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5/8004596
壹、從「動物權入憲」「民法明定動物非物品」「比照人的方式思考動物權益」「動物釋憲案」「公立動物醫院」到「不分區立委四大動物保護政策」(請參閱同名文 https://lawtw.com/archives/1161015;本文刊於2023年12月15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14619
一、有關「動物保護與寵物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草案之討論及立法
按有關「動物保護與寵物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草案之討論及立法,目前漸受重視,其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動物權入憲或動物保護入憲(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803 一文)
其中,在2021年~2022年間修憲中,國民黨修憲版本,乃將「動物權」入憲,民團則主張「動物保護」入憲,筆者則均予支持,動物權入憲最佳,但如不行,動物保護入憲也可。
(二)各國相關法案
1.南韓擬明定「動物非物品」,台灣呢?(請參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246)
(1)動物權與人權間之調和
按有關動物權與人權間之調和,一直主張:動物亦有「動物權」,而「動物權」與「人權」間也非不得調和,兩權間應非僅要求某一種權利,無條件的退讓;在以人為主的地球,人雖看似得主宰一切,但動物亦為環境的一環,將動物殘殺怠盡,人們亦將隨之消滅,所以,縱非尊重「動物權」,亦應基於人類自已的「生存權」及「環境權」,而對「動物們」的「生存」有所關懷;況人與人間,有時在法律上,亦著重於「弱者的保護」,與人類相較,更為弱勢的動物,人們自也應加以「關懷」,所以在「萬物平等」尚未被視為「普世價值」前,人權固屬重要,但「動物權」的部分內涵,亦非不得併予考量。
故在101年間[新聞疑義679]流浪猫犬CNR!比宰殺更人道?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3101 一文中提及:苟另有宰殺以外方式,得調和「動物權」與「人權」,自應採納之;而捕捉、結紮、放回原處(Catch Neuter Return,簡稱CNR),是一種以「捕捉」代替「誘捕」,藉由施以「絕育」手術,使之無法繁殖,並「放回原處」,以取代安樂死的人道管理和減少流浪犬和流浪貓數量的方法,其縱有「TNR對於野貓威脅瀕危物種毫無幫助」之疑義,但TNR團體所認為「儘管使貓不孕對貓獵捕的能力沒有影響,TNR計畫仍然可以經由族群數量的減少而削減了整體掠食的作用」苟為真,則捕捉、結紮、放回原處(Catch Neuter Return,簡稱CNR)自是能調和「動物權」與「人權」、「動物權」與「動物權」比「宰殺」更好的方法,我國自應積極推動之。
(2)我國民法目前仍將動物視為物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制,雖經數次修法,對動物之保護,已進步不少;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禁養寵物之問題,也有立委提案修正為「不得禁止」;但我國民法仍將動物視為所有人的物與財產,對其侵害,也只容許動物之所有人,依民法第184條以下及第767條等相關規定為之,尚未將動物當做是「生命」。
何況是動物權入憲?
(3)南韓擬明定動物非物品
而南韓法務部擬修民法,明定動物並非物品,使其生命受到法律尊重與保障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252720,但台灣呢?
2.西班牙新法
根據報載 ,西班牙一項新法今天生效,首度認定寵物是「有生命的情感生物」,而非僅是物品,因此在若干情況下,離婚夫妻應分享對貓狗等寵物的監護權,如同對孩子那樣。
法新社報導,西班牙執政黨社會勞工黨(PSOE)及其左翼聯合政府盟友我們可以黨(Podemos)草擬了這項法律,意在終止夫妻離婚後經常引發的寵物所有權法律問題。
基於這項新法,西班牙家事法院在裁定誰來照顧狗、貓、金魚、烏龜或鳥等寵物時,必須同時考慮動物的福祉,以及家庭的需要。
這項新法規定,飼主必須「保證」寵物的福祉,當一對夫妻離婚時,如果其中一方有殘忍對待動物的歷史,可能失去對寵物的監護權,或被法院拒絕給予。
就此,本文認為,此種「將寵物視為小孩,並除考量家要外,也考量該動物之福址,以決定該動物監護權歸屬及變更」之立法設計,在動物權尚未入憲或眾生平等尚未成為普世價值之前,對於動物之保護及動物權之肯認,是一大進步。
台灣,得參考之,並明定於民法上。
(二)催生太陽法案!呼籲採總量管制(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478 一文)
至於立委陳亭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1月24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控訴動保法下的「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多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幾乎管假的。產業弊端亂象不絕,加上從中央到地方執法人力與量能嚴重不足。要求寵物繁殖買賣業應採總量管制、預約及單品系繁殖,停止櫥窗展示買賣,減少衝動性購買,保障動物福利。
本文認為,採「總量管制」「預約與單品系繁殖」及「停止櫥窗展示買賣」,就寵物福利之保障確有助益,也較符人道待遇原則,應予支持。
惟如中央到地方之執行力與量能不足之問題,不能解決,也是枉然!
另外,前揭三項措施,已涉契約自由、營業自由、財產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已之限制,在該辦法(法規命令)上明定,是否足符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有無逾越授權之範圍?
又前揭三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體系正義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也須檢視之。
至於如何總量管制?即依據何標準或基準,來核算與檢討每年「全國」「各縣(市)」及「各一定規模之繁殖場與營業場所」得繁殖、販賣寵物之種類、品項與數量,實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程度息息相關,故在檢視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時,這個基準或標準,也須有個規定,一併檢視之。
(三)比照人的方式思考寵物的權益(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7189 一文)
根據報載,現在puppy比baby還多!陳吉仲表示,目前寵物每年都以10%增加,且依照畜牧處統計,全台寵物相關市場產值超過6百億元,未來寵物管理科成立後,會比照人的方式思考寵物的權益,例如寵物的健康食品是否比照人類的健康食品建立規範與標準,以及建立寵物的身分證,若有虐待寵物的情況,也會比照虐待小孩的方式,可能會成立相關專線等,他強調未來寵物從出生到死亡都要管理,因此第一要務是制定寵物管理專法,由於目前寵物管理部分是在動保法下面,未來精進特定寵物管理辦法。
就此,基於前揭之說明及建議,農委會新成立寵物管理科,比照「人的方式思考寵物的權益」,例如「寵物的健康食品是否比照人類的健康食品建立規範與標準」以及「建立寵物的身分證,若有虐待寵物的情況,也比照虐待小孩的方式,可能會成立相關專線」,自是贊同。
惟仍須以「動物權」或「動物保護」入憲為首要;同時也須「比照南韓及西班牙」,修正我國民法,更加保護動物之權益(請參閱本文壹之說明及建議);至於是否採總量管制之看法與建議,請參閱本文貳之說明及建議。
(四)活的憲法與寵物釋憲案不受理(請參閱從「動物非物品」「寵物釋憲案不受理」「活的憲法」到「動物權入憲」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4635 一文)
根據2022年7月3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09375,林姓女子把愛犬送到寵物店美容,卻因另名顧客擅自開門,導致狗衝到馬路上被撞死。林女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被駁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9日裁定不受理,但罕見有3位大法官出具不同意見,強調寵物已擬人化、被視為家庭成員,這類爭議日益增加,釋憲者應從保障飼主基本權角度介入審查,以驗證「活的憲法」。
憲法法庭過去對於不受理※裁定,通常不會過多著墨,但本案有多達詹森林、黃瑞明、謝銘洋等3位大法官共同出具不同意見,不只罕見,遣詞用字更批評同僚對於寵物與飼主之間的身分關係重大爭議保持沉默,顯示意見分歧。
林女痛失愛犬,傷心欲絕,向擅自開門的顧客提告求償,法院雖判賠3萬750元財產損失,但寵物在民法上沒有特殊地位,駁回10萬元精神慰撫金請求。林女質疑民法第195條的精神賠償規定有疏漏,侵害基本權,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29日指出,林女聲請內容只爭執法院認事用法適當與否,並未具體指摘判決適用的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不符合受理要件,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詹森林、黃瑞明、謝銘洋不滿裁定輕描淡寫,決定出具不同意見,直言現代飼主把寵物視同子女,亦為家中成員之一,甚至稱為「毛小孩」、「喵小孩」、「汪/喵星人」,並自封為「鏟屎官」,詢問寵物別時,也不宜稱「公的或母的」,而稱「男生或女生」,已將寵物擬人化,彰顯寵物已非單純動物,而被「視為自然人」,法律不應再把寵物當成「物」或主人的「動產」。
3位大法官認為,這類爭訟日增,卻因訴訟價額未達150萬元,無法上到最高法院、透過大法庭統一見解,再加上立法者不聞不問,憲法法庭不應再沉默,釋憲者應從保障飼養者基本權著眼,介入審查相關法規範的合憲性。三人還暗酸本件聲請再度驗證「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lebendige Verfassung)是否可尋,完全繫諸釋憲者之智慧發揮與價值取捨!
就此,本文認為,本案不受理,雖得理解,但3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更讓人「省思」!
而在這些與「動物保護及寵物權益保障」有關之事項上,綜觀我國與各國目前實務上的立法發展、提案狀態及做法,本文認為,應從下列方向「全面同時展開」。
1.再次成立修憲會議,討論修憲,使「居住權」「動物權(或動物保護)」「環境權」等,得以入憲。
2.參酌南韓「動物非物品」之立法發展及西班牙新法,修正台灣民法相關現定。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禁止「以規約限制住户禁養寵物」之修法草案,不論同意與否,應儘速有一個答案。
4.全面檢討「與動物、寵物有關」的相關法令,在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公益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適時、適質修正相關法令因應之。
5.在未修憲及修法之前,全面「以人的方式,去思考寵物的權益」;各級政府機關,也須加强宣導「動物權及其內涵」,並在法令範圍內,實施「有利於動物與寵物的各種行政指施」。
二、新北公立動物醫院擬落腳三峽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56246)
而今,新北公立動物醫院擬落脚三峽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31109000645-260107。就此,本文認為,如得落實,因寵物醫療之收費會傾向較合理,對於飼主而言,其所飼養寵物之醫療費負擔,必可減輕,飼主更願意儘量送寵物就醫,倘該公立動物醫院之醫療品質與醫療量能得以同時確保,則動物及寵物之生命與健康,就更加保障,爰本文就新北公立動物醫院之設立,原則上是贊同。
更甚者,也期待其他五都及縣(市),也朝此方向前進。
三、進攻貓奴狗主票源,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拋四大動保政策
根據2023年12年8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14619,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參選人黃珊珊、廖維欣、湯宏正今日召開政見記者會,提出民眾黨之「動物保護政策」,包含「源頭管理、擴大保護」、動物醫療體系化、強化動保公權力與動物長照普及全國。廖維欣提到,貓狗應落實飼養登記、接種,控管繁殖場與寵物戶籍,減少流浪動物,並將動保議題列入生命教育課綱。
廖維欣首先指出,動保政策進步相當緩慢,因此希望在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進入立法院後,能夠加速動保政策的推進。民眾黨提出源頭管理,有效控制流浪動物數量,從貓狗開始落實飼養登記、接種、結紮,禁止與掃蕩非法繁殖、禁止非法販賣動物,強力落實執行公權力,並且控管繁殖場與寵物戶籍,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
她認為,也應該將動保議題正式列入生命教育課綱中,目前的生命教育課程,比較偏重談(人類)生命意義相關聯的內容,但如果能從小培養正確的動物保護觀念,也能從源頭降低流浪動物的數量。
針對源頭管理,廖維欣指出,為了改善現有流浪動物收容環境,應該要重新檢討「0安樂死」的行政命令,重大傷殘、疾病、攻擊性強的流浪動物,應依專業評估,由公部門進行必要人道處理。另外也應做好分級收容,讓收容動物有生活品質,讓收容所不等於監獄。
廖維欣也主張,台灣近年來流行「野生動物特色餐飲場所」,已經觸碰到動保法的灰色地帶,應將野生動物列入《動物保護法》之「展演動物」的保護範圍加以規範;並跟進國際趨勢,終止不當動物展演。
此外,在民眾黨動保政見中,也提出「動物醫療體系化」。廖維欣指出,應成立公立動物醫院,並培養公費獸醫師,以緊急救治流浪動物為主,不以營利為目的,解決動物保護檢查員、動物義警等擴大實施後,所產生的動物救援緊急醫療需求,避免與民間動物醫院爭利或排擠民間動物醫院醫療能量。
廖維欣認為,今年3月雖然有「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上線,但目前是由各機構團體自行提出實施計畫,在沒有統一規範下,師資恐有參差不齊的疑慮,醫療行為仍需要政府監督,醫療跟美容風險差很多,寵物美容是服務業,醫療助理是醫療業,仍需要於學校設置專門科系,或是由政府單位規範課程內容與認證標準給予授課單位,以保障動物醫療安全與品質。
身兼流浪動物珍愛協會理事的湯宏正則指出,目前各縣市的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大多以約聘雇等非正式人力來執行,動物保護檢查工作繁雜,約聘僱人員薪資不足壓力極大,無法留住人才長期任用,導致難以落實動保工作。
全台灣僅有167人專職,必須掌管近300萬貓狗等動物福利與安全,平均一年接案量為15萬件(2022年5月統計)來看,人力明顯不足,湯宏正建議,應增加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的正式人力,以減輕動保機關的壓力並提升效率。此外,也應成立可執行公權力的動物救援隊(如動保警察、動保義警),並建立全國性的24小時動保專線(如台北市1959);同時修法加重對動物施虐刑責,將棄養、施虐者納入社會安全網列管對象。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之四項動物保護政策,均尚不離本文壹五及貳所建議之範圍;但除「前揭四大項動物保護政策,細節部分,仍須更具體明確」外,在「加重對動物施虐刑責」及「處以行政罰」部分,因係對人民身體自由及財產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尤應注意「相關刑罰規定之修正草案」及「修正後條款」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平等原則、刑罰相當原則、體系正義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又「寵物美容」「寵物寄養」「寵物領養」及「寵物醫療」之消費糾紛,確實巳不少,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杜絕糾紛,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恐有修正或訂定之必要 (原文註解略)。
貳、韓國不只禁狗肉還禁動物咖啡廳!動物權進步 (請參閱台灣「無知之幕、人道待遇」下之動物保護一文 http://www.lawtw.com/archives/1171043)
根據2024年2月12日之報載,韓國於1月9號正式通過禁食狗肉法案,將從2027年起全面終結飼養、屠宰、銷售狗肉的傳統。韓國社會對於動物權利的關注日益高漲,除了禁止吃狗肉外,韓國去年12月中也通過法律,禁止動物園與水族館之外的場所展示野生動物,首當其衝的就是那些著名的動物咖啡廳,在韓國掀起熱烈討論。
韓國動物咖啡廳文化盛行,除了常見的狗狗咖啡廳、貓貓咖啡廳,還有咖啡廳以狐獴、小袋鼠、北極狐、浣熊等珍稀動物作為賣點,不過在新法通過後,這些展示野生動物的咖啡廳都將被禁止。
根據《CNN》報導,動物咖啡廳大約於2010年代引入韓國,之後日益流行,尤其在弘大一帶,有的動物咖啡廳甚至同時展示超過40多種小動物。社群網路時代更加助長了動物咖啡廳的風潮,在店內拍照打卡後上傳到社群網路,成為店家與許多消費者習以為常的互動模式。
然而,韓國的動物福利團體長期以來都在推動針對這些動物咖啡廳的限制與禁止,因為這些咖啡廳內展示的動物通常活動空間狹小,且缺乏專業的照料與護理,與顧客長期近距離互動,對這些小動物們造成巨大的壓力。
雖然有的咖啡廳業者會祭出較嚴格的規範,試圖保障動物的福祉,但是也有的咖啡廳並不重視動物權利。原本韓國法律對於這類動物咖啡廳是全面開放,除非展示的動物是瀕臨絕種的保育動物才會有法律問題。
但在動物團體持續推動下,修正後的《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法》於去年12月13日通過,之後僅有正式註冊為動物園或水族館的場域才被允許展示活體野生動物,現行的動物咖啡廳將有4年的緩衝期來轉型,不過即使在這4年期間,這些動物咖啡廳也不能再允許顧客觸摸動物,否則就會開罰。
有業者抱怨,政府僅是修法禁止,但卻沒有提供替代方案或解決方案,這些原本被咖啡廳飼養的動物,之後該如何處理?雖然韓國有公立收容所來安置這些小動物,但早已到達收容量的上限。而若業者想要取得動物園核可,也必須面對複雜的規範,包括專業人員的配備以及動物圍欄的條件等等,一般業者難以達到。
而另一方面,法律僅禁止野生動物,因此常見的狗或貓,由於被歸類為寵物,咖啡廳經營就不受限制,這也引來動物團體的不滿,認為新法形同是開了一個漏洞。但動物團體人士也坦承,若一下子將狗、貓等寵物全部納入禁令,恐怕會引起強烈反彈,漸進式的完善法規已經值得給予肯定。
就此,本文認為,「動物展示」或有助於「動物買賣」或「其他營利行為」,但如比照人的模式去思考動物的權益,如是您是「那隻」被動的、遭展示於「不大且燈光明亮」的「玻璃或壓克力」空間裹的寵物或動物,相信大數人是不願意的;如果,再以「無知之幕」的角度(註一)去思考(即將這些遭展示之動物與寵物,類比為不利或弱勢群體),則目前較「不人道」之「動物展示」此營利模式,恐須「檢討及改進」。爰禁止「不人道之動物(含寵物)展示」有其必要(註二),「動物或寵物咖啡廳或餐廳或其他類似場所」是否禁止?則有討論之餘地。
參、棲地驟變成生態煉獄!南投鷺鷥林遭剷平
根據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8004596,棲地驟變成生態煉獄,南投鷺鷥林遭剷平。就此,基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其限制,或尚難在符合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强制在法令上要求「土地所有人為保護此等鷺鷥林之目的,不得整地」,但如從「無知之幕」及「人道待遇」之角度去思考,土地所有人或得「在對其等動物之危害最輕微下,再整地」,而政府就此依法予以獎勵(如尚未立法,則本文文建議儘速立法為宜)更佳。
【註解】
註一:有關「無知之幕」之相關說明,請參閱「無知之幕」下的防疫措施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84028 等文;只是本文乃首創「把無知之幕用於動物保護」上,而非限於「人」而巳。
註二:對於動物(含寵物)須人道待遇,早於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13條等相關規定所明定。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