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兩岸對於通姦的行為,是否得為判決離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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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

A:通姦行為,違反的忠誠及貞操義務,妨害婚姻共同生活。海峽兩岸對於通姦行為,是否得為判決之事由?茲說明如下:
(一)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者,依我國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他方得請求。惟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二)中國大陸方面,對於通姦行為雖不予刑事處罰,惟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的,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無效,即應准予離婚。而依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之具體意見,列出十四種情況,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其中之一即指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過錯之一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一方堅持離婚,經,即可依法判決予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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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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