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有「自律」之可能性,「他律」先緩一緩?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579872

壹、是否禁抖音? 政院:尚需蒐集研析各國作法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3828;本文刊於2023年3月10日)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71196
按有關「是否擴及民間,禁止抖音」之事項,在「禁止抖音擴及民間?政院:無法律依據」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257 一文(本文章節條次調整如下)中提及:「

一、立法上及適法上,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檢視
(一)立法上的比例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及相關法令之檢視
按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國家固得對言論自由等人民之利與自由為限制,但其限制仍應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換言之,立法上應遵守比例原則。而且,實務上,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者,不在少數(可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 查詢)。
另在立法前及立法後,要避免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被不當侵害,也實有必要以憲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予以檢視之,例如
【新聞疑義1778】雇主違反工時,應究刑責?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6511
【新聞疑義480】限制醫師執業年齡?違反比例原則,加歧視!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7906
【新聞疑義1708】強制拍賣,閒置工業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5765 等文。
(二)適法上,行政行為也有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適用
又在適法上,行政行為也有比例原則之適用,此有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等可稽。
故實務上,也常以比例原則來檢視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實務上,行政判決很多,可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 查詢)。
例如【新聞疑義1769】張貼「功德院」,罰與不罰!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46333
【新聞疑義499】愛滋病患註記於健保卡,違反比例原則+岐視!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8992
【新聞疑義845】教師染愛滋,家長促調職,違反比例原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8265
【新聞疑義1645】學生服儀規定,解禁了?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074 等文。
另除前揭比例原則外,在為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行為時,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以下之規定,仍須受法律、法規命令及、平等原則(合理)、信賴保護原則、裁量逾越禁止原則及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等法律原則之拘束。

二、法律保留原則等之要求
(一)即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國家固得限制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等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惟須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二)又除公益原則外,前揭各法律原則之要求如下:
1.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1)釋字第443號解釋
又法律保留原則,係以釋字第443號解釋「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為基準。
(2)原則
又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在罪刑法定之原則下,處罰犯罪必須依據法律為之,犯罪之法定性與犯罪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密不可分。有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要求
(1)比例原則之要求
按所謂「比例原則」,除「目的正當性原則」外,其內容,主要明定於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平等原則之要求
至於所謂平等原則,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之,不等之」,即「性質相同者,應相同之處理; 性質不同者,應為不同之處理」。 換言之,平等原則是要求「性質不同者,要有合理的差別待遇」。至於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則端視「差別待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而定。
(3)平等原則與
法律係由各編、章、節及條文構成,此一法律整體即該法律之「外部體系」。惟法律之制定,係用以達成一定之立法目的,實現一定之法律價值。該等表現法律價值之法律原則整體,即構成該法律之「內部體系」或「價值體系」。惟法律非單一孤立之存在,故又可構成法律之「上位體系」、「下位體系」及「同位體系」。在整體之各部分間,應協調一致,始能成就該整體。故在法學方法上,一般所重視者,為構成一法律之內部體系。一法律規定,對所規範之事物,不能貫徹其法律原則或法律價值,形成相同事物之不同處理,如無正當理由,即構成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差別待遇。故立法者對特定事物或社會生活事實,已為原則性之基本價值決定後,於後續之立法中,即應嚴守該基本價值,避免作出違反既定基本價值之決定,導致法秩序前後矛盾,破壞法律體系之一貫性與完整性。此即體系正義(Systemgerechtigkeit) 之思維。故在學理上已普遍肯定,得依據法律內部體系之一貫性要求,審查法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亦常以法規範是否存有違反體系之情形為據,進行平等原則審查。

三、禁止「抖音」擴及民間
而禁止「抖音」擴及民間 https://tw.news.yahoo.com/%E7%A6%81%E7%94%A8%E6%8A%96%E9%9F%B3%E6%93%B4%E5%8F%8A%E6%B0%91%E9%96%93%EF%BC%9F-%E6%94%BF%E9%99%A2%EF%BC%9A%E7%84%A1%E6%B3%95%E5%BE%8B%E6%8E%88%E6%AC%8A%E4%BE%9D%E6%93%9A-095514883.html,即涉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等與自由之限制,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在法律保留原則部分,須符合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層級化保留」中的法律保留),如欠缺法律依據或授權違反原則,自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顯然不妥。」。
而今(2023年3月10日),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71196
,美國聯邦調查局長瑞伊指TikTok帶來國家安全隱憂,認為中國政府可以透過TikTok控制美國數百萬用戶數據,並藉此影響公眾言論,包括台灣論述。至於我方政府是否擴大禁用,行政院官員昨表示,尚需蒐集研析國際相關作法,評估在技術面及法制面的可行性。但民進黨立委認為,台灣應加速凝聚共識如何擴大管制抖音,否則放任中國的認知作戰影響,恐面臨更大的國家存亡危機。
官員指出,二○二○年十二月,行政院就函令行政部門及其他四院秘書長,不得採購與使用中製影響資通訊安全的產品,抖音APP也在禁止範圍。基於資安與國安理由,公部門的電腦、手機都不能使用抖音。至於抖音禁令是否擴及民間?官員強調,由於目前尚無法律明文授權的依據,將蒐集國際相關作法及國內社會各界意見,審慎研商評估。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昨受訪表示,台灣第一線面臨中國的大量認知作戰,且抖音具有中國統戰資金的疑慮,公部門受「服務法」約束較易管制,應確切落實;台灣做為一個自由民主國家,在民間很難立法全面禁止,即便封殺了一個抖音,後續不排除出現更多類似平台或軟體。劉認為,儘管如此,面對錯假訊息及犯法言論,政府相關單位除防範嚴查,也應盡速對外說明澄清,在各個傳媒平台加強公共論述。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指出,當歐美各國都注意到威權體制威脅並有所因應,台灣更不能等閒視之,切勿成為認知作戰下的最大受害者,由公部門帶頭落實禁令、審慎面對。賴說,民間方面,如何在法制面擴大管制,應加速凝聚朝野共識,團結一致對外,以確保台灣自由民主為最優先考量,若任由部分人士打著反對旗號,甚至放任認知作戰滲透,恐怕會面臨更大的國家存亡危機。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抖音之禁止,擴及民間」,乃限制言論自由、企業自由、新聞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其相關法律及其條款,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又從「比較法」及「各國民俗等有所不同」之角度來看,各國之相關法令雖不得直接引用於台灣,但蒐集「各國之法令」及「其立法背景、沿革與理由」,做為我國立法之參考,也非不可。
另從自然法則與 No.1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2334、No.15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3466、No.16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23724 等文觀之,部分抖音之內容即已危及台灣安全,在符合前揭憲法上法律原則下,予以適當限制,也是「台灣此點之强化」的範疇,確有必要;但除「須符合前揭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外,如台灣各界或人民尚對此議題之意見,存有很大的紛歧時,實有賴透過「和諧的溝通」,凝聚共識,得出大多數人得接受的方案,始得妥善完成「禁止抖音之立法」。
爰「台灣是否擴及民間,禁止抖音」?政院表示,尚需再蒐集研析各國作法,本文原則上予以贊同。

貳、TikTok傷民主,立委:政府應列管、立專法因應;應對抖音危害,政院:須整體規範 (請參閱禁「抖音」之聲,再起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6963 一文)

根據2024月1日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26495,TikTok等社群平台上大量散播選務作票的假消息,引發傷及民主及國安的討論。立委昨受訪指出,基於民主國家的言論自由原則,很難全面禁止社群平台,但政府部門應提出跨部會對策、立專法因應,或加強宣導中資平台的國安疑慮。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受訪說,台灣是民主國家,就保障言論自由而言,很難全面禁止這種平台,因為各種平台都可能被滲透操作,國科會及數位部應提出跨部會對策、立專法因應,或加強宣傳中資平台有涉及國安的統戰疑慮。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當選人沈伯洋在直播時評估,我國公務機關已經禁TikTok,但民主國家要全面禁止有其困難,一是法律層面上必須要有理由,若說「演算法不夠開放」,很多社群平台也都適用;若說「國家安全」,有非常多APP都會因此被禁掉,首當其衝的就是手機遊戲。他建議,應該廣泛告訴大家中國的手法,就像「打疫苗」,讓中國的攻擊無效化。
民進黨前副秘書長林飛帆指出,「最擔心這是惡意的政治操作,再加上中國認知作戰,讓台灣人懷疑起自己的民主,進而削弱對民主的信心」。
他呼籲領袖應嚴正出來捍衛民主制度,若有爭議,應透過司法制度釐清,若刻意放任支持者繼續散播謠言,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作法。
成大電機系教授李忠憲認為,早就應該禁止抖音,行政院應成立「訊息戰爭作戰司令部」,掌握有哪些平台專門散播謠言、統計數量,立刻要求下架,若不遵守就禁掉或降頻,在我國領土內的網路伺服器內都不能傳播。
台灣大學電機系教授林宗男表示,抖音是國安問題,滲透危害程度嚴重,看抖音的年輕人相信抖音,不會相信台灣政府,這是長期影響認知的結果。
又根據2024年1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26494,中國短影音平台「抖音」等對台灣的危害要如何因應及規範?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昨坦言,世界各民主國家都面臨言論自由的挑戰,但在網路治理上,台灣的政策和法律還是要跟上。他認為,必須要有一個整體性的規範,政策考量的點包括法律的必要性及技術的有效性。
二○二四大選甫落幕,多段質疑作票的「抖音」、TikTok(抖音海外版)謠言影片在年輕學子間瘋傳,引起教師擔憂。事實上,行政院已下令公部門禁止使用「抖音」等軟體,前年底也曾邀集七大部會,研商對民間危害的因應對策,但至今仍處於研擬階段。
「現在還沒有到做政策決定的時機。」羅秉成說,一是事涉言論自由;其次,整體政策必須考量法律的必要性和技術的有效性。「我們都知道它所生的影響何在,但要使用的政策工具和法律作為,一旦與言論自由有關,就要非常謹慎,否則會適得其反。」
羅秉成表示,法律的必要性在於,是在什麼條件下才能夠禁這樣的平台,除「抖音」之外,其他影音平台會否有類似情形?之前美國蒙大拿州擬禁「TikTok」,被挑戰違反言論自由違憲。「政策決定如何劃那條線?」其次,網路世界資訊互相串連,比如說「TikTok」的一些影音,也會跑到YouTube去,要如何阻絕?技術的有效性也要考量。
羅秉成認為,這件事不單只是「抖音」或「TikTok」,幾乎是講網路有害言論,更廣泛地說,是指危害兒少身心、假訊息等,必須做整體性的規範。他說:「我們不是極權國家,必須要拿出規範性的標準和內容,這是不容易的事。」
他舉例,就像當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推動「數位中介服務法」對平台業者的課責,條件要放在哪?「給它太重的責任,就讓它扮演的角色;但若不管,放任就會產生危害,這非常考驗國家的政策思維和法律處置。」
不過,NCC前年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最後因內容惹議而喊卡,未再推動修法。
羅秉成說,其他國家是有比較總體性的處理,比如歐盟已通過「數位服務法」,英國也推出「網路安全法」,因為才剛通過,究竟能否抑制網路危害性內容,其效果仍有待觀察。
羅秉成也提到,這些大平台沒有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也沒有,其伺服器和資料全部在境外,所有行為都在網路上完成,在這種情形下,要用國內法律管轄域外行為,必須要的一個前提是:「平台業者能落地。」。
就此,本文認為,人民之言論自由及表意自由,對於社會及國家之發展,有很大的助益,倘過苛限制言論自由或表意自由,除「恐違憲」外,如因而產生「寒蟬效應」,反而是害了政府及國家,爰在得「自律之時,先由其自律;倘無法自律,再在「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之要求」下,立「專法」以兹「整體性規範」。
而前揭新聞報導內,所謂「法律之必要性」,前揭「先自律、後自律」(先自律後自律,始符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等屬之,至於「技術之有效性」則在「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原則」之範圍內。

參、TikTok被批假訊息氾濫,新加坡總部高層來台釋誠意

根據2024年2月15日之報載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579872,短影音平台TikTok(抖音海外版)在全球被批評竊取個資、假訊息氾濫,今年台灣大選期間平台上也出現不少假訊息,再加上TikTok母公司和中國政府的關係,讓部分民眾主張全面禁用。TikTok新加坡總部高層日前特地來台,與台灣官員見面,當面討論如何處理違法訊息。
TikTok總部設於新加坡和美國洛杉磯,在台灣並無辦公室,雖然TikTok聲稱,已和台灣的警政署、中選會「建立專門的內容通報管道」,當台灣政府發現平台上的違法內容時,可直接分享給TikTok,平台方會再依據自己的社群自律公約做出處置。
但過去台灣政府和TikTok溝通時,多透過TikTok在台窗口、「戰國策」子公司順律顧問居中聯繫,不像(Meta)、LINE等平台業者在台灣設有辦公室,除了和政府有直接的管道,也受到台灣法律約束。因此有立委提議,應要求TikTok在台落地,才能針對相關疑慮做出處置。
TikTok是否在台落地還是未知數,不過,據了解,TikTok新加坡總部負責政府溝通部門的主管,在台灣春節連假前夕,特地率領團隊一行人來台,和數位部次長李懷仁會面,雙方進行「非正式會議」,主要就是討論如何處理違法訊息。
在這場會議中,數位部和TikTok公司當面溝通,要求對方比照其他跨境大型平台業者(例如Meta、Google、LINE、Twitter等),與我國政府建立跨部會直接溝通管道,針對TikTok平台上的,以快速通道機制進行即時通報與處理。TikTok方面也同意要對違法訊息做出處置。
這是數位部第一次和TikTok總部人員面對面會談,一旦TikTok和台灣政府建立跨部會的直接管道,有望加速下架詐騙、暴力等違法訊息。
就此,本文認為,TikTok仍有「自律」之可能性,如其自律未能達一定程度之效果,則「是否以法律介入(即他律)?如何介入?介入之程度、時機及方式為何?」則再討論也不遲。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