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包二奶」,可否隔海休妻?在大陸的離婚判決,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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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

A:
(一)依據中共法的規定,其有自願離婚、及法院三種類型。台商在大陸「包二奶」或發生,夫妻二人面對此種情海生變的局面,如能相互妥協,達成離婚協議,則解決婚姻問題,較無爭議。但是如果一方顧念舊情或心有不甘,不願離婚,則不免對簿公堂,興訟以求解決。問題是海峽兩岸對於判決離婚原因的規定,仍有差異,台商在大陸「包二奶」或發生婚外情,夫妻二方選擇在台灣或大陸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會因兩岸對婚姻政策及離婚原因規定之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

(二)依台灣親屬編的規定,夫妻並不是法定離婚的原因,因此如果在台灣法院以分居為理由請求判決離婚,可能遭到駁回的命運。另夫妻之一方有重婚、通姦等法定離婚原因,因台灣民法親屬編對於離婚係採有責主義,所以只有他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發生婚外情或「包二奶」的台商,不能以自己有重婚或通姦行為,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三)而中國大陸婚姻法係採離婚破綻主義,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弃的;
(3)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應准予離婚。又依中共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重婚或因感情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都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之一方均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故台商在大陸「包二奶」或發生婚外情,欲解決與台灣配偶間的婚姻關係,常有台商以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或重婚、分居等理由,向中共人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而達到隔海休妻的目的。

(四)惟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故在大陸地區作成的民事確定離婚判決,欲在台灣地區發生裁判的效力,須聲請台灣法院裁定認可才有效力,才能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至台灣法院是否認可大陸的離婚判決,則須視大陸離婚判決是否違背台灣地區的「」,其認可標準如何,係屬法院的審認範圍,並非行政機關所得判斷,該大陸的離婚判決如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始屬我國民法上的判決離婚(註)。故台商在大陸「包二奶」或發生婚外情,如果在大陸隔海休妻,取得大陸的離婚判決,仍須經台灣法院的審查及裁定認可,才發發生台灣民法上判決離婚的效力。


註:法務部八十三年四月八日律字第○六八三六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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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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