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ubereats%E5%90%83%E7%86%8A……、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7568
壹、「藍委推勞基法七大修正保障」與「外送員專法」No.3~「台灣Foodpanda以9.5億美元賣給Uber」及「企業併購時,原有外送員權益之保障」(請參閱同名文 lawtw.com/archives/1183475;本文刊於2024年5月17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一、勞動節前夕,藍委推勞基法七大修正提升保障;但外送員專法呢? (請參閱同名文 lawtw.com/archives/1181515;本文刊於2024年5月3日;本文為No.1)
(一)有一種冷「人民覺得很冷」!從「高溫津貼」「高溫假」到「低溫津貼」「低溫假」(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7877;本文刊於2024年1月26日)
1.街友窩車站避署,新北市政府呼籲場館熱期勿驅趕;但請問行政院、勞動部「有關高溫津貼及高溫假之立法或修法,是否已在進行」?各總統候選人又就此有何看法?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1113;本文刊於2023年7月14)
(1)民眾黨立委呼籲「高溫津貼」入法?(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4233)
根據2022年7月27日之報載,近期天氣炎熱,不少氣象站都測出了史上最高溫,上週末花蓮卓溪鄉與玉里鎮分別測得41.4度與41度高溫,高溫不僅讓民眾外出不適,更會影響農牧業,甚至有可能危及性命。民眾黨立委蔡壁如與立委邱臣遠今天(27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批評政府熱傷害防治成效不彰,政府應研議提供高溫津貼,並將災防停班標準入法。
而就有關高津補貼部分,勞動部雖曾於2022年7月22日表示,職安署有訂定相關高溫作業辦法,若違反規定且限期內仍未改善,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至於是否發放「高溫津貼」,勞動部則說,國內各企業可以自己制定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finance.ettoday.net%2Fnews%2F2300053&h=AT2xyXiwx5–AsT8jRjdZZq1LpkxDEANBi__jS4cb52InU1HoUCISCyJtg4GDynbSRvvub_XPWS4kp0w1SGVOon_Hj1FrvGmWdfvbWGWX9KeAFeGO-9QIhcDnwxcdASNxbU_wRmf_49TIhvL4kGF1YP9_ygm-jrCLzpJ7Ikk。
但本文則認為,政府如「就熱傷害防治成效不彰」,自應基於「人民工作權、身體不受傷害權、身心健康權及其内涵」之保障及積極實現,積極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等相關規定,修正或訂定相關法律規定,避免人民因高溫而遭受傷害,保障人民之身體與健康。是「高溫津貼」非不得討論之,並應思考如何訂入相關法令中 (是規定應由雇主自行全額支付給勞工? 或由政府全額或部分補助雇主,再由雇主發給勞工)。
加上,以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大陸早在2012年「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訂有「高溫津貼」之相關規定,而且該辦法也有不少規定值得參考,爰台灣各級政府機關,在做前開思考時,非不得參考該辦法。
(2)太熱不准工作!西班牙擬修法,台灣呢~從「高溫津貼」到「高溫假」(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1859)
至於高溫放假, 基於「人民之工作權、身體不受傷害權、身心健康權及其內涵」之保障及積極實現,各級政府機關也須思考;而本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4297867 中,西班牙擬修法,太熱不淮工作,值得台灣參酌。
當然,資方或許會反對,但如在「太熱不適合工作」之界定或標準上,係以「客觀合理之相關實證科學報告及資訊」為依據,並經理性之溝通及討論,應尚得「勞方、資方及政府機關等三方」共同認同之方案。
2.從高溫假到低溫假
又本新聞報導報導所提「低溫假」,與高溫假一樣,對於勞工及其他人民之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權、人性尊嚴、工作權、身心健康權及其等內涵之保障與積極實現,均有所助益,「低溫津貼」也同;爰本文認為與「高溫津貼」「低溫津貼」「高溫假」及「低溫假」,均有必要,在法律或具有授權明確性之法規命令內(以符法律保留原則),訂定「適當且合理之規定(即須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上之要求)。
(二)地震等天災頻傳,藍委游顥推修法擬將「天災假」法制化 (請參閱高溫假、低溫假、天災假及其他極端氣候假之法制化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9540)
根據2024年4月15日之報載,0403花蓮大地震讓許多人餘悸猶存,當天新北市政府還發生被媒體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烏龍報導,凸顯現行勞基法對天災發生時的應對有所不足。國民黨立委游顥今天說,現行勞基法未完善規定天災假,導致雇主常要求勞工在天災冒險上班。保障勞安是政府和雇主的責任,未來將積極爭取修法,賦予天災假法制化,保障勞工權益及生命安全。
國民黨立委游顥、黃建賓、牛煦庭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賺錢有數,生命要顧,天災假法制化」記者會,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明定天災假的主張。
游顥指出,近年受到極端氣候影響,無法預期的天災頻傳,台灣位於地震帶,通行的道路時常因此中斷,相關地區人民的生活幾乎停擺,雖然地方首長依法通告,轄內可以停班停課,但是現行法令就天災假,沒有完善的規定,導致雇主很常要求勞工冒險上班。
游顥舉例,很多外送員冒著生命安全,前往送餐地點險象環生,嚴重影響勞工權益與安全,違背我國憲法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保障勞工安全是政府和雇主的責任,推動天災假法制化刻不容緩,未來將爭取增訂勞基法第40條之1,賦予天災假法制化,保障勞工權益及其生命安全。
黃建賓表示,隨著極端氣候增加,颱風襲台的情況愈發嚴重,近期又發生0403花蓮大地震,造成多起死亡悲劇,在在顯示自然氣候帶來的災害,實非人力能夠抵禦,其中又以勞工的權益侵害最為嚴重,現行停班的法源依據僅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於雇主沒有任何法律強制力。
黃建賓認為,天災假的觀念與法制,必須盡速以法律明定,維護勞工朋友的健康安全,「過去的政府做不到,我們來補強」,未來會逐步完善勞工權益的法規,讓台灣勞工擁有一個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
牛煦庭表示,按照現行勞基法規定,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時,雇主有權力緊急召回勞工,但是衍生緊急召回的負擔,卻經常要勞工自行負擔,而勞工在安排休假的時候,更時常會被雇主告知「休假不可以跑太遠,以免緊急狀況找不到人」,導致勞工不能自由安排休假時間。
牛煦庭說,為了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他主張透過修法要求雇主,緊急召回必須負擔衍生成本,包含通勤費及相關損失,自己也提出「勞工退避權」的概念,勞工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如果通勤會造成安全問題,基於安全考量可以選擇拒絕出勤。
就此,本文認為,如同「高溫假」「低溫假」一樣,基於人民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權之保障,及身心健康權與其內涵之積極實現,在目前現今法令,尚不足以完整、妥善保障人民權益時,各級政府機關自應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並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下,將「天災假及極端氣候假」明定於「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內,而且有關「天災假及極端氣候假」之定義或界定,須明確,避免糾紛及爭議,並使人民得易於預測。
(三)勞動節前夕,藍委推勞基法七大修正提升保障
根據2024年4月29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56336,勞動節將至,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游顥今日召開記者會,共同推出勞動基準法七大修正,內容包含「試用期法制化」、「自願離職強迫禁止」、「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義務」、「欠薪通報義務」、「欠薪得強制執行」、「休假召回成本補償」及「天災勞工退避權」等新修正制度,盼提升勞工各方保障。
牛煦庭指出,勞工試用期是為了輔助勞工適應新職場環境,但目前勞基法針對勞工試用期沒有明文規定,導致很多雇主不只沒有提供職訓和考核,還利用試用期佔勞工便宜,將新增勞基法15之1條,將勞工試用期法制化,包括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雇主必須在試用期提供勞工職訓等,幫助勞工適應職場。
吳宗憲表示,現行勞基法條文還有許多地方有待改進,像是雇主不想支付資遣費,可能會用強迫或誘騙的方式,要勞工簽自願離職書,勞工一旦簽署,未來如果想走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很難站得住腳;或是離職時勞資雙方不歡而散,雇主經常會故意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導致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看得到領不到,因此推動修正勞基法第17條及第19條,禁止雇主強迫或誘騙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如果勞工非自願離職,雇主也不可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讓勞工可以順利請領失業給付。
游顥表示,他推動勞基法第27條及第27條之1修正案,盼解決雇主惡意欠薪及惡性倒閉,導致勞工領不到工資的問題,雇主不僅有未按時給付薪資的通報義務,法案也賦予主管機關在雇主欠薪時,有強制執行的法源依據。他強調,按期給付工資是勞工的基本生活權,法案的提出有助於建立更完善的勞工保障,讓勞工在遇到僱主欠薪時,能夠即時得到應有的支援和保護,不至於頓失所依。
黃建賓表示,他提出勞基法第40條修正案,要求當雇主於勞工休假時緊急召回出勤,雇主應必須負擔召回勞工的交通費等額外成本,包含車票、機票及其他支出,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讓勞工能夠放心安排假期活動;另,勞基法第40條之1則是新增勞工退避權,當出現天災導致勞工通勤有危險性時,勞工可以拒絕出勤,保障勞工的權益。
牛煦庭、吳宗憲、游顥、黃建賓4人強調,這次修法是集合4間立委辦公室研究能量推出的大部法案,修法的範圍涵蓋入職、在職、離職等各個勞動階段,通過後可望提升勞工權益保障;未來法案一讀後也將會積極聯繫社福衛環委員會召委協助排審法案,盡早審查,盡早通過。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天災勞工退避權」之法制化,應併同前揭文 (本文壹至貳部分) 所提「高溫假、低溫假、天災假及其他極端氣候假之法制化」及「此等假别之津貼」修正之;又「試用期法制化」「自願離職強迫禁止」「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義務」「欠薪得强制執行」及「休假召回成本」等六項之修正,對於「試用期、自願離職、欠薪及休假召回等事項所生勞資糾紛及爭議之解決及杜絕」及「勞工權益之保障」,確實達到一定的效果,本文原則上是贊同的;但自願離職之強制禁止,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呢?相關修正條款內容,有無平衡「勞資雙方之權益」呢?則須思考。
又外送員專法之立法,勞動部、行政院及立法院(含各政黨立委),又何時提出相關草案呢(註一)?
二、外送員權益保障多一層,北市擬制定示範條款防「片面砍薪」(請參閱「藍委推勞基法七大修正保障」與「外送員專法」No.2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3255)
根據2024年5月1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69855,台北市議員苗博雅指出,現行外送平台與外送員的定型化契約中,平台可以片面砍薪,導致外送員權益受到損害,希望市府訂定「網路外送平台勞務契約示範條款」,包括不能任意調降薪資計算公式等,給予最基本保護。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兩個月內將研議制定示範條款。
台北市議會2020年三讀通過「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內容包含規範平台應替外送員投保、提供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課程等規範保障外送員等,但自治條例裡並未對於外送員薪資著墨。
苗博雅指出,某外送平台2019年明訂基本費60元,但到了2021年就砍半僅剩下30元,還有外送員改制後一個月多跑了12小時、49單,薪水卻相較過去少了600元,外送平台這樣片面調整外送員薪資的行為顯失公平,雖然勞動局與業者達成共識,調整薪資須提前公告,也須徵求外送員意見,但最被詬病的就是,平台還是能無視反對意見將調整方案生效,等同只是給勞工「狗吠火車權」。
苗博雅表示,勞動局身為主管機關具有行政指導權力,應訂定示範條款,載明雙方重要的權利義務事項,至少給予最低限度的保障,包含不能任意調降薪資計算公式、停權等,展現政府對此的底線,相信能獲得社會正面反饋,才有底氣為勞工爭取更多權益。
對此,高寶華坦言,平台與外送員間還是有不公平之處,勞動局也花很多力氣與平台溝通、協調,希望透過自治條例約束業者,調整送單價前也應先與勞工溝通,他承諾2個月內研議示範條款,完成後將函送外送平台業者參考。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外送員相關權益之保障,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權益之保障,同等重要,行政院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雖應儘速訂定並公布「外送員專法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但在該外送員專法尚未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如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訂頒「外送員權益保障自治條例」,以「先行、部分」保障外送員之權益,也是可行的(註二)。
三、台灣 Foodpanda 以9.5億美元賣給 Uber,尚須主管機關審核
根據2024年5月14日之報載 ,Delivery Hero 周二發布新聞稿表示,已簽署買賣契約書,以現金9.5億美元將旗下 Foodpanda 在台灣的外送事業賣給 Uber Technologies(旗下平台有 Uber Eats)。Foodpanda 台灣表示,此交易尚須主管機關審核,並強調各項服務均維持不變。
Foodpanda 聲明如下:「此項協議還需經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等主管機關審核,在審查完成前,Foodpanda 的各項服務皆維持不變。Foodpanda 將持續投資及發展台灣市場,並以確保消費者、合作商家、外送夥伴及全體員工權益為優先考量。」
彭博報導,此交易預計2025年上半年完成。
彭博也報導,這兩家公司另達成協議,Uber 將買下 Delivery Hero 新發行3億美元的普通股。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企業合併或收購時,其原有公司員工權益之保障,在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7條等相關規定,雖有明定,但外送員恐非前揭法令所稱勞工,有無適用前揭法令之餘地?恐值得商榷。爰前揭「外送員專法草案」在研擬時,就須將「企業併購時,原有外送員有關權益保障之事項」納入,並明定之。
貳、UberEats吃熊貓之後續相關事宜(一)
一、UberEats併購foodpanda
UberEats併購foodpanda案會談,7大訴求逐一溝通協商訴求
根據2024年5月30日之報載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7568,外送平台UberEats日前宣布收購台灣Foodpanda,勞動部昨(29)日找來2家平台業者和外送工會,討論合併後產生的勞工權益問題。
外送平台UberEats日前宣布要收購台灣Foodpanda,合併案如果通過,市占率將高過9成,外送產業工會29日集結在公平會門口,表達拒絕不當合併的訴求。
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理事長陳昱安表示,「併購案的影響的層面是非常巨大的,聯盟主張拒絕不當合併、反對產業壟斷。」
29日下午勞動部召開外送協商會議,找來UberEats和Foodpanda業者代表,以及外送產業代表,討論合併衍生的勞工權益問題。
雙方在平台會議上達成共識,未來會就台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所提的7大訴求,逐一溝通協商。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說明,「外送對話平台會議,後續就台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0529所提的外送員及外送產業相關權益確保之7大訴求,逐一溝通協商。」
7大訴求包含停權機制要透明,確保外送員的工作權,報酬也要有公開明確的計算方式,還要訂定定型化契約、為外送員投保全時段保險、訂定合理的抽成上限、提供地圖式點餐以及真人客服服務。
公平會服務業競爭處副處長陳俊廷表示,「結合案會對市場的集中度,造成了顯著的影響,本會也會非常地慎重地來考慮。」
公平會表示,因結合案資料沒備齊,還有沒正式受理結合案,但是在做出決議前會審慎評估、蒐集各方意見。
二、UberEats吃熊貓,公平會喊90天審畢,民團籲退回
根據2024年5月30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ubereats%E5%90%83%E7%86%8A……, 外送平台業者UberEats宣布收購台灣Foodpanda,行政院公平會喊出該案要在90天內審畢,台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昨舉行記者會,提出7大訴求,同時呼籲公平會退回此案。對此,公平會表示,有注意到相關人權益問題,未來將辦理座談會,評估相關影響;勞動部昨日也邀集外送平台及工會召開會議,平台表示,不會損及外送員權益。
台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29日在公平會前高喊「拒絕不當合併,反對外送壟斷」,強調2個平台合併後,市占率可輕鬆達9成,觸犯公交法獨占壟斷行為,進而導致外送員、店家、消費者遭嚴峻剝削。
外送聯盟也提出7項訴求,分別是「停權要透明:要求建立透明、公正的停權機制」、「報酬有保障:要求公開並明確報酬計算方式,須設置下限」、「定型化契約」、「全時段保險:提供外送員第三人責任險和意外險」、「抽成有上限」、「地圖式點餐」、「要真人客服」。
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理事長陳昱安指出,平台併購案影響層面巨大,請公平會立即退回申請案,也要邀集利害關係人召開公聽會,同時勞動部及相關部會等主管機關應盡速制定「外送產業專法」等相關法律,予以規範。
勞動部昨邀集外送平台及工會召開第6次對話平台會議,主持人、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會議除併購案外,也有討論工會提的7大訴求討論。雙方下次開會前應針對第三方救濟、申訴程序正義等提出相關方案討論,至於報酬部分也有初步討論,外送平台曾回覆稱「願努力在報酬透明化、可判性等選處理,也願意討論可行度」。
至於勞動部部長何佩珊稱將親自處理,但卻未參加29日會議,王厚偉說,部長關心外送員權益,未來如果外送員權益涉及跨部會,將親自參加表達勞動部的態度,且也與公平會聯繫,要求併購時應納入工會及勞動部意見,並在保障勞工的前提下往前推進。
另外,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併案審查「就業服務法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立委共提出11個版本,要讓80歲以上聘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但多名民進黨立委表達疑慮。經過討論,朝野仍無法達成共識,國民黨籍召委王育敏最後裁示,勞動部、衛福部補充資料,擇期繼續審查。
三、小結
就此等,本文認為,除「須儘速完成外送員專法之立法,完整、適當保障外送員之權益,平衡外送員、消費者、外送平台及其他相關人員或企業經營者間之權益」及「在未完成立法之前,各直市轄、縣(市)政府
應訂定相關自治條例,保障外送員部分權益」外,勞動部願意「舉辦三方對話會議」,並「達5共識」,以期「不影響外送員權利」,自是良善。
至於此企業併購案,如適格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准許,公平會自應公平交易法、企業併購法等相關規定為審查,並依本案實際情狀,做出限期補正、准或駁之決定及通知,而非直接將此案退回。
【註解】
註一:對藍委所提勞動基準法七大修正之質疑,綠委主要是諷刺「試用期間三個月及八折薪資」乃「抄用大陸法令」,就此之意見,請參閱「藍委提勞動基準法七大修正」之芻議 No.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1902 等文。
註二:就「外送員權益保障自治條例」之訂頒,雖一直是鼓勵及贊同的,但相關條款仍須適當且合理才是,請參閱高雄擬規範外送員工時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020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