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對於婚姻制度的規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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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

A:依婦女新知基金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所公佈「台灣女人五問」五年接線報告以觀,該會根據諮詢專線的求助內容發現,就過去五年來的總排名來看,台灣婦女最常問的五大法律問題,依序為、子女權、家庭暴力、夫妻財產、。這些最讓台灣女性造成困擾的五大問題,其實都與及家庭有關。

婚姻與家庭雖然未必是每位女性必經的生命歷程,但是女性一旦走入婚姻及家庭,傳統以來即受到許多在婚姻與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問題。這些不平等的問題,除了社會文化對女性家庭和婚姻角色所加的枷鎖之外,值得重視的是我國民法在法制上所作的性別不平等規定。

海峽兩岸對於婚姻制度,皆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在夫妻關係上亦均採男女平等原則,惟兩者仍有不同。玆略為說明如下:

1.海峽兩岸對於婚姻制度,皆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在夫妻關係上亦均採男女平等原則。我國民法親屬編婚姻章,對於上述原則並未具體明文,但中共婚姻法明文揭示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禁止間虐待和遺棄等原則,對於婦女人權的保障,較為具體明確。

2.中共婚姻法雖明定禁止家庭成員間虐待的原則,惟就如何防治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尚乏完整的立法;而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在民事、刑事及家事方面,分別定有許多防治措施,尤其引進外國的「民事保護令」制度,對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更完整的法律設計及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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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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