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羅吉強
我國的法醫研究所,自1998年7月1日成立以來,一直是法務部底下的機關,負責法醫的培養與司法科學鑑定,但法務部2022年開始大張旗鼓表示要將法醫研究「所」升格,成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2023年法務部也發新聞稿指稱,將研議成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後因廣大學界、法界、民間輿論反對,才就此作罷。
近日執政黨立法委員吳思瑤,在質詢新任法務部長時,又再要求將法醫研究所升格成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並以「先求有,再求好」來規避成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所應有的配套措施。司法科學鑑定最重要的是「正確性」,吳委員此舉,顯然並不是真正的在乎司法鑑定的正確性,是否只是想要趕快讓機關升格,增加人員薪給與升遷?而該機構若僅是改名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未成為獨立第三方機構,實際上若還在法務部轄下,則司法鑑定結果仍舊難逃行政干預的疑慮。因此若僅是升格改名,組織與種種配套措施沒有跟進,根本無從提升司法科學鑑定最關鍵的正確性問題,其實徒增預算,毫無實質功能,不改也罷!
法醫研究所成立25年來,唯一真正法醫專業且擔任第九任法醫研究所所長李俊億教授,之前有感於政府單位因鑑定錯誤,導致江國慶冤死,才強烈提出要設立「獨立且專業」的「國家司法科學研究委員會」,就是為了避免冤案發生。但執政黨的立法委員卻只想將法醫研究所直接升格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而無配套,如此一來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將變成擁有司法採證的獨佔性,若其鑑定錯誤或作假,冤案反而可能增多,與成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初衷「提升司法科學鑑定正確性」的本意背道而馳,而如江國慶冤死之類的案件,難保不會再發生。
根據當時江國慶案事後調查資料顯示,法醫室在2001年9月30日即已驗屍完成,但是鑑定報告竟然是引用之後(2001年)10月7日被告自白書的內容,疑似是法醫驗屍完後,未如實作成報告,反而是等自白書的內容完成後,再配合做出假的驗屍報告,因此誤導軍方判定是江國慶犯案,而造成江國慶冤死。可見科學鑑定的正確性非常的關鍵,不能只有單一管道確認,應多方尋求鑑定,以交叉判斷鑑定真偽,當兩份鑑定報告不一致時,則更應尋求第三方的鑑定結果,才能力求發現真實,以避免冤案。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吳景欽表示,過去的司法鑑定,因缺乏科學證據,大部分偏重在自白證據,才會造成冤案,如蘇建和、江國慶案等。而在台灣只有檢察官跟法官才有權可以提請送鑑定。其實法醫鑑驗是以專業科學儀器,依法解剖相驗、鑑定,並提供專業鑑定報告,但是一些關於刀、槍彈、毒品等刑事鑑識,並非法醫研究所專業,法醫研究之科學鑑定若要涵括所有相關鑑識範疇,並升格成為國家科學研究院等級,更應該獨立超然於政府機關之外,但現在卻要直接放在法務部底下,更要獨攬所有的司法鑑定,如同球員兼裁判,若實驗室鑑定結果、認證證照等等,全集中在法務部手裡定奪,將缺乏鑑識公正獨立的超然性,未來訴訟案件的證據鑑定結果,顯然都由法務部一把抓,法院的判決到底要「掐圓?捏扁?」,恐怕也會變成都由法務部說了算。
法醫研究所之前就曾陸續爆發出鑑定不實的爭議,一位孕婦李亦芳產後死亡案,當事人家屬控訴法醫研究所作偽證,卻被法院以「非直接當事人」駁回而不受理,讓做出不實鑑識報告的法醫逃過了究責,事實上,我國刑法168條偽證罪的構成要件,須鑑定人有「具結」(簽名)的情形下,才能成罪,而我國法律對鑑定人所出具的鑑定書,沒有必須具結(簽名)的規定,所以鑑定人縱使有虛偽陳訴,只要沒有具結(簽名),依法還是無法以偽證罪來論處。但鑑定書的內容卻足以決定他人在法律上的責任,江國慶案就因法醫出具不實的報告而冤死。所以鑑定書作為法院論罪的重要證據,當然要力求呈現事實真相,若鑑定確有不實,是否有具結就不應作為成罪的要件,才能落實法律正義。
我國近年行政權介入司法權甚深,讓人民對法院的信任度更低,若將執掌司法鑑定權責的「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納於行政部門(法務部)下,又再擴大法醫鑑定範圍,包含了刑事鑑識等所有犯罪相關的科學鑑識,獨占所有犯罪鑑識環節的單位,其獨立性與公正性,更難以令社會大眾信服,司法信任度只有更低。所以學者建議,若真要成立司法科學研究院,應該將司法科學研究院變成第三方公正獨立單位,鑑定書可由民間或公家鑑定單位出具,而司法科學研究院要負責的則是「犯罪科學鑑定方法強化與研究」,而非目前規劃的最終司法鑑定權,否則將不利於真實的發現。
前立法委員賴香伶指出,要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其中委員會應包括人權、心理、法律、電腦醫學、刑事鑑定科學等專業領域者,且對政策教育認證等都有相當層級以上,才能真正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李俊億教授認為,可參考美國德州司法科學委員會,拉高其層級,獨立在行政院底下而非在法務部轄下。
實則將法醫研究所升級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不但立法、籌備過程冗長,也膨脹人事經費,且緩不濟急,倒不如直接修改刑法168條,直接將「具結」的要件拿掉,只要鑑定人員確有不實的鑑定事實,即可構成偽證罪,不僅保障奉公守法的鑑定人員,更可讓司法證據的正確性獲得確立,重新贏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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