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之容許性」及「人工生殖法之修法」No.2~衛福部預告人工生殖法草案,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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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72461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964488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963841

壹、「之容許性」及「人工生殖法之修法」(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8495;本文刊於2024年1月26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本文即 No.1)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62522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1220113.aspx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27544

一、有關「代理孕母之容許性」及「人工生殖法之修法」等相關事項
就此,在目前代理孕母無效,未來呢?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251 一文 (本文刊於2021年8月9日) 提及「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09676

(一)及其限制
1.業經大會議解釋肯認,屬憲法第22條範疇內之,乃是係指「我要不要簽約是我的自由」「我要與誰簽約是我的自由」及「我要簽什麼樣的契約內容是我的自由」等內涵而言。
2.契約自由原則,如同其他與自由一般,是相對的,國家自得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在同時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下限制之。
3.目前現行規定,對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很多,例如所定之、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禁止、附和契約顯失公平等等。
另外,某些行政機關(含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訂定之契約,須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通過,始得簽訂,也是一種對契約自由的限制(例如土地法第25條);
常提到的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法及其應記載及,對租賃或買賣有關事項之限制,亦同。
4.又違反此等限制之法律效果,從各自法律各自條款所明定者;可能有「」「」「某約定條款因而無效或調整其法律效果」等等。

(二)合意!就可侵害人民之利與自由
1.換言之,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約定,除違反誠信原則、、強行規定等因而全部或一部無效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仍屬有效;而且基於及契約嚴守原則,除「條件尚未成就」或「有情事」或「依約、適法」等外,當事人即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自屬自得依約定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未約定時,補充之),向債務人請求之。
2.故並非當事人間有所合意,就可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苟當事人間有關此類約定,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等,當事人之一方,非不得主張「該約定無效,不受該約定之拘束(即另一方不得據此約定,侵害其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
3.縱內之(團體協約)内容、推特等平台之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也是如此。何況是未經合意或未經當事人同意呢?

(三)無效法律行為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損害之責任。

(四)侵害等人格法律之損害賠償
按名譽或隱私,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
又所謂相當之金額,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狀況等關係定之。」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金額……」等可資參照。

(五)所謂公序良俗
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584號、65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係分云:
1.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有背於公序良俗之情形而言,至構成法律行為要素之意思表示,倘因所為時,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僅得由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並非當然無效。
2.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
換言之,公序良俗之内容,並非一成不變,仍會隨著國家社會道德觀念及一般利益之改變,而有所不同。

(六)違反取締規定並非無效
按違反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始得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認其無效。
但如僅是違反强行規定之取締規定,尚不得謂無效。
而人工生殖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24&flno=8 經查係取締規定,並非效力規定,違反之,仍不得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認其無效。

(七)本案分析及其他建議
1.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内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本案當事人間代理孕母契約之内容,即就孕母提供生殖細胞及所生子女給付報酬的約定,使生殖細胞、子宮及懷孕生子行為得以金錢化,成為交易標的,雖違反人工生殖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惟該規定非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爰尚不得謂因此而無效。
但代理孕母契約中約定報酬的協議,與目前國家社會的道德觀念與一般利益相背離,仍係違反公序善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本案呂男、曾女自得依約定及民法第113條之規定,向本案林男、吳女請求回復原狀。
2.又本案吳女在社團發文內容涉及呂男個人的身體健康和醫療情形,且和公益無關,也無正當性,相關行為已侵害呂男隱私權,故本案呂男也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及參酌前揭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33號判例之意旨,向本案吳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其他建議
代理孕母,雖有一些道德風險,也有一些實際上須處理之問題,惟這些道德風險與問題,非不得在法制及強化配合措施上,予以解決,加上部分人民確實有代理孕母之需求,目前人工生殖法相關現定也過於嚴苛,爰基於人民身心(其内涵,包含掌握自已身體與健康之權利、傳染病之預防與治療等)之落實、尊重及積極實現,仍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修正或增訂人工生殖法有關規定,更加承認代理孕母及滿足人民需求之必要。」。

二、國民黨主張修人工生殖法,籲補助凍卵、建立代理孕母制
爰國民黨今日2024日1月25日上午召開「做自己的宮主!修人工生殖法救少子女化」記者會,該黨主張補助女性凍卵,保留未來的生育,該黨立委當選人陳菁徽表示,現行人工生殖法規定僵化,希望社會與各黨派有共識的部分能優先通過,至於代理孕母等爭議部分,可以透過舉辦公聽會,持續尋求社會對話與共識,未來建立代理孕母制度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62522;與前揭文(本文壹部分)之建議是相呼應的,本文自是賛同。

但民團也指出有8成2反對「代理孕母合法化」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1220113.aspx,此不同聲音雖不可忽視,但本新聞報導中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62522,陳菁徽表示「……現行的人工生殖法規定過於僵化,條件限制且必須具有關係的女性,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應該開放單身女性或女女戀、男女戀,但不想者,也都可以適用。
目前台灣結婚女性平均生育1.3個子女,未婚女性拉低整體國家生育率,政府應該重視單身女性這一塊,讓她們可以透過凍卵保留未來生育選擇,至於已婚女性,應再配合托幼等措施鼓勵她們生育更多子女。
根據調查,相較6、7年前,現在為生育子女而結婚的女性比例,只剩下25%,很多人進入婚姻但不生子,選擇單身不進入婚姻的人也愈來愈多,政府不能只是單方面促進已婚者生育,應該透過補助凍卵,提高目前不生女性的未來生育成功率,像她自己就有凍卵,現在只要解凍卵子,人工生殖的成功率可達6、7成以上,而且有機會生1胎以上的子女。」,並指出「至於代理孕母爭議,最近在網路社群平台Treads上面引起熱烈討論,部分網友指稱代理孕母可能會造成不孕,明顯有知識落差,她在線上舉辦假投票,結果顯示不支持代理孕母的比例有40%,支持者有45%,目前全球有30多個國家開放代理孕母,當選人賴清德過去擔任立委時也曾經贊成開放20歲至40歲女性擔任代理孕母」。
則目前台灣支持或不支持「代理孕母合法化」之比率,究竟是多少?仍須由衛福部及其他相關公正、客觀之民意調查機構進行調查,做為「是否開放代母孕母」之審酌因素之一。
當然,爭議的部分仍須「持續尋求社會之對話與共識」(衛福部表示召開公聽會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27544)。

貳、代孕合法化草案出爐,同志團體提3大疑慮

根據2024年5月15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964488, 人工生殖法今年已歷經2場國健署公聽會、1場立法院公聽會,昨衛福部國健署終於公布「人工生殖法草案」,其中代理孕母合法化,不僅不孕症異性戀夫妻,男同志伴侶也適用;同時開放單身女性、女同志伴侶適用人工生殖。不過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提出3項疑慮,認為草案仍待完備討論。
衛福部國健署本次公布「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版本,主要針對同婚伴侶、單身女性、代理孕母等3大族群適用人工生殖。代理孕母合法化,不孕症異性戀夫妻、男同志伴侶均可申請代孕,單身女性、女同志伴侶也適用人工生殖。
根據國健署修法草案,明文「禁止商業代孕」,僅提供代理孕母營養費,及必要醫療、律師、工時損失等成本費用。且需開立代孕費用專戶,代理孕母完成人身保險投保後,才可執行代孕生殖。草案也針對代理孕母增訂罰則,若以詐欺或脅迫方式使代理孕母或委託配偶共同簽訂代孕契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告訴乃論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表示,衛福部版本相當前瞻,但仍需要送入立法院後經過朝野立委討論完備,像是「異性情侶」在草案中的定義未明,要如何證明一對情侶的身分,是否要參考日本、法國等國家的「同居關係」認定,但這也需要各級政府部門共同合作將制度融入到台灣社會中。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黎璿萍則說,目前法案剛出爐各界討論的時間上不充裕,但已有三點疑慮,第一,受術配偶、女同志配偶、單身女性在接受人工生殖或尋求代理孕母前,需經由評估機制,但評估者是否會有歧視問題,讓委託方在醫療過程中身心俱疲。
第二,人工生殖子女利益保障,捐贈細胞部分應更加公開透明,草案中以雙軌制進行,由人工生殖機構自行決定是否留存捐贈者哪些資訊,且僅有在重大醫療需求的前提下,人工生殖子女才可查詢捐贈者資訊,資料不在政府機關手中,而在人工生殖機構手上。
第三,代孕者的權利義務需要律師保障,但律師費由委託方出;過往移工案件同樣也是由雇主提供相關費用,在時,代孕者的律師代表是否能夠佔在代孕者的角度反抗雇主。

黎璿萍表示,代孕在涉及委託、居間機構、代孕者,代孕的流程、風險,居間機構是否足夠中立相當重要,若是醫事單位成立的基金會,是否可能在過程中淡化代孕風險,只為促成案件。因此居間機構不可以是利益團體的白手套,要非常中立,才能夠保障雙方權益。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理事鄒宗翰則指出,美國代孕屬商業代孕,國健署草案以禁止商業代孕,那麼「居間機構」的角色更加重要,在招募代孕者時候,是否有足夠的生殖醫學專業,充分讓代孕者了解到代孕的風險以及權益;委託方也要經過機構嚴格的審查,並提供足夠的衛教知識。
鄒宗翰表示,代孕居間機構將是「全新的領域」,即使有美國等外國經驗,但要如何在符合法規、民情的前提下在台灣建立制度,背後更有許多的家庭教育、同志教育需要讓社會知道,「未來的台灣將有多元家庭樣貌」。

又根據2024年5月14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963841,「人工生殖法」涉及代理孕母爭議,民間討論多年難以取得共識。衛福部國健署今天公布「人工生殖法」草案,仍將代理孕母納入其中,婦女團體表達強烈反對。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行政部門草案將代孕納入,明確傳達支持代孕的態度,雖禁止商業代孕,但仍忽略對弱勢女的問題,不該在內閣轉換期間無視民意、蠻橫通過。
黃淑英表示,民間提出對代理孕母讓女性工具化、商品化的擔憂,衛福部才以「利他、無償」概念希望化解疑慮,但重點是實務上是否可行,且懷孕是10個月的身體變化,不是一、兩天的事情,營養用動輒百萬,絕非一般家庭所能負擔,恐會導致階級化的問題,加上會從事代孕的婦女多屬弱勢,因經濟需求選擇代孕,代理孕母合法化形同對弱勢者的剝削。
「懷孕是高風險、嚴肅的事,代孕者的家庭也會受到影響,必須嚴肅看待。」黃淑英表示,國健署舉辦2次修法公聽會,民團提出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脫鉤的期待,但先通過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等內容,較需要社會共識的代理孕母,還需要更多討論,但衛福部不顧民意公告草案,仍將代理孕母納入,公聽會形同沒開。
黃淑英表示,草案公布形同政府帶頭剝削代孕者,尤其法案公布時間點鄰近5月20日新舊內閣交替,選在此時公告如此嚴肅議題的法案,此舉不論在國內外均違反政治常規,應由新內閣審視思考、傾聽民意後再來提出,雖然社會歷經20多年,走過同婚合法化等變革,但是否社會風氣是否已開放至同意代孕,仍必須取得共識。
「我只遇過2個女性願意成為代理孕母。」黃淑英表示,這2人其中一人希望有千萬報酬,才願意代孕,另一人則原本出於好心,但後來因擔心懷孕重症、死亡而卻步,畢竟懷自己的孩子與他人的孩子,是截然不同的承擔。

就此等,本文認為,人工生殖法草案預告之內容中,容許「無償、利他之代理孕母制度」,基於前揭文(本文壹部分)之見解及建議,本文是認同的;但本草案內容,確實尚有諸多不完備之處,仍須透過參酌「本次草案預告意見與建議之回饋」「各民團及人民相繼表示之意見與建議」「衛福部及行政院會就此法案之再次思考與審視」及「立法院朝野立委之討論」等,使其更加完備。
至於目前台灣支持或不支持「代理孕母」之比率究竟是多少?不知衛福部調查及公布了沒?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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