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845】教師染愛滋,家長促調職,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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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聽聞北市學校疑似有教師罹患愛滋病,引起不少家長恐慌。家長團體認為,老師有沒有罹患愛滋病,應主動篩檢證明清白,若真的感染,為保障,可調離教學第一線。 北市教師會理事長楊益風則表示,由於無法證明遭指控的教師是否真的感染愛滋病,外界的壓力排山倒海,勢必會造成學校、被檢舉人很大的壓力,教育局在查證之餘,仍要保障老師的人權。 北市國小家長會聯總會長林曉儀表示,雖然大家都知道愛滋病的傳染途徑,不會因為教學、上課而傳染,但家長、學生難免對這名教師心存疑慮,她認為教育局應趕緊訂出明確規範保障學生。 林曉儀說,因是匿名檢舉,真實性有待商榷,但站在家長的立場,希望被檢舉的老師能主動去篩檢,證明自己的清白。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表示,老師工作權確實應該被保障,但基於校園安全,還是應將這名老師調離教學第一線,從事行政工作,減少與學生接觸機會。 另外,也應加強愛滋防制宣導教育,讓學生清楚認知愛滋只能透過體液傳染,避免家長與學生過度恐慌。 楊益風說,對這類法定傳染病,他能理解家長的恐慌,他建議主管單位如教育局、衛生局可與家長、教師團體共同討論,針對法定傳染病訂定統一的規範(聯合報 101年9月21報導:國小教師被說染愛滋 家長促調職)。

【疑義】

按有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權益保障,規定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5)等相關規定。

其中,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即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則分別規定「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規劃之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如下:四、教育主管機關:感染者之就學權益維護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傳播媒體報導感染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三、揭露個人資料足以使他人推斷其身分。四、揭露姓名或住(居)所。」「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募)簡章或、活動等規定,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設有宿舍者,不得以當事人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拒絕其住宿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感染者遭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有關就學、就業之不公平待遇或歧視時,得向各該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負責人提出。申訴人對前項申訴有遲延處理或對處理結果不服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感染者或其所居住之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遭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有關安養、居住之不公平待遇或歧視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申訴人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就前二項申訴之處理結果不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可見,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而所謂不公平之待遇,應不以保障其工作為限,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的不合理調動,亦屬之。

然僅為了避免家長與學生的過度恐慌,在未經感染者同意下,而將感染者調離教學第一線,除了「感染者的身份,反而有因而洩漏之虞」外,感染者將因被調離教學第一線,而就責任較重、自已不願意的行政職,自難謂合理調動。

何況,「將感染者調離教學第一線」之手段與「預防及避免他人感染」之目的,顯不相關,如只是為了避免家長與學生的過度恐慌,加強愛滋防制宣導教育即足,又何必特意違反比例原則,以「將感染者調離教學第一線」之方式處理呢?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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