,多數為經濟弱勢,租賃融資公司的高利恐更加剝削弱勢者。加上租賃融資公司總想藉高利來減低違約風險,再不防堵恐會重蹈1999年銀行現金卡的危機,更何況租賃融資公司的營運資金,主要還是來自銀行,租賃融資公司的風險,其實就是銀行的風險。所以政府應該立即馬上設立專法管理租賃融資公司,除可解決高利貸的問題,亦可控管違約風險,才能健全金融體系的安全,讓有小額貸款需求的民眾,也能有安全的申請管道,以享有合理的借款利率,而不是政府疏於控管,就因無知而被當肥羊宰割,衍生更多難以預料的社會問題。




作者簡介

羅吉強
法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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