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017560
壹、亂世用重典?!加重其刑之修法芻議~「打詐擬修法提高刑責」及「查封兒少性影像網站與下載、持有兒少性影像等行為之加重其刑」(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2055;本文刊於2024年5月3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59436
一、亂世用重典?加重其刑( 請參閱打詐擬修法提高刑責!妨害自由致死或重傷害,最重處無期徒刑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8710 一文,本文刊於2023年2月4日)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5156
根據2023年1月29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5156,法務部今天(29日)表示,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妨害自由、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令國人深惡痛絕,法務部為回應民意,研擬修訂刑法,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類型」、「結合犯規定」等四大方向,妨害自由致死或重傷害,提高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增訂三人以上、施虐被害人等的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期最重可判7年;詐欺結合妨害自由的結合犯,最重可處10年徒刑。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修正的四大重點包括:
一、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提高刑度至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二、增訂加重結果犯: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併為規範,加重刑責,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
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對於以深偽影像或聲音為詐欺行為手段,增訂為加重事由。
四、增訂結合犯規定:因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加重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以嚴懲此類犯罪。
法務部表示,去年已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亂象,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此部分已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於去年12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今年再接再厲提出此四項刑法修正草案,待兩法案完成修法後,對於詐欺集團囚禁、凌虐等不法惡行或組織犯罪,將達到全面防制、強力遏阻、嚴懲重罰。
法務部強調,法務部擔任行政院打詐國家隊「懲詐」的主責機關,部長蔡清祥去年第一時間即責令檢調「強力瓦解、全面澈查、嚴查速辦、從重求刑」原則全面積極查辦詐欺犯罪集團組織,並督導高檢署打詐專案行動,溯源清剿瓦解犯罪組織。
法務部統計,去年6月至12月共查獲1043個電信網路詐欺集團、9537人,比前年同期查獲率增加45.8%;電信網路詐欺涉私行拘禁案件,截至今年1月28日止,查獲110件、被告421人、羈押128人,查扣不法所得合計2443萬餘元。
但有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對被害人妨害自由、施以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事件發生,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國人對於此等犯罪行為亦深惡痛絕,為回應民意,蔡清祥認為有必要從根本檢討現行法律規定,是否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的罪質,以及行為的實害性,指示積極推動刑法修正,希望能治標也治本,一方面不間斷強力執法,一方面從法制面研議,從強化規範密度、兼顧法益保護、加重處罰力道等面向,著手修法,讓法規範與時俱進。
為求立法周延及加速修法時程,蔡清祥密集主持多次修法研議,並由同仁廣為蒐集相關案例之犯罪型態、參考外國立法例,且邀集學者、專家及檢察機關代表等研商,擬具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但於2023年1月30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93587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中,法界人士係認為「詐騙集團為了讓人頭帳戶使用期間較久,不惜囚禁提供帳戶者,法務部因應此類新型態犯罪,擬定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沒人反對,但打詐必須跨部會合作,只因一種犯罪樣態修法,可能淪為「頭痛醫頭」,無法治本。」(其中,伯衡法律事務所長翁偉倫說「修法加重刑度是一種手段,但與遏止犯罪之間實務上看不出關聯性,如修法加重公共危險罪刑度,酒駕釀禍依斷不斷;且「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詐騙集團的目的是錢,光靠刑度高,犯罪很難消失。……他過去擔任檢察官時,人頭帳戶問題就已存在,長達十、廿年沒人處理;政府各部會擔心控管金融帳戶造成民眾不便,不少單位反對,內政部、金管會等行政機關才會始終不敢嚴格控管。……刑法剝奪行動自由罪的確太輕,甚至摻雜的傷害罪責也輕,但提高犯罪刑度是最後手段,亂世用重典滿足民眾期待,卻不能釜底抽薪,政府應從源頭解決問題,斷絕人頭帳戶濫用亂象」)。
就此,本文認為,提高刑責,涉及身體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自應符合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平等原則、體系正義、不溯及既往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註一)。
而在比例原則之要求上,除「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即損害最小原則)及狹義的比例原則(即均衡性原則)」外,目的是否正當?也係其中之一。
爰提高刑責,究得否有效遏止犯罪(即採取之手段是否得達成該目的)?
有多種手段,均得達到該目的,是否採取其他對人民損害較小的手段(即損害最小原則)?
提高刑責,雖得有效遏止犯罪,但尚不足全面遏止犯罪時,是否有其他得併行的手段?
如此提高刑責,是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體系正義?
在修正草案中,各條款之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等等,均須審究。
二、查封兒少性影像網站 朝野修法,三黨達共識:3情形可直接封網
根據2024年5月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59436,藝人黃子佼購買並持有兒少性影像引起社會撻伐,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本週排審「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其中針對移除兒少性犯罪影像部分,朝野立委達成共識,在接獲犯罪嫌疑時必須在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資料,同時新增3種情形下主管機關可直接封網,包括「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網頁內容有重大犯罪嫌疑、網路業者限制接取後更換網域名稱」。
針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朝野立委共提出36個版本、涉及24個條文及增列9條文,聚焦加重刑罰、強制封網措施及建立主動巡查機制等,經過兩天審議,今(1日)送出衛環委員會,其中僅有4項條文通過,其餘涉及加重刑責部分多數保留,將擇期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朝野對於下架兒少性犯罪影像多有共識,在「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網頁內容有重大犯罪嫌疑、網路業者限制接取後更換網域名稱」等3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主動封網,此外,若規避中央主管機關主動巡查,可處業者6萬至60萬元罰鍰。
在加重相關刑責方面,朝野意見分歧,法務部和司法院主張保留原法案,強調刑度的公平性。法務部參事汪南均指出,現今智慧手機普及,青少年可能因無意而觸犯法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謝靜慧也舉例,中部某高職生在洗澡時開玩笑,拍攝同學的私密部位並透過通訊軟體分享,根據去年修法後的刑度,已是重罪,然而這些孩子並沒有剝削對方的意圖,僅依賴重刑罰手段非權宜之計。
就此,本文認為,目前固似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6,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限制物之使用;但仍以在法律內明定「其要件(即本新聞報導內所言三個情況)及法律效果(即封網)」,以杜絕爭議,並符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為宜。
至於加重其刑部分,有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體系正義?自須審究。
又不論該重典之手段,有無效果,只遇所謂亂世就用重典,就好嗎?下載、持用兒少性影像、詐騙行為、虐待行為等紛呈,就是所謂亂世嗎?值得再思考。
貳、兒少條例黨團協商2.5小時!「黃子佼條款」加重刑期有譜,將建立這資料庫
根據2024年6月7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017560,藝人黃子佼遭爆出是非法性影像論壇「創意私房」高級會員,引發眾怒。衛福部啟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日前在立法院完成初審,但加重刑期、成立性影像資料庫等關鍵條文,討論過程中並無共識,交付黨團協商。據了解,首次協商歷經2.5小時,針對「黃子佼條款」,加重刑期有譜。
過去僅針對支付對價觀覽訂出罰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未另訂罰則,而僅1年的刑度,也讓檢察官有緩起訴裁量空間,多名立委支持提高刑度。協商後 「黃子佼條款」針對支付對價持有及觀覽兒少性影像者,提升刑度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增訂無故重製(即下載)罪,刑度也是1至7年。
黃子佼案發生後,衛福部延後多時才對「創意私房」限制接取(俗稱封網)。協商後,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形成共識,將下架時限寫入兒少條例第8條內容,網路業者經主管機關,即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通知,其網站上有疑似犯罪情事時,應在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反時限的業者可處6至60萬罰鍰。
衛福部表示,兒少性影像流竄網路世界,是對兒少性自主權的嚴重傷害,更是性化兒少的惡劣行為,除提高犯罪者刑度外,更重要的是透過預防,讓犯罪案件別再發生。為防止兒少性影像不斷流竄,立法委員林月琴要求中央建置性影像資料庫,本次協商後,確認將建立「被害人性影像鑑識資料庫」,並由內政部警政署指定或設置轉則單位處理性影像案件。
林月琴表示,比起加重刑責,兒少性影像犯罪防治關鍵是找出被害者,不少被害人不知道自己已遭拍攝,或因遭遇威脅,無法出面報警,「沒有被害人就找不到加害人」,希望透過性影像資料庫、警政專責單位的建置,達到比對潛在受害人,預防性影像犯罪,並累積處理經驗。
為提升犯罪預防能力,立委要求衛福部應「主動巡網」,找出網路上流傳的非法兒少性影像,相關規範在兒少條例第8條中訂定,惟立委與警政單位看法仍有分歧,留至下次協商討論;據了解,目前討論,主動巡網必須運用人工智慧(AI)技術,衛福部研擬建立兒少保護專用AI。
另,違反兒少條例者身心治療與個資防範等事項,也須留至下次協商。林月琴表示,創意私房結合影像、個資販賣,被害人身份曝光,被不肖人士在社群媒體上找到,進而不斷騷擾,行政單位雖稱個資法已有相關規定,但自己認為應在兒少條例中強化規範及罰則。
就此,本文認為,「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及移除,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以上六十萬以下罰緩」「主動巡網」及「建立被害人性影像鑑識資料庫」等三項,均有助性剝削之防制(含取締、偵察等),而且前揭罰緩之額度,尚符比例原則,爰原則上予以贊同;但建立「被害人性影像鑑識資料庫」,也侵害了被害人隱私權,並危及其人性尊嚴,在蒐集、保存、利用及銷毀等面向上,恐須多加注意。
又「原第3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23&flno=39 第1項至第3項均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其過輕,協商後,針對支付對價持有及觀覽,提升刑度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本文認為,最高刑期為七年是否過重,因而有違反「刑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與體系正義」之慮呢?增訂無故重製(即下載)罪,刑度為1年至7年,是否也同?以上兩者,仍須多加審(本文建議,1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
【註解】
註一:「各法律原則之要求」及「有關草案及其條款,在立法上的檢視」,請參閱禁止抖音擴及民間?政院:無法律依據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257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