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科技保險業務統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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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關於印發科技保險業務統計制度的通知

2024-1-18

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援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在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推動重大科技創新取得新進展過程中發揮保險力量,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科技保險業務統計制度》(以下簡稱《統計制度》),現予以印發,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科技保險業務及其統計工作。各公司應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科技保險發展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建立科技保險業務統計制度的必要性,積極對接科技活動主體的保險需求,不斷提升科技保險業務經營能力,強化科技保險業務資料治理,最佳化資訊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對科技保險產品、科技活動主體的識別及管理機制。

二、切實提升科技保險業務經營服務能力。各公司應建立科技保險業務發展戰略,明確科技保險業務統計工作歸口部門和責任人,加強科技保險專業培訓和人才儲備,確保科技保險業務高品質發展,科技保險業務統計工作高效有序。

三、精準高效開展科技保險業務資料報送。各公司應按照《統計制度》要求,按時上報科技保險業務資料。2024年2月起開展試報送,試報送階段僅報送《科技保險業務統計表》中的全國資料。自2024年8月起,正式報送全國和各省資料。各公司對上報資料的真實性、精準性、完整性負責。資料一經上報,不得隨意修改。資料存在錯報、遲報、瞞報、漏報等情況的,金融監管總局將視情況採取監管措施,嚴肅追究公司及相關人員責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4年1月18日

科技保險業務統計制度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明確科技保險內涵外延,展現科技保險業務全貌,持續提升科技保險業務經營能力及服務水平,為支援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高品質風險保障,特製定本統計制度。

一、一般說明
(一)報表名稱:科技保險業務統計表。
(二)統計內容:統計科技保險業務開展情況。科技保險是指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援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為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產業化推廣等科技活動以及科技活動主體,提供風險保障和資金支援等行為的統稱。本統計表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為科技活動風險提供保障的保險業務,二是為科技活動主體提供保障的保險業務。
(三)填報機構:各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
(四)報送口徑:
1.本統計表按照產品維度和保障主體維度相的方式進行統計。按照產品維度進行統計是指相關保險產品發生的所有業務均納入統計。按照保障主體維度進行統計,是指所有與保障主體(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科技活動及經營相關的保險業務原則上均納入統計;鼓勵有條件的保險公司,結合保障主體及保險標的具體情況,進一步判斷保險業務是否屬於科技保險,並納入相關統計科目項下。
第一部分(科技活動風險保險業務)按照保險產品維度進行統計。第二部分(科技活動主體保險業務)按照保障主體維度進行統計。對於組合類保險產品,按具體產品拆分填列;對於保障責任較為綜合的保險產品,產品責任可拆分的按具體產品責任拆分填列,產品責任不可拆分的按主要產品責任歸屬填列。針對同一保障主體屬於多個產業或領域、無法精準拆分的,按照其主要經營產業或領域進行歸類統計。
2.本表中科技企業包括:
(1)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科技型中小企業資訊庫在庫企業,填報時以上年末在庫企業名單和當年新增在庫企業為準。
(3)創新型中小企業: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22〕6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
(4)“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5)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廳企業函〔2018〕381號),工業和資訊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6)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或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任一認定或評價的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或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中,一項或多項認定評價的企業。其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指按照《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科〔2010〕540號),工業和資訊化部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指按照《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培育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工信部產業〔2016〕105號),工業和資訊化部認定的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
3.本表中科技企業分類標準參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附件《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確定,包括電子資訊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先進製造及自動化、其他等9類。
4.本統計表科技保險業務承保和理賠情況包括“保單數量”“原保險保費收入”“保險金額”“賠付件數”“賠款支出”等統計指標,其統計口徑與保險統計資訊系統報送要求保持一致。
5.本統計表僅統計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險等業務)以及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健康保險業務。
6.未開展相關科技保險業務的公司,在表格相應儲存格填寫“0”。
(五)報送層級。各保險公司需同時報送全國資料和省級區域(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資料。
(六)報送頻度和報送時間:各保險公司按月進行統計報送,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截至上個月末的科技保險業務當年累計資料。
(七)報送路徑:通過“創新業務統計資訊系統”科技保險業務模組報送。
(八)資料單位:萬元、件。
(九)填報幣種:人民幣。

二、具體說明
1.科技活動風險保險業務。
〔1.1〕科技研發、成果轉化風險類保險:指為科技項目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不含被保險人為關鍵研發人員及其相關高管人員的保險產品)
〔1.1.1〕研發費用損失保險:指為科技項目研發失敗造成的費用損失提供保障的保險產品。
〔1.1.2〕產品研發責任保險:指為研發成果存在設計缺陷造成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1.3〕關鍵研發裝置保險:指為關鍵研發裝置本身的損失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1.4〕研發中斷保險:指為科技研發項目意外中斷後,恢復研發狀態產生的費用損失提供保障的保險產品。
〔1.1.5〕科技成果轉化費用損失保險:指為科技成果轉化失敗造成的費用損失提供保障的保險產品。
〔1.1.6〕其他:指其他為科技研發、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風險提供保障的保險產品。
〔1.2〕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風險類保險:指為科技成果和科技產品應用推廣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不含被保險人為關鍵研發人員及其相關高管人員的保險產品)
〔1.2.1〕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指為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應用推廣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2.2〕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指為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推廣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2.3〕首版次軟體綜合保險:指為首版次軟體應用推廣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2.4〕其他:指其他為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的風險提供保障的保險產品。
〔1.3〕風險類保險:指為智慧創造、運用、保護等環節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不含被保險人為關鍵研發人員及其相關高管人員的保險產品)
〔1.3.1〕智慧財產權申請費用補償保險:指為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申請失敗造成的費用損失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3.2〕智慧財產權執行保險:指為智慧財產權所有人追究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產生的維權費用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3.3〕智慧財產權被侵權損失保險:指為智慧財產權所有人被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3.4〕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保險:指為被保險人非故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產生的經濟責任等損失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3.5〕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證保險:指為被保險人履行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還款義務提供保證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3.6〕智慧財產權職業責任保險:指為智慧財產權代理、評估等第三方機構因過失造成委託人等經濟受損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等損失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3.7〕其他:指其他為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等環節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3.A〕海外智慧財產權風險類保險:指為海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等環節,因申請失敗、侵權、被侵權等造成的經濟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等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本項為單列統計項,不計入1.3的加總計算。
〔1.4〕科技活動基礎風險類保險:指為科技活動涉及的創業、人才、網路等基礎性風險提供保障的保險產品。
〔1.4.1〕網路安全保險:為網路安全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第三方責任等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4.2〕人才創業保險:指為關鍵研發人員及其相關高管人員的人身安全、職業責任、創業失敗經濟損失等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產品。
〔1.4.3〕其他:指其他為科技活動涉及的創業、人才、網路等基礎性風險提供保障的保險產品。
2.科技活動主體保險業務。
〔2.1〕科技企業保險業務:指為科技企業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或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任一認定或評價的企業等。
〔2.1.1〕電子資訊技術領域:包括軟體、微電子技術、電腦及網路技術、通訊技術、技術、新型電子元器件、資訊安全技術、智能交通技術等領域。
〔2.1.2〕生物與新醫藥技術領域:包括醫藥生物技術、中藥和天然藥物、化學藥、新劑型和製劑技術、醫療儀器技術、裝置與醫學專用軟體、輕工和化工生物技術、現代農業技術等領域。
〔2.1.3〕航空航天技術領域:包括民用飛機技術、空中管制系統、新一代民用航空運行保障系統、衛星通訊應用系統、衛星導航應用服務系統等領域。
〔2.1.4〕新材料技術領域:包括半導體材料生產技術等金屬材料技術、高性能結構陶瓷強化增韌技術等無機非金屬材料技術、高性能高分子結構材料製備技術等高分子材料技術、介入治療器具材料等生物藥用材料技術、新型催化劑技術等精細化學品技術等領域。
〔2.1.5〕高技術服務業領域:包括共性技術、現代物流、積體電路、業務流程外包(BPO)、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資訊化公共服務、資訊化系統技術諮詢、精密複雜模具設計、生物醫藥技術、工業設計等領域服務企業。
〔2.1.6〕新能源及節能領域:包括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清潔能源技術、核能和氫能、高性能電池等新型高效能量轉換與儲存技術、高效節能技術等領域。
〔2.1.7〕資源及環境領域:包括水污染控制技術、大氣污染控制技術、固體廢物處理和綜合利用技術、環境監測技術、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技術、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技術、資源高效開發和綜合利用技術等領域。
〔2.1.8〕先進製造與自動化領域:包括工業生產過程控制系統、高性能和智能化儀器儀表、先進製造技術、新型機械、電力系統資訊化和自動化技術、汽車行業關鍵技術等。
〔2.1.9〕其他:指為其他技術領域科技企業提供的保險服務。
〔2.1.A〕涉及科技活動風險保險的保險業務:統計為科技企業相關的科技活動風險提供保障的保險業務(即1.科技活動風險保險業務)情況。本項為重複統計的抵扣項。
〔2.2〕科研機構保險業務:指為從事科學研究和科技研發的機構(不含科技企業)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
〔2.2.A〕涉及科技活動風險保險的保險業務:統計為科研機構相關的科技活動風險提供保障的保險業務(即1.科技活動風險保險業務)情況。本項為重複統計的抵扣項。

三、統計報表勾稽關係
〔3〕=〔1〕+〔2〕-〔2.1.A〕-〔2.2.A〕
〔1〕=〔1.1〕+〔1.2〕+〔1.3〕+〔1.4〕
〔2〕=〔2.1〕+〔2.2〕
〔1.1〕=〔1.1.1〕+〔1.1.2〕+〔1.1.3〕+〔1.1.4〕+〔1.1.5〕+〔1.1.6〕
〔1.2〕=〔1.2.1〕+〔1.2.2〕+〔1.2.3〕+〔1.2.4〕
〔1.3〕=〔1.3.1〕+〔1.3.2〕+〔1.3.3〕+〔1.3.4〕+〔1.3.5〕+〔1.3.6〕+〔1.3.7〕
〔1.4〕=〔1.4.1〕+〔1.4.2〕+〔1.4.3〕
〔2.1〕=〔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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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科技保險業務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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