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葉雪鵬檢察官
嘉義地檢署有名通緝犯許男,這名受刑人過去既不到案接受發監執行,又不繳納易科的罰金,分局因此備就公文派警將許男解送至嘉義地檢署歸案,檢察官便問他躲躲藏藏是不是想躲過刑法上的行刑權時效?許男回答說:「我倒沒有想得那麼多,只是想省點錢好繳納罰金而己!」許男聽了檢察官這樣談天說地方式問案,就不假思索地答覆。這時檢察官又再問:「你剛才說躲通緝也可以省錢,這又是怎麼樣省法?」許男答稱:「我住在嘉義市的郊區,若自行向貴署報到,就得花費計程車費,我這樣向分局報到,他們就會派專人專車將我安全地送到這裡來,那不是又可省下車資嗎?」檢察官問到這裡,便不再問下去!
一個人犯了罪,被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也就是案件已不能再有審判程序的機會,經辦審判案件的書記官就要將該案審判卷證整理好送回檢察官執行刑罰,如果要執行刑罰的被告原就押在看守所,執行檢察官就會將原為被告現為受刑人至看守所提出來,並告知計算他的刑期,在押日數折抵刑期後案件即告終結。
最讓執行檢察官頭痛的是那些有刑罰在身而沒有交保的受刑人,這時執行檢察官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通知被告也就是受刑人到案執行刑罰,受刑人不到案,可發拘票拘提,拘提不到案,那只有通緝結案了!
執行中通緝的受刑人大都刑期不長,辦理執行的檢察官應時常調卷查核,避免行刑期已屆滿仍對受刑人執行通緝。至於行刑權時效規定在刑法第八十四條內,這法條將行刑權時效分成以下四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3年5月1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部立場。
作者簡介 |
葉雪鵬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